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
财产权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269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615篇、会议论文72篇、专利文献1472篇;相关期刊1322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8种,包括山东省农业历史学会2015学术年会、决策论坛—科学制定有效决策理论学术研讨会、贵州省第二届硕博论坛等;财产权的相关文献由2552位作者贡献,包括李累、李芳、王利明等。
财产权
-研究学者
- 李累
- 李芳
- 王利明
- 龙建明
- 冯晓青
- 罗亚海
- 闫永黎
- 何真
- 周林彬
- 季卫东
- 张盾
- 张蕾
- 樊纲
- 温世扬
- 茅于轼
- 袁华江
- 赖世刚
- 郑成思
- 陈军
- 傅思明
- 冉昊
- 刘军宁
- 刘德生
- 刘连泰
- 卢庆昌
- 卢现祥
- 周立群
- 唐忠辉
- 唐清利
- 唐贤兴
- 崔之元
- 张中胜
- 张兆利
- 张国钧
- 张锡金
- 徐家力
- 曾哲
- 李哲
- 李芳梅
- 李静
- 杨科雄
- 梁慧星
- 江平
- 江必新
- 汪礼国
- 王仰文
- 王伟
- 王军
- 王太高
-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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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福涛;
潘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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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时代,随着数据分析和挖掘等技术不断革新,数据成为重要的社会生产要素.虽然《民法典》和《数据安全法》中对数据保护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但关于数据权益的法律性质及分配机制缺少具体界定,导致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存在很大争议.数据权益应当是一种有限排他性的财产权,具体内容包括个人信息财产权、数据用益权和数据获取权,同时应建立数据财产权的"三元分配"模式,将其分别归属于用户、平台和第三方主体,从而实现数据保护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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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本刊不以任何名义收取版面费。凡向本刊投稿者均视作同意其论文经本刊发表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含各种介质、媒体及各种语言、形式)即让与本刊,本刊拥有对该论文的汇编、翻译、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作者如不同意,请在来稿时声明。二、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需要,扩大作者学术交流渠道,本刊已加入中国期刊网、万方数据库、维普资讯网等数据库。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编入相关数据库,请在来稿时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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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龙;
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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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农地承包不仅重视集体组织的成员权,也开始考虑承包经营的财产权属性,但成员权逻辑和财产权逻辑存在冲突。从可行性上考虑,目前只能在成员权逻辑和财产权逻辑之间寻求调和,利用三轮承包来减缓矛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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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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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市场的培育和数据要素确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且前者更加关键。两者之间未必存在强关联,即有效市场运行不一定需要严格意义上的数据确权,但要发挥数据财产权的市场功能却需要以有效市场为前提。由此需要思考一个允许包括数据在内的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通的市场究竟如何形成。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中,当要素生产的速度和规模相对稳定时,创设特定权利有助于形成预期、进一步稳定生产和流通,而在初创市场中,要素确权就不太可能发挥其特定功能。在讨论要素确权的问题时,在理论上就需要区分其法律结构和市场结构,当前者符合后者需求时就会成功,而无视后者则会成为一纸空文或增加社会成本。根据互联网产业在中国二十多年的实践,数字市场秩序的形成和要素流动并不依赖于要素的明确确权,只有通过有效的基础设施设计,确保市场生产和流通的安全和秩序,才能实现较为持久的要素交易或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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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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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容公开的数据集合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里假定立法者将来会选择特殊产权模式来保护此类数据集合并且仅仅赋予收集者有限排他权(公开传播权)。在此类立法下,受保护的数据集合应满足如下客体要件:第一,数据集合的条目处于公开状态;第二,具有实质量的数据条目;第三,收集者付出实质性的收集成本。除此之外,该立法无需考虑数据收集行为的合法性、数据的时间敏感性、收集者是否采取技术措施等因素。通过上述三项客体要件,特殊产权立法能够与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和著作权法有效衔接,并与美国式的热点新闻规则和欧盟式的数据保护模式相区别,实现不同的立法目的,有效平衡数据收集者、竞争者和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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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进;
胡楷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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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由至上主义的代际正义观很大程度上受到学界忽视。根据辩护代际正义的不同进路,自由至上主义可以区分为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至上主义和以市场为基础的自由主义至上主义,前者又可以分为右翼自由至上主义与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者对洛克条款的认可,以及左翼自由至上主义对自我所有权的重新解释,都在很大程度上辩护了对未来人利益的关心。以市场为基础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则相信,坚持市场社会中的产权制度必定能够保障未来人的利益。自由至上主义者依据这些理由辩护代际正义问题,但它们也并非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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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程;
苏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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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力资本能否成为财产权对象,不仅是人力资本产权这一经济学范畴能否成立的关键,也是研究人力资本产权及其实现等相关问题的前提。故此,文章首先通过对经典文献进行梳理,从经济学的视角探寻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的依据;其次,结合相关经济学理论和现实分析了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的原因。研究发现,马克思、斯密、凡勃伦等的经济学思想与理论能为人力资本产权的合理性提供经济学依据;而人力资本凝结了人类劳动,且具有生产性、稀缺性、异质性与创造性,以及经济发展对人力资本的时代需要等,使得人力资本不仅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而且作为财产而客观存在。因此,人力资本作为财产权对象是一个符合理论和现实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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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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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南省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要寻求其良性传承与发展,需要将传统资源与科技创新、管理服务创新紧密结合,建立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兼顾传承人的财产利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核。知识产权制度在权利属性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需求相一致,能够通过确认主体权利界限,把握权利行使的价值选择,探索群体性权利保护,加大侵权惩戒力度等方式,为政府创新服务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持续发展提供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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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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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物识别信息是典型的个人敏感信息,具有私密性、不可更改性等特征,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但在大数据时代下,其经济价值亦不可忽视。然而现阶段我国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商业化应用较为忽视,缺乏对其商业化应用的法律引导,导致在其商业应用过程中侵权现象频发。因此,本文提出兼顾生物识别信息商业化应用与保护的方案——挖掘生物识别信息的财产权性质,并以财产权的方式加以保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方式与物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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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君;
刘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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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产权问题是近现代政治哲学分歧的焦点,自由主义賦予其天然合法性并以此作为理论基点,建构起以“保护财产权”为总体特征的理论体系;与此相反,卢梭、黑格尔、蒲鲁东等人开辟了“批判财产权”的现代性反叛路线。马克思继承了这一反叛传统,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首次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揭开了隐藏在资本主义权力关系背后的私有财产的秘密,指出私有财产的本质是劳动异化的结果,并初步规划出以共产主义为旨归的政治哲学路径.其实践策略在于将劳动从异化关系中解放出来,复归其在现代政治哲学中的主体地位.劳动主体地位的彰显,不仅终结了自柏拉图以来的西方抽象观念论的政治哲学传统,而且开启了“改变世界”的现实主义实践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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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亚海
- 《山东省农业历史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7年学术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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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社群品格经历了从身份到财产的发展过程,这个特征主要是通过农村财产权在社群塑造中的角色漂移来实现的.农村社群主要经历了由血缘型、地域性到现在的财产媒介性的发展过程,财产权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从辅助手段成长为主要社区纽带.中国现代农村的社群品格体现在传统礼治格局和现代财产权格局的混力下成长,财产权在现代法制文明的身份平等的基础上,重新塑造农村社群品格,并在开放性基础上更好的实现农村社群在成员角色塑造,成员事业成长和成员公共利益维护和社会正义目标上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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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亚海
- 《山东省农业历史学会2015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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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国时期的土地改革,由于政治、经济和法律意识(文化基础)的缺乏,没有体现出作为财产权的土地所应有的规律,必然导致作为财产权的土地所蕴含的经济和政治价值没有得到立法的认可和构建,更不可能体现出土地改革应有的发展方向,这也注定民国的土地改革是失败的,因此给中国现代土地问题改革提供了很多的启发和思考,例如:立宪在土地改革中的作用、对作为人权的财产权的尊重,对财产权规律的遵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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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连玉;
林达理
- 《首届丝绸之路国际博物馆友好联盟大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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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在政府发展博物馆的政策感召下,民办博物馆如雨后春笋钻出地面.民办博物馆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我国非企业单位由民政局批准设立,属于社团法人。按现行管理措施,社团法人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因此,民办博物馆不得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谁投资,谁拥有”,民办博物馆的财产归投资人拥有,这似乎是题中之意。但在实际操作中,民办博物馆的财产归属比较复杂,隐患多多。通过分析我国政府针对民办博物馆法制管理制度的设计,笔者认为,我国民办博物馆在现行体制下是不可能健康、茁壮成长的。对民办博物馆,不应套用《民办条例》进行管理。不应当把民办博物馆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而应按企业法人进行管理。有必要像保护公司法人财产一样来保护民办博物馆的财产,让民办博物馆的股东享有完全的财产所有权;相信政府同意民办博物馆有权改变“民办非企业单位”身份之日,才是我国民办博物馆的蓬勃发展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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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巍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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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是工业4.0的主要标志,也是中国未来要面对的重要法治问题.互联网+彻底变更了技术与产业的关系,改变了网络与人的关系,改变了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关系,将网络变为链接产业的枢纽.在新的产业变革基础上的虚拟人格、用户定位、新财产权和平台责任等新问题,都是对传统民法立法思维的重大挑战.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颠覆了传统技术观念和产业布局,因此,如何研究和制定一部适应新情况的民法典就成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关键所在.本文阐述了民法典编撰应符合互联网+的时代要求,论述了互联网+对传统人格权和对网络平台责任的挑战,介绍了互联网+与消费者权利和对财产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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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蓝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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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内多家大数据交易平台的建立使得大数据交易由原来点对点的零散交易转变为平台化的大规模交易模式,获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与广泛赞誉.但由此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基于大数据交易可能带来的个人信息泄露等高风险,全面推广大数据交易必须贯彻立法先行的原则,当下中国与大数据交易相关的立法远未到位,因此,大数据交易的时机尚未成熟.大数据交易平台寄希望于通过技术手段保障用户个人信息与隐私安全的做法是不切实际的,唯有通过立法为交易主体树立必要的行为规范,再辅以各种技术手段,方能从根本上保障用户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安全.通过隐私权制度保护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所具有的人格利益,这种保护模式存在不足.应当在隐私权之外确立独立的个人信息人格权;同时,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所具有的财产利益也应得到确认,并由个人信息财产权来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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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威
- 《贵州省第二届硕博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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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代社会正逐步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性正日渐显现,但随之引发了关于数据的法学思考,从数据本身来看其既非物权所调整的有体物,也不是知识产权所规范的客体,债权法对大数据的保护模式也存在正当性的异议,同时作为解决无体物保护问题的"无形财产"理论制度,也没能将数据考虑其中.对数据的法律调整和理论研究处于较为初始的状态,应当加强理论研究和立法,尽快将其纳入到法治轨道.数据法律属性的定位和交易规则的制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数据是社会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数据交易法律规范必将成为一个独立而完善的法律领域。以大数据财产权益的出现和大规模交易为立足点,从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大数据商品化交易的相互关系入手,通过甄别数据财产权益与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在调整客体范围上的不同和互补,立足于保护数据权益和规范数据交易这一社会新需求,承认数据之上的财产权权利,确立一种新的、对数据“所有人”和数据交易双方有利的法律保护模式,是适应大数据时代到来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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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廉慧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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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信托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但是,关于遗嘱继承和遗嘱信托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仍然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提出并探讨附义务的遗嘱(遗赠)的局限和遗嘱信托的功能、遗嘱信托的形式和成立要件、遗嘱信托和遗嘱执行人制度、遗嘱信托和特留份制度、遗嘱信托生效的时间、遗嘱信托中受托人的确定、遗嘱代用生前信托、遗嘱信托和公序良俗原则及反死手原则等问题,以图引起学界对该问题的讨论.我国应参考国外的相关制度完善我国的遗嘱代用信托制度,给当事人更丰富灵活的选择,此外,需要修改继承法来保护私人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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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西蒙
- 《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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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对职工利益和破产债权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却在破产实务中成为了一个特别棘手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仅对此处规定不明确,有些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冲突,直接导致这一问题长期存在并得不到有效解决,对破产法理论及实务操作都产生了负面影响.本文以一起国有企业依法破产为背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来源、权属性质、特征进行分析探讨,进而得出破产企业划拨性质的土地在特定条件应当属于破产财产的结论.适用于各类企业的《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并未将企业的抵押财产排除在外。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债务人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被称之为《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从而划定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属于用益物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列入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当中。而也属于用益物权的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笔者认为也当然被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笔者注意到,最高院民二庭编写的“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称“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列为了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的“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并将其作为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主要对象之一。通过上述分析,将划拨土地纳入破产财产是具有现实意义和可行性的。但是由于涉及政府、破产清算组、债权人等多方主体利益,以及土地政策变化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想要妥善解决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并非一日之功,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配合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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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景素
- 《决策论坛—科学制定有效决策理论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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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大陆妇女性别史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经历了从起步、探索到日趋成熟的过程.社会性别史把性别引入历史的范畴,从而来看两性的社会权利、关系、系统、运作及其对男女两性的建构.本文主要以宋代女性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近十年宋代妇女史研究的状况,为后人研究提供理论参考与研究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