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被告人的相关文献在1955年到2022年内共计764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614篇、会议论文24篇、专利文献31篇;相关期刊1025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律与生活等;
相关会议13种,包括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年会等;被告人的相关文献由6789位作者贡献,包括沈双武、杨毅、纪萍等。
被告人
-研究学者
- 沈双武
- 杨毅
- 纪萍
- 罗书平
- 冉小毅
- 陈瑞华
- 袁杰
- 钱俊皓
- 廖胜泉
- 柯葛壮
- 郭小生
- 李宏
- 陈兴良
- 陈秋兰
- 龙宗智
- 吕志豪
- 陈卫东
- 丁一鹤
- 无1
- 王俊民
- 王勇
- 陈忠强
- 黑丁
- 周国均
- 张胜利
- 曾祥生
- 樊崇义
- 王芳
- 程远景
- 范静
- 刘汉民
- 叶青
- 宋国强
- 张军
- 张勇
- 易延友
- 李九宾
- 肖胜喜
- 胡庆波
- 黄以进
- 何家弘
- 佚名
- 傅宽芝
- 刘泽方
- 吴未未
- 周道鸾
- 孙光
- 张宇
- 张建伟
- 张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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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梅;
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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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被告人庭前供述证据能力,目前国际法学界存在三种模式:英美国家的程序控制模式,法德国家的实质审查模式,而在日本,则形成了融合英美和法德国家的混合模式.对比三种模式,由于我国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采用的是以法律上有供述义务的"外部标准",与那种没有供述义务、强调被告人自由意志的"内在标准"有着质的区别,这就使得我国在被告人庭前供述的适用范围、审查的侧重点、禁止获取供述的方法和手段,以及如何对待毒树之果方面,与国外仍有很大差距.立足本土实践,反思我国庭前供述笔录证据较多、刑讯逼供时有发生等问题,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赋予被告人沉默权,限制被告人庭前供述及毒树之果的证据能力,应当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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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姣;
王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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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制度试行至今,已经初步实现推动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统一推进效率和公正的目标。然而,上诉、抗诉比例的上升必然导致审判周期的延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这是与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的。检察机关作为认罪认罚制度的主导机关,其行为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推进认罪认罚制度落实的过程中,应当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行使。目前,抗诉权行使的法理基础薄弱、法律依据欠缺,也是其受到质疑的主要原因。另外,抗诉权行使中还存在标准笼统、抗诉后程序规定欠缺、风险防范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对此,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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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
王亚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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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以来,东部战区两级军事法院先后审理数十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被告人涉及干部、士兵、文职人员、职工多个类别,涵盖机关、院校、部队、医院、仓库多个领域,在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宴请喝酒的规定》制定出台以后,酒驾醉驾案件仍然高发频发,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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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才健;
李红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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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只有在被告人充分知悉证据信息的情况下,辩护方才能形成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强化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和对抗性,避免庭审虚化,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的可接受性和强化人权保障功能,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亦是实现庭审实质化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方式。为此,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背景下,应在审判阶段赋予被告人阅卷权,此外辩护律师的全面核实证据权也应当得到明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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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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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能是由被害人的过错引起的。由该过错引发的犯罪能否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实务与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模糊点。目前,从被告人角度出发,重定罪而轻量刑的诉讼理念导致对被害人过错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且在实践中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具体量刑标准不一。由此,确定被害人过错的成立条件,厘清被害人过错与量刑之间的关系,既可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也能够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提供监控机制,并从公正量刑角度实现司法的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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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军;
刘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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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行辩护之外,有权委托律师或者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辩护权的主体呈现出二元化的特征。由于我国律师辩护长期受到“独立辩护观”的影响,被告人与律师之间发生辩护权冲突的概率大大增加。随着我国法治程度的日益提升,司法实践中辩护权之间的冲突逐渐成为立法者关注的焦点。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辩护权冲突主要表现为律师违背被告人意志,作有利于或者不利于被告人的辩护。其冲突根源在于律师违背被告人意志作独立辩护,被告人是案件结果的承受者,却在辩护过程中成了旁观者。以被告人意志为主,被告人利益及真实义务为辅的辩护原则是化解辩护权冲突的根本途径,同时建立配套的诸如被告人会见权、律师名单等机制予以辅助,以求解决辩方内部冲突,达成辩护方案共识,保障被告人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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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燕;
黄博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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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问题引发了学界热议.从效果上看,被告人反悔权是一把"双刃剑",其有助于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但被告人滥用反悔权造成的负面影响亦不容忽视.为避免认罪协商程序运行受阻,有必要从规范反悔权行使、完善量刑激励制度、强化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加强自愿性审查与监督、恰当使用认罪供述证据等方面构建被告人反悔应对机制,以减少被告人反悔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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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鹏;
江亿;
陈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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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张桌子,一张红色塑料凳,一台电脑,一台打印机,没有法槌,也没有审判桌椅,就这样在广西蒙山县陈塘镇寺村村何某金家中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虽然庭审环境简陋,但程序却没有简化,法官、检察官、书记员、法警和被告人齐齐在场,法庭的威严也丝毫未减,附近的村民们组成了旁听席。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庭审,在被告人何某金家中拉开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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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速;
邰桂艳;
叶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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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予以细化,但均未对认罪认罚案件上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区做法也不尽相同。笔者以北京地区2019年认罪认罚案件二审裁判文书为样本,以区域化的视角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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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军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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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施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体现了决策者通过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以达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的改革思路.然而,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因为被告人一旦认罪认罚,即意味着他们基本放弃了无罪辩护的机会,而自行选择了有罪的命运.因此,保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基础和关键问题.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得不到保障,这一制度不仅从根本上欠缺正当性基础,而且也会使刑事诉讼程序难以顺畅进行,并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程序反复等安全隐患.最为重要的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能得以保障,将会降低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中遭受威逼利诱的可能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因此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中的认知活动、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中的意向活动、以及认罪认罚从宽中被告人自愿性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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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红;
杨杰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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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近年来,又陆续出台《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文简称《试点方案》)、《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下文简称《试点决定》)等文件,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驾护航".虽然学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以及运行中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的程序作了许多研究,但对该制度体系中重要的一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研究却比较少,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分权,可以说没有被追诉人行使处分权,就没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什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分权,我国立法中如何体现被追诉人的处分权的,对现行改革有何影响,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处分权将如何运行.对此,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处分权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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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锋
- 《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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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的非法供述排除中,被告人承担责任不是权利,也不是一般的初步证明责任,而是完整的证明责任.从当前的排除供述实践看,被告人也事实上承担着这种证明责任,从而也导致排除程序启动的困难与非法供述排除的不畅.从排除供述的前景看,应当把被告人的责任限制为主张责任;作为一种保障,同时规定被告人滥用该主张的后果为诬告陷害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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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兰香
-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0年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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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中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难度巨大,基于公平、公正、效率等价值,需要改变传统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适当让被告承担部分举证责任.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中,被告不仅应对自己提出的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还需对因果关系不存在承担反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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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恺
- 《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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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英国,当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作证时,法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告的谎言向陪审团作出警告,防止陪审团不恰当地将被告谎言视为定罪证据,导致事实认定的不公正.该规则起源于补强证据规则时代的R v Lucas案,后经R v Burge and Pegg案重申,又经后续的判例不断发展完善.从这些判例中,可以归纳出英国在对刑事被告谎言风险进行裁量性警告问题上的基本理论:在内容上,警告陪审团要谨慎评估对被告撒谎的证明以及被告撒谎动机对证明力的影响;在适用上,法官要依据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案情中证明力的风险作出适当的警告;在性质上,这种裁量性警告属于证明力规则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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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恺
- 《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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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英国,当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作证时,法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告的谎言向陪审团作出警告,防止陪审团不恰当地将被告谎言视为定罪证据,导致事实认定的不公正.该规则起源于补强证据规则时代的R v Lucas案,后经R v Burge and Pegg案重申,又经后续的判例不断发展完善.从这些判例中,可以归纳出英国在对刑事被告谎言风险进行裁量性警告问题上的基本理论:在内容上,警告陪审团要谨慎评估对被告撒谎的证明以及被告撒谎动机对证明力的影响;在适用上,法官要依据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案情中证明力的风险作出适当的警告;在性质上,这种裁量性警告属于证明力规则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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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恺
- 《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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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英国,当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作证时,法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告的谎言向陪审团作出警告,防止陪审团不恰当地将被告谎言视为定罪证据,导致事实认定的不公正.该规则起源于补强证据规则时代的R v Lucas案,后经R v Burge and Pegg案重申,又经后续的判例不断发展完善.从这些判例中,可以归纳出英国在对刑事被告谎言风险进行裁量性警告问题上的基本理论:在内容上,警告陪审团要谨慎评估对被告撒谎的证明以及被告撒谎动机对证明力的影响;在适用上,法官要依据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案情中证明力的风险作出适当的警告;在性质上,这种裁量性警告属于证明力规则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