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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评价

禁止重复评价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2年内共计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3篇、专利文献59661篇;相关期刊63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禁止重复评价的相关文献由92位作者贡献,包括周光权、郭开元、陈荣鹏等。

禁止重复评价—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3 占比:0.14%

专利文献>

论文:59661 占比:99.86%

总计:59744篇

禁止重复评价—发文趋势图

禁止重复评价

-研究学者

  • 周光权
  • 郭开元
  • 陈荣鹏
  • 张留丰
  • 彭莉
  • 李高宁
  • 林雨佳
  • 陈荣飞
  • 丛淑萍
  • 付倩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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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边煜欣
    • 摘要: 目前关于想象竞合犯的三大处断原则均存在不足。对此,必须以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指导,以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主观罪过三要素为核心,构建新的想象竞合犯处断规则,即想象竞合犯的处刑应当是数罪中最重之宣告刑加上余罪之宣告刑的2/3。该处断规则必须在《刑法》第69条之下运行,即遵守限制加重原则,且如果数罪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同样采吸收原则,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采逐次执行原则,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 孙万怀; 刘环宇
    • 摘要: 禁止重复评价是刑法不成文的原则。禁止重复评价的正当性体现在:对罗马法“一事不再理”的传承;评价具体犯罪的方法;对刑法明确性和罪刑均衡原则的贯彻。禁止重复评价是指不得对同一事实做不利于行为人的多次宣告。禁止重复评价的判断标准包括:一是秉持每一个评价对象仅有唯一归属原则。评价对象包括罪前事实、罪中事实和罪后事实。犯罪前科等反映一贯表现的事实是罪前事实,属于量刑情节。齐备犯罪成立条件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中反映罪责大小的事实是罪中事实,前者是定罪情节,后者是量刑情节。反映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的事实是罪后事实,属于量刑情节。某一事实被评价为定罪情节后不得再次评价为量刑情节,反之亦然。二是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重复评价,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重复评价。三是坚持比例原则。禁止重复评价的适用争议体现在定罪与量刑两个层面:定罪上将犯罪前科、行政处罚(处分)作为入罪条件或降低入罪门槛条件的重复评价;量刑上将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的事实评价为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和犯罪成立的附随条件同时评价为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
    • 王彬全
    • 摘要: 当下学界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成果甚丰,但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具体适用却不时陷入窘境,司法人员对制度适用的理解时常产生分歧,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供给在规范层面亦不甚明朗。应基于刑事一体化与制度体系化构建维度的考量,在宏观层面建议对制度适用模式的理解不应局限于“认罪”与“认罚”条件的同时成立,并拓宽“认罪”的内涵,将自首、坦白案件纳入认罪认罚案件的范畴;在微观层面结合试点经验肯定认罪认罚情节的法律地位及其量刑价值,以责任主义与该当量刑理念为理论根基,通过量刑建议预先划定责任刑视角下的刑罚范围,并分立为“认罪型”量刑情节与“认罚型”量刑情节以应对量刑情节的竞合适用问题,并促进形成从宽情节的体系化构建。
    • 张成东
    • 摘要: 刑法学界就《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数罪并罚规定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例外说"之争。经分析不难发现,"肯定说"还有待进一步论证,"例外说"的区分标准也存在疑问。相较之下,"否定说"更为合理。"否定说"的合理性论证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准确界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合理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成员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彻底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李紫阳; 李艳杰
    • 摘要: 夹结现象是我国客观存在却没有受到重视的研究课题.尽管德日两国研究侧重不同,持竞合论的德国仅承认想象竟合型夹结现象,而持罪数论的日本还承认牵连型夹结现象,但是两国均认为应限缩夹结作用的生效范围,适度的“去夹结化”.与日本相似,理论上我国的夹结现象也有想象竞合型与牵连型两种形态,可是作为法教义学移植失败的范例,牵连犯与牵连型夹结现象在我国应该被一并否定.在处理夹结现象时,司法者须兼顾禁止重复评价与禁止不足评价原则,先将相互独立的数罪进行并罚,再依想象竞合规则将之与起贯穿作用的犯罪行为进行从一重处.这种处理方式没有违反我国关于刑罚加重减轻顺序的法律规定,可将之上升为裁判规则.
    • 任涛
    • 摘要: 如何理解多次盗窃中的"次",在司法认定中存在分歧.研究多次盗窃应以单次盗窃为逻辑起点.单次盗窃行为的认定应采形式解释立场,但在入罪判断时须结合犯罪实质标准进行筛查过滤,对单次盗窃认定标准的形式理解并不会导致不当入罪.多次盗窃在客观上已累积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入罪的主要理由,行为人主观恶性并非是入罪的考量因素.多次盗窃的解释应当符合立法目的,接受立法目的的检验.多次盗窃的认定应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已受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不能计入盗窃次数,而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则可以计入盗窃次数.此外,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的盗窃行为也可以计入盗窃次数.
    • 段阳伟; 周欣
    • 摘要: 近年来我国司法解释有一明显趋势,即将行为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作为定罪情节,纳入犯罪成立与否的考量之中."受过刑事处罚入罪"的规定侧重于对行为人主观可谴责性的评价,并不是对"前犯罪行为"的再次评价,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受过刑事处罚事实的定罪功能和量刑功能是对同一犯罪事实不同责任程度的评价,可以同时适用,与我国刑法有关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并不冲突.
    • 林雨佳
    • 摘要: 禁止重复评价的对象应当为行为事实,身份等行为外事实不是禁止重复评价的对象.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暴力行为可以作为行为主体被定罪处罚,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暴力行为也可以作为行为手段被定罪处罚,如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中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作为行为主体被评价时,因为单独的暴力行为本身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在定罪阶段已经评价充分,量刑时不得重复评价.暴力行为作为行为手段被评价时,因为单独的暴力行为本身并不能完全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在定罪阶段可能出现评价不充分的情况,对于超过一般程度的暴力行为,量刑阶段需要被考量,这并非是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反,此举是贯彻和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 林雨佳
    • 摘要: 禁止重复评价的对象应当为行为事实,身份等行为外事实不是禁止重复评价的对象。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暴力行为可以作为行为主体被定罪处罚,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暴力行为也可以作为行为手段被定罪处罚,如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中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作为行为主体被评价时,因为单独的暴力行为本身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在定罪阶段已经评价充分,量刑时不得重复评价。暴力行为作为行为手段被评价时,因为单独的暴力行为本身并不能完全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在定罪阶段可能出现评价不充分的情况,对于超过一般程度的暴力行为,量刑阶段需要被考量,这并非是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反,此举是贯彻和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 金舟
    • 摘要: 司法机关对"从严从重"刑事政策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在涉疫情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从严从重"的适用异化:在定罪上,"从严从重"异化为主客观标准的降低及兜底条款的偏向适用;在量刑上,"从严从重"所处理的案件忽视了"禁止重复评价"等其他法律原则.应匡正这些误区,将"从严从重"视为"宽严相济"的"子原则",在严格把握犯罪认定标准的前提下,结合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类别及数量、犯罪阶段、主观动机等具体评估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进而精准适用相关罪名,严格把握从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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