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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护

法益保护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20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体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70452篇;相关期刊149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法律方法、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刑事审前程序国际学术研讨会等;法益保护的相关文献由225位作者贡献,包括王桢、殷会鹏、王立志等。

法益保护—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05 占比:0.04%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470452 占比:99.96%

总计:470658篇

法益保护—发文趋势图

法益保护

-研究学者

  • 王桢
  • 殷会鹏
  • 王立志
  • 窦峥
  • 刘伟琦
  • 刘军
  • 刘婷
  • 吴佩琪
  • 姜涛
  • 张苏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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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李冰强; 潘婷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突出了生态环境本身的独立价值,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具有深远意义。污染环境罪的刑罚方式包括自由刑与罚金刑。山西省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偏轻:罚金数额较低,自由刑刑期较短、缓刑适用较多。观念认知方面,各方主体对环境利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技术方面,环境污染所损害的法益不易衡量;配套机制方面,环境行政部门进行损害鉴定的范围过窄,鉴定费用过高。倡行义务本位论的环保理念;引进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方法,全面合理地评估损害;扩大社会性鉴定机构的参与;强化罚金刑的经济威慑功能成为必要的进路安排。
    • 李冰强; 潘婷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突出了生态环境本身的独立价值,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具有深远意义。污染环境罪的刑罚方式包括自由刑与罚金刑。山西省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偏轻:罚金数额较低,自由刑刑期较短、缓刑适用较多。观念认知方面,各方主体对环境利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技术方面,环境污染所损害的法益不易衡量;配套机制方面,环境行政部门进行损害鉴定的范围过窄,鉴定费用过高。倡行义务本位论的环保理念;引进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方法,全面合理地评估损害;扩大社会性鉴定机构的参与;强化罚金刑的经济威慑功能成为必要的进路安排。
    • 刘卫
    • 摘要: 滥伐林木案件的诉讼争议在于对采伐枯死林木行为性质的界定,司法实践中法官直接将林业法规用于刑事审判的做法没有考虑到刑法的实质入罪要求,不当扩大了本罪的规制范围。刑法第345条第二款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的森林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中可以利用的森林资源,而枯死林木并不属于可利用的森林资源,因此应从本罪保护的法益出发,结合刑法的立法目的进行裁判,将无证采伐枯死林木的行为做无罪处理。
    • 陈子培; 张素敏
    • 摘要: 厘定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理解与适用袭警罪的前提和基础。在坚持法益侵害说的立场下,对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从利益性、合宪性、必要性与规范性四个维度进行分析,运用法益论一般原理推导出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为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与人身权益。合理阐释袭警罪的本质特征并对袭警罪的保护法益进行界定,对破解袭警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处罚边界问题,更好地发挥刑法对于袭警行为的惩戒功能具有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 马寅翔
    • 摘要: 积极主义刑法观与消极主义刑法观并无根本冲突,双方均存在着包括缺乏体系性思考在内的一系列共通问题。在研究范式上,两派均沿袭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刑法理念,试图借助法律系统内部的自由保障功能评判立法得失。因与立法机关对刑法的社会功能期待存在偏差,这种做法难有成效。造成认知偏差的原因在于未能站在整个社会管理系统层面,对刑法在当代社会治理中的功能进行反思。为扭转这一局面,应重视刑法的行为规制功能,正视刑罚的社会功能化变迁。为此,在思想基础上,应放弃个人主义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解,接受至善主义的现代自由主义主张;在具体举措上,应构建一套以实现刑罚的积极一般预防功能为导向的立法论研究体系。刑法立法论研究应能提供一套科学的评判标准,以实现对自身研究及立法权的放而不纵。
    • 龚文博
    • 摘要: 风险社会背景下,受功利主义形塑的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影响,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大量增设危险犯,契合了社会治理对风险预防的需要。由于集体法益的人为选择性、抽象性、模糊性等特征可能会造成刑法保护过度化,在刑事立法增设危险犯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在刑事司法适用危险犯的过程中应以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为基础,回归个人法益保护理念,实质判断“情节严重”等构成要件要素,从而明晰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在风险社会的适用限度,在防控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的过程中均衡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
    • 秦长森
    • 摘要: 电信诈骗犯罪的肆意泛滥与诈骗罪司法裁判标准的不一,引发了学界关于数额加重犯类型判断的思考,并相继形成了“量刑规则说”与“加重构成说”两种观点。“量刑规则说”立足于德国刑事立法实践,认为诈骗罪中数额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状态的观点并不可取,对“加重构成说”的指责也无法合理证立。对于诈骗罪中数额加重犯的刑事处断而言,“加重构成说”更符合刑事法治的逻辑性,也更有利于解决司法难题。当然,基于谦抑主义的立场,对于诈骗罪加重数额未遂的限制,可通过主客观两个维度展开。在客观维度上,以一般人视角对不法行为是否会对财产法益造成具体危险进行实质性的判断;在主观维度上,对于混合被害人过错的诈骗罪数额加重犯案件,在量刑上应适当轻缓。
    • 张余瑛
    • 摘要: 《数据安全法》的发布标志着数据处理活动中的数据安全成为重要一环进入法律调整视野,数据和信息作为形式和内容的映衬,其法益指向性却大相径庭,其最大差异就在于信息所涵盖的内容所指向的法益是具象的,而数据的法益指向却是抽象的。数据安全法益内部的多元化和层次性赋予了其与传统法益不同的保护功能。将数据安全法益规范化,正确厘定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与外延,把数据安全法益从相关立法的附属地位中抽离出来,确定数据安全法益的功能定位以及价值取向,才能超越传统视域下的一元立法格局,为未来数据犯罪和数据立法提供较为妥贴的衡量标准。
    • 王月
    • 摘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数字经济背景下的个人数据利益,通过辨析个人数据的权利保护和法益保护,分析二者在外延、适用方式、功能作用等方面的差异,发现如果对个人数据采取权利保护模式会引发内生性问题,而对其进行法益保护则在立法、学理及价值等层面更具合理性。个人数据的法益保护应始终贯彻平衡理念,即在主体层面保证不同主体之间数据法益的双向平衡,在内容层面保证人格法益和财产法益的双向平衡,在效力层面保证约束力和保障力的双向平衡。
    • 何群; 黄雪颖
    • 摘要: 近年来,我国刑法通过增设新罪的方法,以应对不断出现的社会风险及新问题,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精神应当成为检验这一做法适当性的重要标准。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增设新罪名的正当性反映为其能够减少司法上的犯罪化现象,为变化的法益提供周延保护。在宪法基本精神的价值指引下,需要厘定刑法谦抑性的内涵,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新罪名进行控制,具体而言,应当通过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相称性依次检验:将无助于法益保护、不具有实质可罚性的行为不作为新罪的规制内容;设立罪名要符合经济性要求和最小侵害原则;注重新罪与轻罚的体系性构建,确保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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