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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保障

程序保障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53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04篇、会议论文28篇、专利文献95037篇;相关期刊316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4种,包括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暨学术研讨会、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程序保障的相关文献由540位作者贡献,包括宋显忠、邓和军、万毅等。

程序保障—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04 占比:0.53%

会议论文>

论文:28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95037 占比:99.44%

总计:95569篇

程序保障—发文趋势图

程序保障

-研究学者

  • 宋显忠
  • 邓和军
  • 万毅
  • 冯健鹏
  • 刘冬京
  • 吴小英
  • 孙延宏
  • 宋朝武
  • 张莉娜
  • 李佳意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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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胡学军
    • 摘要: 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审判组织形式的变革是民事诉讼在案件类型、审理程序与司法资源上的更精细化配置。真正理解这一变革需要澄清我们过去在合议制度问题上存在的某些误识与误解,矫正以往民事诉讼制度上的“错配”与“虚耗”,从而实现诉讼程序制度更加科学且不失正当性的优化。不宜将独任制扩张理解为解决“案多人少”的一时权宜之计,独任制的扩张符合当今时代司法发展的规律,且与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路径完全相契合,独任制的适度扩张将有助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提升。
    • 李蔚; 吴英姿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司法权威,避免就同一事实争议事项出现矛盾裁决,制定了预决事实效力规则。现行一般性规则载于«证据规定»第10条。然而,于民事诉讼理论而言,前后诉双方当事人相同时,准许在后诉中就预决事实再争议,不仅超出程序保障必要,也有违程序效力;后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实质性参与前诉,却要承担推翻预决事实的反证责任,既欠缺程序保障也危及实体权益。从诉讼实践看,个案中援引该规定也存在有失公允、司法权威缺失的情形。理论及实践层面的不当是因为制定此规则时仅着眼于前后诉的“事实”共通,而忽视了前后诉的“当事人”关联。为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既定目标,应引入前后诉当事人的关联性要素,并以后诉当事人在前诉程序参与权保障情形为界,构筑适用不同情形、产生不同效力的预决事实效力类型。
    • 黄茂醌
    • 摘要: 公司为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适格被告为我国通说,目前就适格被告认定之依据、判决效力扩张之前提、利害关系主体程序救济等问题,尚无进一步研究。为合理衡平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和程序保障,适格被告不应仅局限于公司。从股东会决议事项涉及利益类型观之,利害关系主体分为一般股东、内部特定人员和外部特定人员。在适格被告的认定上,应采公司和内部特定人员均为适格被告的“二元论”,外部特定人员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三者均应给予充分的程序保障。内部特定人员为适格被告时,应尊重其程序处分权,无须强制其应诉,如应诉则须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利害关系主体非因自身原因而未参与诉讼时,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资救济。
    • 许伟明
    • 摘要: 企业合规机制有效运行需要重视程序性标准。企业合规机制重构单位犯罪治理模式,在本质上为合作性司法,应在司法化、法治化框架下推进,以消解各方质疑,为我国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 覃炜垸
    • 摘要: 新一轮繁简分流改革中,独任制符合现实需求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理念而受到立法与司法的青睐。独任制司法效率上的比较优势源于独任法官的灵活把控,但也加剧了司法擅断的风险。程序正义要求增强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以制衡法院权力,但不仅抽象的独任制适用标准之下使当事人难以对程序权利的行使作出判断,审判组织转换的单向度和回避制度的虚置也挤压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参与度,并未满足程序保障的基础需求。因此,需要科学的细化标准,贯通双向转化路径并优化回避制度,以此构建程序简化与保障之间的合理进路。
    • 孙长永; 李昭婧
    • 摘要: 对426件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进入再审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案结事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保证了绝大多数案件定罪问题上的实体公正,但也存在四个明显的问题:量刑错误时有发生、重罪案件量刑不当风险较高、法官对案件实质审查不足、对被追诉人的程序保障不足。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机制不够健全、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应从完善诉讼衔接制约机制、强化法律帮助机制、优化检察机关办案业绩考核机制三个方面改进实施机制;从完善量刑建议的内容和程序、修订“一般应当采纳”的法律规定、健全判决后的救济程序三个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形成体现正当程序原则的完整制度体系。
    • 王约然
    •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心在“对人之诉”,而“对物之诉”尚付阙如,亦即对涉案财物的处置缺乏权利保障和救济程序.为此,在民刑交叉的视域下,以被害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保障为中心,通过对现有涉案财物处置中的先行处置程序、判决前返还程序以及被害人追赔程序的检视和分析,对涉案财物的诉讼化体系进行探索,以正当程序和司法审查为进路,保障被害人的优先受偿权及利害关系人的参诉权,同时借鉴德国的第三人诉讼参与制度与事后撤销程序,在我国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引入执行异议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补苴罅漏,以切实保障被害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
    • 赵紫璇
    • 摘要: 由于未成年人在认知水平等方面相对弱势,我国必须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诉讼要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程序保障理念为指导.我国诸多法律、司法解释都为家事诉讼提供了依据,但还存在未成年人诉讼主体地位缺失、意见表达机制不完善、事实调查制度流于形式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适度扩大未成年人诉讼行为能力、构建多元未成年人表达意见方式、完善事实调查制度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王志刚; 陈丽娜
    •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了被告人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从宽,以激励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被告人拥有上诉权不仅是对其个人权益的保护,而且是“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虽然认罪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一审程序的推翻,但现阶段该制度发展并不完善,办案人员存在认识片面、经验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当前完全剥夺认罪被告人的上诉权是不现实的.但从该制度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对认罪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定是完善该制度的内在要求.为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在立法模式上,应以我国基本国情为基础,外部为被告人自愿作出认罪认罚完善相应保障条件,内部对上诉的理由进行列举式的规定,并合理地借鉴域外国家在相应制度下对被告人上诉权限制的规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黄姗姗
    • 摘要: 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的技术助手,其针对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所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是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重要参考.在司法实践中,技术调查意见被法庭高比例地采信,但却游离于证据调查程序之外,既不受证据法的规制,也不提交庭审质证.这种状况剥夺了当事人质证的正当程序权利,也突破了案件审理的公开原则,不仅给技术事实的公正认定带来了隐忧,也导致法官的事实认定权让渡于技术调查官之危险.本文认为,技术调查官兼具法院审判辅助人员与一般专业技术人员之双重属性,技术调查意见应纳入证据法的调整范畴,为当事人质证与合议庭采信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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