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
牵连犯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37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7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83篇;相关期刊199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等;牵连犯的相关文献由409位作者贡献,包括康纪田、唐金印、刘伟等。
牵连犯
-研究学者
- 康纪田
- 唐金印
- 刘伟
- 叶巍
- 张平
- 王林
- 于英君
- 何全民
- 余越洋
- 侯启舞
- 刘海
- 初炳东
- 吕庆明
- 姚兵
- 孟庆华
- 宁东
- 施一韬
- 曾芳文
- 李夏
- 李梓豪
- 李绮凌
- 游伟
- 王发强
- 王晨
- 王玮
- 肖如菁
- 莫晓宇
- 袁克
- 贾蕊
- 赵志福
- 邓彦林
- 邱赛兰
- 陆诗忠
- 陈捷
- 陈文健
- 陈珊
- 马荣春
- 高玉林
- 魏汉涛
- 丁建明
- 丁道勤
- 世平
- 严慧洁
- 严有才
- 于同志
- 于志刚
- 于志强
- 于连贵
- 任江海
- 何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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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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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牵连犯的认定标准和处断原则,我国刑法理论界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看法,这也使得司法实践中就这一问题产生了诸多分歧。在对牵连关系的界定判断上,“主观说”“客观说”“包容说”等都具有偏颇之处,附条件的“因果关系说”更符合司法实务中对牵连犯的传统认识,同时也可以使目前的执法标准保持一致。在处断原则上,传统的从一重处断原则无法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对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的牵连现象,公诉机关应当按数罪一并起诉,审判机关应当释明从一重处断的量刑理由。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分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数量的单复,与吸收犯的区分关键在于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以及数行为触犯的罪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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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
陈应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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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汽车碰瓷犯罪案件的罪质问题可以牵连犯为研究视角,从制造交通事故阶段(手段行为)和取财阶段(目的行为)分别进行研究,就前者而言,可按照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属于危险方法、是否有主观罪过的逻辑顺序展开考察,得出制造交通事故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或其他犯罪的结论;就后者来说,以对“恐惧”等含义的正确理解为前提,得出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对于其罪数而言,制造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与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则不构成牵连犯,应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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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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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界和实务界对法发〔2016〕32号中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之罪数处理规定的理解不甚一致。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是一行为同时触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诈骗罪并罚,牵连犯理论本身亦值得反思。交叉关系不宜理解为法条竞合,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想象竞合。只有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才能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三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三款规定的都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不宜限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三款中其他犯罪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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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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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立法应加强兴奋剂犯罪的源头治理,重视上游犯罪类型。非法经营罪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拟结合《兴奋剂解释》解读其构成要件。回归刑法分则体系确定该罪保护单一法益,但可能同时触及体育法益;“国家规定”应理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非法经营行为入罪应具备双重违法性、市场性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征;经营对象限于《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避免与毒品等其它物质混同;判断罪量要素不唯数额论,可考察行为对象的性质、数量和种类等客观要素评价“情节严重”。同时,探析非法经营罪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以兴奋剂为行为对象的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间成立的牵连犯、数罪并罚等罪数关系与处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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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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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住宅法益有独立保护必要性,而非人身或财产法益的附庸。基于对实务判决书的分析,侵入住宅实施目标犯罪,司法实践普遍仅以目标犯罪论处;目标犯罪未遂或情节轻微的,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作为兜底罪名加以适用。这一处理方式深受牵连犯理论影响,对住宅法益重视不足也是重要原因。除入户盗窃、入户抢劫外,侵入他人住宅实施人身、财产犯罪常见多发且危害性大,应与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这是依据犯罪构成体系认定罪数的应有之义,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公民预期,是宪法保护住宅权的必然要求,同时体现刑罚处罚的一般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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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越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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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在对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事实的理解方法上存在误区,其对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一概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在规范与实践层面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对该类犯罪进行定性,应当在甄别前后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把握行为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前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等,后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诈骗类犯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等,进而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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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紫阳;
李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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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夹结现象是我国客观存在却没有受到重视的研究课题.尽管德日两国研究侧重不同,持竞合论的德国仅承认想象竟合型夹结现象,而持罪数论的日本还承认牵连型夹结现象,但是两国均认为应限缩夹结作用的生效范围,适度的“去夹结化”.与日本相似,理论上我国的夹结现象也有想象竞合型与牵连型两种形态,可是作为法教义学移植失败的范例,牵连犯与牵连型夹结现象在我国应该被一并否定.在处理夹结现象时,司法者须兼顾禁止重复评价与禁止不足评价原则,先将相互独立的数罪进行并罚,再依想象竞合规则将之与起贯穿作用的犯罪行为进行从一重处.这种处理方式没有违反我国关于刑罚加重减轻顺序的法律规定,可将之上升为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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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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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住宅法益有独立保护必要性,而非人身或财产法益的附庸.基于对实务判决书的分析,侵入住宅实施目标犯罪,司法实践普遍仅以目标犯罪论处;目标犯罪未遂或情节轻微的,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作为兜底罪名加以适用.这一处理方式深受牵连犯理论影响,对住宅法益重视不足也是重要原因.除入户盗窃、入户抢劫外,侵入他人住宅实施人身、财产犯罪常见多发且危害性大,应与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这是依据犯罪构成体系认定罪数的应有之义,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公民预期,是宪法保护住宅权的必然要求,同时体现刑罚处罚的一般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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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越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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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在对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事实的理解方法上存在误区,其对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一概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在规范与实践层面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对该类犯罪进行定性,应当在甄别前后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把握行为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前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等,后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诈骗类犯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等,进而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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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欢欢;
石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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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定恶势力犯罪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区分其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本质差异,在程度上严格把握恶势力认定标准,谨防误断误判,又要避免对指导意见理解不深、参悟不透而怯于认定,放任恶势力犯罪的猖獗.大概念语境下恶势力犯罪多发于财产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及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类犯罪.尤其在财产类犯罪案件中,行为的复杂性导致罪名认定如鲠在喉,需结合犯罪构成要件、行为间微妙关系等综合解构罪名间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