摘要:贿赂犯罪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一直以来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贿赂犯罪虽然没有普通暴力刑事犯罪产生的社会危害性那么的明显和剧烈,但是影响也是相当得深远.根据社会契约论,公民为了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把自己权利的一部分让渡给国家形成国家公权力,而贿赂犯罪就是将这种取之于民的权力进行滥用,这是对民主最大的侵害.贿赂犯罪虽然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但是在刑罚的配置和量刑中并不是越重越好,对犯罪人判处畸重的刑罚与判处畸轻的刑罚一样,都不能实现预想的效果,正所谓过犹不及.对贿赂犯罪罪刑均衡的立法标准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构建贿赂犯罪罪刑均衡的立法体系.贿赂犯罪罪刑的最终实现,离不开立法中存在合理的刑罚配置,没有合理的刑种和刑度的配置,罪刑均衡无从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