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保障
程序保障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53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04篇、会议论文28篇、专利文献95037篇;相关期刊316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4种,包括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暨学术研讨会、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程序保障的相关文献由540位作者贡献,包括宋显忠、邓和军、万毅等。
程序保障—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5037篇
占比:99.44%
总计:95569篇
程序保障
-研究学者
- 宋显忠
- 邓和军
- 万毅
- 冯健鹏
- 刘冬京
- 吴小英
- 孙延宏
- 宋朝武
- 张莉娜
- 李佳意
- 杨会新
- 江伟
- 汤维建
- 熊跃敏
- 王将军
- 王德新
- 王春
- 王福华
- 赵信会
- 高峰
- 严军
- 何文燕
- 余红成
- 关保英
- 冯显咪
- 刘学在
- 刘沛佩
- 占善刚
- 向明华
- 吴泽勇
- 吴秋元
- 吴英姿
- 周晓媛
- 唐豪
- 孙长永
- 宋国涛
- 张冠军
- 徐胜萍
- 方铮
- 施宣羽
- 施正文
- 易楚
- 曹建军
- 朱丹丹
- 朱亚奇
- 李延军
- 杨海霞
- 林剑锋
- 梁宏辉
- 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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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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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审判组织形式的变革是民事诉讼在案件类型、审理程序与司法资源上的更精细化配置。真正理解这一变革需要澄清我们过去在合议制度问题上存在的某些误识与误解,矫正以往民事诉讼制度上的“错配”与“虚耗”,从而实现诉讼程序制度更加科学且不失正当性的优化。不宜将独任制扩张理解为解决“案多人少”的一时权宜之计,独任制的扩张符合当今时代司法发展的规律,且与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路径完全相契合,独任制的适度扩张将有助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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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蔚;
吴英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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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司法权威,避免就同一事实争议事项出现矛盾裁决,制定了预决事实效力规则。现行一般性规则载于«证据规定»第10条。然而,于民事诉讼理论而言,前后诉双方当事人相同时,准许在后诉中就预决事实再争议,不仅超出程序保障必要,也有违程序效力;后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实质性参与前诉,却要承担推翻预决事实的反证责任,既欠缺程序保障也危及实体权益。从诉讼实践看,个案中援引该规定也存在有失公允、司法权威缺失的情形。理论及实践层面的不当是因为制定此规则时仅着眼于前后诉的“事实”共通,而忽视了前后诉的“当事人”关联。为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既定目标,应引入前后诉当事人的关联性要素,并以后诉当事人在前诉程序参与权保障情形为界,构筑适用不同情形、产生不同效力的预决事实效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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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茂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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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为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适格被告为我国通说,目前就适格被告认定之依据、判决效力扩张之前提、利害关系主体程序救济等问题,尚无进一步研究。为合理衡平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和程序保障,适格被告不应仅局限于公司。从股东会决议事项涉及利益类型观之,利害关系主体分为一般股东、内部特定人员和外部特定人员。在适格被告的认定上,应采公司和内部特定人员均为适格被告的“二元论”,外部特定人员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三者均应给予充分的程序保障。内部特定人员为适格被告时,应尊重其程序处分权,无须强制其应诉,如应诉则须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利害关系主体非因自身原因而未参与诉讼时,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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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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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合规机制有效运行需要重视程序性标准。企业合规机制重构单位犯罪治理模式,在本质上为合作性司法,应在司法化、法治化框架下推进,以消解各方质疑,为我国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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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炜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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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一轮繁简分流改革中,独任制符合现实需求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理念而受到立法与司法的青睐。独任制司法效率上的比较优势源于独任法官的灵活把控,但也加剧了司法擅断的风险。程序正义要求增强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以制衡法院权力,但不仅抽象的独任制适用标准之下使当事人难以对程序权利的行使作出判断,审判组织转换的单向度和回避制度的虚置也挤压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参与度,并未满足程序保障的基础需求。因此,需要科学的细化标准,贯通双向转化路径并优化回避制度,以此构建程序简化与保障之间的合理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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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永;
李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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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426件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进入再审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案结事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保证了绝大多数案件定罪问题上的实体公正,但也存在四个明显的问题:量刑错误时有发生、重罪案件量刑不当风险较高、法官对案件实质审查不足、对被追诉人的程序保障不足。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机制不够健全、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应从完善诉讼衔接制约机制、强化法律帮助机制、优化检察机关办案业绩考核机制三个方面改进实施机制;从完善量刑建议的内容和程序、修订“一般应当采纳”的法律规定、健全判决后的救济程序三个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形成体现正当程序原则的完整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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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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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心在“对人之诉”,而“对物之诉”尚付阙如,亦即对涉案财物的处置缺乏权利保障和救济程序.为此,在民刑交叉的视域下,以被害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保障为中心,通过对现有涉案财物处置中的先行处置程序、判决前返还程序以及被害人追赔程序的检视和分析,对涉案财物的诉讼化体系进行探索,以正当程序和司法审查为进路,保障被害人的优先受偿权及利害关系人的参诉权,同时借鉴德国的第三人诉讼参与制度与事后撤销程序,在我国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引入执行异议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补苴罅漏,以切实保障被害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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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紫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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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未成年人在认知水平等方面相对弱势,我国必须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诉讼要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程序保障理念为指导.我国诸多法律、司法解释都为家事诉讼提供了依据,但还存在未成年人诉讼主体地位缺失、意见表达机制不完善、事实调查制度流于形式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适度扩大未成年人诉讼行为能力、构建多元未成年人表达意见方式、完善事实调查制度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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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刚;
陈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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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了被告人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从宽,以激励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被告人拥有上诉权不仅是对其个人权益的保护,而且是“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虽然认罪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一审程序的推翻,但现阶段该制度发展并不完善,办案人员存在认识片面、经验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当前完全剥夺认罪被告人的上诉权是不现实的.但从该制度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对认罪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定是完善该制度的内在要求.为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在立法模式上,应以我国基本国情为基础,外部为被告人自愿作出认罪认罚完善相应保障条件,内部对上诉的理由进行列举式的规定,并合理地借鉴域外国家在相应制度下对被告人上诉权限制的规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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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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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的技术助手,其针对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所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是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重要参考.在司法实践中,技术调查意见被法庭高比例地采信,但却游离于证据调查程序之外,既不受证据法的规制,也不提交庭审质证.这种状况剥夺了当事人质证的正当程序权利,也突破了案件审理的公开原则,不仅给技术事实的公正认定带来了隐忧,也导致法官的事实认定权让渡于技术调查官之危险.本文认为,技术调查官兼具法院审判辅助人员与一般专业技术人员之双重属性,技术调查意见应纳入证据法的调整范畴,为当事人质证与合议庭采信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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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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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新增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但条文规定较为简单,且没有就相关制度进行配套完善.本文就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适格当事人、诉的利益、审理程序以及判决效力等诸多问题,采解释论的立场进行一一阐述,并就相关制度之配套完善提出立法建议,即立法应进一步明确相关的诉讼参加类型,立法应进一步强化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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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凤贵;
王东阳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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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维护案外人民事权益.笔者认为,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案外人权利救济的程序保障是正确的选择,但是,综合考察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全部内容,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应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取消案外人再审之诉;规制滥用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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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贤贵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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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型诉讼涉及各种超越个别利害关系和法定权益范畴的新型利益,具有当事人互换性缺失、系争利益呈现扩散化、争点呈现社会化、诉求内容多样性等特质,对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产生重大的冲击.为此,除了在实体法上有所调整外,程序权保障论、诉讼政策论、纠纷管理权论、争点为限论等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新发展,或可为救济被侵害的利益,保障广大受害者平等接近、使用司法的机会,也为我国相关论重构提供借镜.我国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原则上以原告对被告所主张的实体法上权利或应受保护的利益为基准判断诉讼要件的存否,或者以管理权理论作为诉讼担当的依据,即将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完全归于原告和被告对诉讼标的管理权。而这种管理权源自于实体法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这种从实体法角度去设计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将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完全归于原告和被告对诉讼标的的管理权的做法,虽然在诉讼法仅为实体法之附庸的时代可行且有效,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在面对现代型诉讼时其局限也愈发可见。它不符合社会民事流转中产生的各种民事关系在发生纠纷时一请求司法保护而提出的权利救济的要求,也不利于让更多的民事权利争议主体进入诉讼程序,也不利于拓展司法保护的权利空间。因此,有必要对当事人适格理论进行重构,即应采取比较务实的方法,针对群体性纠纷或现代型诉讼的类型化问题,建构一套二元或多元当事人适格理论体系,同时兼顾诉讼法上诸如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与第三人的程序保障等诉讼法上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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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静茹
- 《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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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明妨碍问题作为我国证据制度改革领域的关注焦点之一,呈现出日益普遍化和严重化的态势.以此经验事实为考察对象,遵循"问题发现、类型归纳、成因探寻、理论基础挖掘、优化路径论证"的逻辑进路,分别从理论、实践和规范三个维度以及域内与域外双层视角,对证明妨碍的内涵特征、本质成因、现有规制机制以及相关法理基础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反思.在此基础上,围绕证明妨碍行为的定义模型、类型化样态以及证明妨碍制度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基础,融合我国的现实语境和本土资源,以本次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为大背景,分别从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制裁机制、免责事由及程序保障等方面为证明妨碍制度的体系化重构与优化提出了一些设想和思路,以期推动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科学化革新、提升证据规则与司法程序功能之间的契合度和协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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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圣
-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高峰论坛暨中国土地科学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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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都市更新之实施,攸关更新单元及其外围土地、建筑物所有权人之财产权及居住自由,并因其利害关系复杂,容易产生纷争.现为促进都市土地有计划之再开发利用,复苏都市机能,改善居住环境,增进公共利益,定有都市更新条例之规定以为规范.然关于民众参与都市更新程序之保障,晚近咸因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七○九号解释之作成而再被提出检讨.其中,明确指出该条例除应规定主管机关应设置公平、专业及多元之适当组织以行审议外,并应按主管机关之审查事项、处分之内容与效力、权利限制程度等之不同,规定应践行之正当行政程序,包括应规定确保利害关系人知悉相关信息之可能性,及许其适时向主管机关以言词或书面陈述意见,以主张或维护其权利.就此,本文拟从民众参与之必要性出发,从民众参与都市更新程序之参与时机、参与对象及众多之参与方式等面向就现行都市更新法定程序为检讨,提出应有之规范原则,并作为法制修正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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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圣
-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高峰论坛暨中国土地科学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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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都市更新之实施,攸关更新单元及其外围土地、建筑物所有权人之财产权及居住自由,并因其利害关系复杂,容易产生纷争.现为促进都市土地有计划之再开发利用,复苏都市机能,改善居住环境,增进公共利益,定有都市更新条例之规定以为规范.然关于民众参与都市更新程序之保障,晚近咸因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七○九号解释之作成而再被提出检讨.其中,明确指出该条例除应规定主管机关应设置公平、专业及多元之适当组织以行审议外,并应按主管机关之审查事项、处分之内容与效力、权利限制程度等之不同,规定应践行之正当行政程序,包括应规定确保利害关系人知悉相关信息之可能性,及许其适时向主管机关以言词或书面陈述意见,以主张或维护其权利.就此,本文拟从民众参与之必要性出发,从民众参与都市更新程序之参与时机、参与对象及众多之参与方式等面向就现行都市更新法定程序为检讨,提出应有之规范原则,并作为法制修正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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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圣
-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高峰论坛暨中国土地科学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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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都市更新之实施,攸关更新单元及其外围土地、建筑物所有权人之财产权及居住自由,并因其利害关系复杂,容易产生纷争.现为促进都市土地有计划之再开发利用,复苏都市机能,改善居住环境,增进公共利益,定有都市更新条例之规定以为规范.然关于民众参与都市更新程序之保障,晚近咸因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七○九号解释之作成而再被提出检讨.其中,明确指出该条例除应规定主管机关应设置公平、专业及多元之适当组织以行审议外,并应按主管机关之审查事项、处分之内容与效力、权利限制程度等之不同,规定应践行之正当行政程序,包括应规定确保利害关系人知悉相关信息之可能性,及许其适时向主管机关以言词或书面陈述意见,以主张或维护其权利.就此,本文拟从民众参与之必要性出发,从民众参与都市更新程序之参与时机、参与对象及众多之参与方式等面向就现行都市更新法定程序为检讨,提出应有之规范原则,并作为法制修正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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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圣
-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高峰论坛暨中国土地科学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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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都市更新之实施,攸关更新单元及其外围土地、建筑物所有权人之财产权及居住自由,并因其利害关系复杂,容易产生纷争.现为促进都市土地有计划之再开发利用,复苏都市机能,改善居住环境,增进公共利益,定有都市更新条例之规定以为规范.然关于民众参与都市更新程序之保障,晚近咸因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七○九号解释之作成而再被提出检讨.其中,明确指出该条例除应规定主管机关应设置公平、专业及多元之适当组织以行审议外,并应按主管机关之审查事项、处分之内容与效力、权利限制程度等之不同,规定应践行之正当行政程序,包括应规定确保利害关系人知悉相关信息之可能性,及许其适时向主管机关以言词或书面陈述意见,以主张或维护其权利.就此,本文拟从民众参与之必要性出发,从民众参与都市更新程序之参与时机、参与对象及众多之参与方式等面向就现行都市更新法定程序为检讨,提出应有之规范原则,并作为法制修正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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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文忠
- 《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暨学术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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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的火灾调查工作均需要团队合作完成,团队少则二、三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要想高效率地完成调查任务,团队无疑需要有一个指挥者,至少需要一个主责承办人,把成员有机组合起来,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使整个调查团队处于协调、有序的工作状态.组织指挥得力,路线设计正确,团队成员优势互补,会产生1+1>2的效果,火灾原因可能顺利查明;反之,如果组织指挥不得力,团队成员一盘散沙,现场证据可能得不到及时获取而灭失,导致调查工作失败.因此,在一般火灾调查的组织指挥程序中应避免“角色错位”,缺乏对整体工作的统筹安排,避免只重现场勘验,不重调查询问,避免只重结果不重过程,避免掌握资料不全,先入为主,避免盲动盲从,草率认定火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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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文忠
- 《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暨学术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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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的火灾调查工作均需要团队合作完成,团队少则二、三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要想高效率地完成调查任务,团队无疑需要有一个指挥者,至少需要一个主责承办人,把成员有机组合起来,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使整个调查团队处于协调、有序的工作状态.组织指挥得力,路线设计正确,团队成员优势互补,会产生1+1>2的效果,火灾原因可能顺利查明;反之,如果组织指挥不得力,团队成员一盘散沙,现场证据可能得不到及时获取而灭失,导致调查工作失败.因此,在一般火灾调查的组织指挥程序中应避免“角色错位”,缺乏对整体工作的统筹安排,避免只重现场勘验,不重调查询问,避免只重结果不重过程,避免掌握资料不全,先入为主,避免盲动盲从,草率认定火灾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