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42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建筑科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24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407251篇;相关期刊244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9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刑法发展与法制建设、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文献由374位作者贡献,包括喻光后、许海娟、农兴等。
危害公共安全—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07251篇
占比:99.90%
总计:407677篇
危害公共安全
-研究学者
- 喻光后
- 许海娟
- 农兴
- 凌军辉
- 刘林
- 张樱馨
- 朱旭东
- 李向东
- 李爱华
- 李颖红
- 欧甸丘
- 王青双
- 石勇
- 赵东航
- 邹全荣
- 马玲
- 魏东
- 丁伟
- 丁卫强
- 丁宁
- 丁宏伟
- 丁必裕
- 丁胜明
- 丁跃雄
- 万兵
- 东江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
- 丰华涛
- 乔木
- 于宁
- 于鹏
- 仝其宪
- 仝虎
- 任婷
- 任瑛
- 任硌
- 伍志锐
- 伦铭健
- 何宝明
- 何晓琪
- 何晶
- 余诤1
- 余里
- 佚名
- 傅勇涛
- 兰师滨
- 关仕新
- 关欣
- 冀洋
- 冀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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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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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不少学者呼吁将“毒驾”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加以规制,但是在刑事立法中,立法机关对于“毒驾”行为入刑与否依然采取审慎态度。这是由于“毒驾”相较于“醉驾”来说,其行为和主观罪过更具复杂性,检测标准更难以确定。根据“毒驾”行为的可罚性和入刑的可行性综合加以考量,该行为目前不宜入刑,但可以通过应用《刑法》相关规定以及完善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以更好地实现对“毒驾”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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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捷;
梁广明;
黄水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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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案情2020年11月,村民覃某饮酒后发泄不满情绪,用羊角铁锤将位于道路旁的低压电线杆砸坏,导致电杆倾斜,多户电力客户供电中断。当地供电局通过变压器侧的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发现后,立即派人至现场调查,确认事故原因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将覃某抓获。经专业机构鉴定,覃某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 485元。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覃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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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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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读之声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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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
陈应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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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汽车碰瓷犯罪案件的罪质问题可以牵连犯为研究视角,从制造交通事故阶段(手段行为)和取财阶段(目的行为)分别进行研究,就前者而言,可按照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属于危险方法、是否有主观罪过的逻辑顺序展开考察,得出制造交通事故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或其他犯罪的结论;就后者来说,以对“恐惧”等含义的正确理解为前提,得出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对于其罪数而言,制造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与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则不构成牵连犯,应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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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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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完善了治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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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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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多次成为焦点。在政协长沙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多位政协委员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其中长沙市政协委员、长沙市周南梅溪湖中学校长叶双秋建议,把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体检纳入学生年度常规健康体检的范围。(1月20日《潇湘晨报》)据科学研究表明,心理健康状况影响着个体从自然人向社会人的发展方向与进程,一旦出现问题,轻者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发育,重者会导致心理疾患,出现极端心理,甚至还可能产生自残、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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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言;
邵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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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除了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是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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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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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疫情背景下的特定时期,各种有关疫情的虚假消息四处传播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使得事态进一步恶化,因此,治理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很有必要.但是,这种治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进行.不能因为疫情的特殊背景,就可以视法律规定于不顾.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而言,不仅要看所编造、故意传播的是不是虚假疫情信息,更要看该信息是不是达到了和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类似、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不能单纯以该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就将其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同样,在尽管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但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渠道即信息网络上传播的话,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得将其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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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优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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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将高空抛物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通过解释和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及公共安全”、“危险方法”与“其他危险方法”,认定高空抛物行为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标准;并且讨论了《意见》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与《刑法》第 114 条中“危害公共安全”存在将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混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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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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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和普遍担忧。这一现象也被称为“头顶上的不定时炸弹”,实属危害公共安全的顽痒痼疾。那么,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担责?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