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
隐私权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675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663篇、会议论文85篇、专利文献14419篇;相关期刊2197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61种,包括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中国医院协会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第二十四届学术会议、中国医院协会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第二十三届学术会议等;隐私权的相关文献由6819位作者贡献,包括王立志、马特、徐迅等。
隐私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4419篇
占比:68.12%
总计:21167篇
隐私权
-研究学者
- 王立志
- 马特
- 徐迅
- 李延舜
- 王军
- 顾理平
- 李莉
- 王利明
- 王秀哲
- 魏永征
- 张建文
- 高荣林
- 富敏荣
- 张璐
- 浦志强
- 潘家永
- 王松苗
- 陈染
- 黄晓
- 刘泽刚
- 刘颖
- 李娜
- 罗冰眉
- 谢君
- 魏景晋
- 丁竹
- 刘婧
- 刘稳丰
- 周海
- 孙超
- 张敏
- 张超
- 张颖
- 曹玉平
- 王浩
- 王炳军
- 王硕
- 王磊
- 王颖
- 陈永峰
- 何含兵
- 何美
- 冉克平
- 冯希艳
- 冯源
- 刘国庆
- 刘梦青
- 刘欣
- 向彦
- 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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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投稿者抄袭、模仿他人作品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或者稿件内容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人格权的,由投稿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刊概不负责;禁止一稿多投;来稿一经录用,均视为作者已将该作品全文的数字化方式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子本刊编辑部,任何人如需要转载、摘编本刊已发表的原创作品,均应同时获得本刊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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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一凡;
张兴堂;
刘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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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亮点之一是人格权单独成编,而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其中又独立成章,重要性不言而喻。个人信息等隐私权受侵犯情形,较多发生于日常生产生活中。但对于纪律审查监察调查这一特定场域,被审查调查对象隐私权保护问题无疑尤其值得探究。当前审查调查过程中,隐私权保护主要面临概念边界模糊、操作自由度大、权利救济乏力三重困境。应通过理性平衡审查调查与隐私权保护彼此之间的张力,从廓清概念内涵与外延、规范程序和理性操作、强化监督和司法救济三个方面,追问和完善审查调查规范的应有意蕴,并为探索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紧密衔接提供新的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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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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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能信息系统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信息系统,可以对信息进行智能分析,实现信息挖掘,从而提升信息的价值。智能信息系统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如何能够在使用个人数据的同时,确保个人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得到保护。智能信息系统隐私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国家和政府应当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更加积极有力。司法机关在保障公民隐私权方面扮演着平衡各方利益的角色。保护公民隐私权,应当强化技术创新。互联网企业应承担起个人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社会组织收集个人信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与合目的性。个人隐私权遭受侵犯时应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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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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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隐私权概念可追溯至1890年沃伦与布兰代斯的《隐私权》一文。然而,该开创性的“隐私权”受当时特定历史、文化与制度背景的限制,存在法理上的悖论。我国《民法典》法律移植的隐私权概念受历史起源影响,一方面,不符合具体人格权的本源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适用争议频出。要解决上述冲突,应明确隐私的本质属性和隐私界定的主观与客观标准,进而重新解读广义与狭义隐私权的内容,区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界限,使隐私权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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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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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侦查发展至今,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将目标指向第三方数据平台所持有的个人用户数据上,取证模式也从自行取证发展到利用第三方数据平台的大数据侦查取证。这种取证模式带来个人数据隐私的担忧,放大了嫌疑人权利保障程度不足的疑虑,这是信息时代下刑事诉讼程序面临的新问题。但“第三方原则”在科技社会中如果不能与时俱进,会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产生影响。为此,美国大数据侦查在实践中反思“第三方原则”的理论基础,适时进行理论与实践上的突破,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利用之间寻求动态的利益平衡。这些经验对我国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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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新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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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背景下,人们的生活与工作等众多领域都发生了巨大改变。人工智能(AI)的出现,使得计算机网络技术向着智能化方向发展。从人工智能技术在计算机网络技术中的应用优势展开阐述,重点提出大数据背景下该技术在计算机网络技术中入侵检测技术、专家知识库智能管理系统和垃圾邮件过滤技术三方面的具体应用,探究了由大数据引出的隐私权保护隐患,分析了隐私保护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应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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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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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远程办公作为数字时代新兴的用工方式,给工作模式与管理结构带来了极大变革。方便灵活的工作机制有利于解决当今社会的许多现实性问题,但也给传统的劳动关系带来了挑战,新的工作模式下劳动者的数据隐私面临泄露、滥用的风险。现行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制度规范,既不能良好地规制远程办公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缺乏对隐私收集监管的必要措施。因此,保障劳动者的隐私权是开展远程办公的基础,是维护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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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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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制度的立法新发展。美国并不赞同欧盟模式的被遗忘权。加利福尼亚州立足美国法制传统构建了一个体现美国利益需求的被遗忘权。加州立法从维护个人发展权意义上建构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以数据最小化原则为基础,建构适用于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数据处理的被遗忘权,赋予个人删除本人发布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删除信息的例外,较好地协调了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和信息经济发展的矛盾。加州立法已成为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典范。未来,美国可能以加州模式为模板构建媲美欧盟被遗忘权的个人信息删除制度。加州对被遗忘权制度的取舍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的理解与适用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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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投稿者抄袭、模仿他人作品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或者稿件内容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人格权的,由投稿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刊概不负责;禁止一稿多投;来稿一经录用,均视为作者已将该作品全文的数字化方式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予本刊编辑部,任何人如需要转载、摘编本刊已发表的原创作品,均应同时获得本刊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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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钰寒;
丁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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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列举权利的证成是一个司法实践的过程,也是一场制度正当性的博弈。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法官通过援引第九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发展伴影理论和实质性正当程序理论,运用类推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并诉诸历史和传统、自然权利学说和人权保障基础原理,确证了婚姻领域的隐私权——一项宪法未列举的权利。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之中纠结着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的分野,蕴含着解读宪法乃至司法的不同理念。究其根本,未列举宪法权利证成过程中包含的两难选择是司法审查与民主原则紧张关系的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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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蓝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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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权在权利客体、权利内涵和权利性质等方面均不同于传统的隐私权.从权利客体上看,个人信息的范围要远大于隐私;从权利内涵上看,个人信息权强调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积极控制权,隐私权则主要表现为排除外界干扰的消极防御权;从权利性质上看,个人信息不仅体现着主体的人格利益,还承载着一定的财产利益,这种双重利益的存在令个人信息权宜从隐私权乃至人格权制度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项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性质的新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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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潇
- 《全国教育管理学科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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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的日益普及以及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高涨,隐私权作为公民权利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整体上水平不高,高校学生的隐私权保护作为隐私权保护的特别领域,由于隐私权保护的一般依据不尽完善,其保护力度和方式也不尽如人意.因此,明确大学生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协调好大学生隐私权和高校管理权、知情权、教育权的关系,切实保护好大学生的权益,对做好新时代高校教育工作,培养高素质人才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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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乔
- 《2015·第四届京津冀高校青年哲学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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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启蒙精神是"人"的精神,对于人格尊严的保护具有实际和重要的价值.启蒙精神在法哲学的应用和实践就体现在现代隐私权法律保护设立的基点上,即个体在其私人领域内必须形成个性自由、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等以个人理性自治为基础的状态,个体在其生存所必需的私人领域内的理性自治的主体地位需要由隐私权得以确认和维护.康德作为启蒙时期的代表思想家,把启蒙精神诠释为一种人类的"自决",是一种人类在关于自身的各个方面事务的自我处置,在这个论域相当之广的范畴中,笔者选择了具有实践意义的隐私权概念作为落脚点,探讨启蒙精神在法哲学具体语境中的思考和运用.当人的本质被理解为一种理性的存在时,其理性运用的目标和能力就是达到个体本身的目的,而非被动的受他人指挥完成任何非个人本身设定的目标,使个人沦为集体的附庸或是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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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蓝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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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内多家大数据交易平台的建立使得大数据交易由原来点对点的零散交易转变为平台化的大规模交易模式,获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与广泛赞誉.但由此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基于大数据交易可能带来的个人信息泄露等高风险,全面推广大数据交易必须贯彻立法先行的原则,当下中国与大数据交易相关的立法远未到位,因此,大数据交易的时机尚未成熟.大数据交易平台寄希望于通过技术手段保障用户个人信息与隐私安全的做法是不切实际的,唯有通过立法为交易主体树立必要的行为规范,再辅以各种技术手段,方能从根本上保障用户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安全.通过隐私权制度保护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所具有的人格利益,这种保护模式存在不足.应当在隐私权之外确立独立的个人信息人格权;同时,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所具有的财产利益也应得到确认,并由个人信息财产权来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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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圆胜
- 《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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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更加多元的风险与挑战.然而我国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还较为滞后,相关司法实践也并不尽如人意.学理上的讨论虽然较为丰富,但普遍缺乏对司法实践的关照.在大数据环境下,互联网用户这一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保护,值得立法、司法和学理的多维考察.有别于传统隐私权保护的进路,本文试图基于互联网用户这一特殊视角,引入基于用户主动提供的积极型信息和基于用户被动留下的消极型信息的二分法,对个人信息进行重新定义,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的基本面相,展开对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多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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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雨佳
- 《第一届全国法学本科生学术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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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金融"现已成为"互联网+"时代中的一个热词,它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结合传统金融业,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然而,越来越多的跑路事件所引发的信用风险,信息泄漏所引发的隐私权问题也逐渐引人关注.与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强劲势头相对,有效监管的缺乏、立法的滞后都在影响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为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并试图从立法价值、结构体系、内容安排以及与现有法律关系的处理等方面提出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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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
- 《中国医院协会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第二十四届学术会议》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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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在病历复印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病人的隐私权受侵害的情况.方法:通过对病历复印过程中可能泄露隐私的环节分析,找到避免泄露患者隐私对策.结果:如果不是患者本人复印病历,医务工作者需要认真审核,严格按照规章流程复印.而对于临床医生也应该按照规范给患者复印,如果需要科研数据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患者的病历.结论:提高医务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临床医生的职业操守避免泄露患者的隐私,建立医患之间互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