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继承法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46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19篇、会议论文46篇、专利文献93530篇;相关期刊531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2013年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等;继承法的相关文献由1090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文成、潘家永、王景龙等。
继承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3530篇
占比:98.46%
总计:94995篇
继承法
-研究学者
- 李文成
- 潘家永
- 王景龙
- 李欣
- 叶志宏
- 吴国平
- 雄鹰
- 侯国跃
- 李德勇
- 李配银
- 陈凯
- 付翠英
- 冷华
- 王丽丽
- 路光仁
- 亚生
- 凌传昌
- 刘华
- 刘耀东
- 刘芳
- 单国胜
- 即雨
- 周建
- 周志轶
- 周辉斌
- 张伟
- 张佩霖
- 张兆利
- 李源
- 李炜钧
- 杜江涌
- 杨立新
- 梁分
- 梁建达
- 牛凌峰
- 王忠杰
- 王玉信
- 王薇
- 王雷
- 程远
- 章法
- 臣子
- 董彬
- 袁仕友
- 谭芳
- 陈志萍
- 陈煦
- 陈磊
- 陈跃东
-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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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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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设置合理的数据法定继承规则至关重要。数据的可继承性不应受到财产性悖论、人格权益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与通信秘密规则的阻碍,但被继承人以遗嘱或在用户协议的菜单式选项中予以排除可能导致数据不可继承。面对弱化的家庭和个性化法律的展望,现行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位规则受到挑战,建议以情感属性较强的数据为“试点”,将“与该数据具备最密切情感联系之人”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数据遗产继承的具体方式上,采取继承人数据使用权限的视角更具实益。可以根据数据的身份重要程度、公开程度、是否涉及第三方隐私等属性,通过调整用户组策略下的数据使用权限设置情境化的数据法定继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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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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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制史的教学在高中历史教学中占有较大的篇幅。在人民版教材中,法制史主要分布在与中外政治制度相关的专题。在此基础上,新的部编版教材在法律与教化、基层治理与社会保障等专题中又增加了法制史的内容。篇幅的扩充表明法制史愈加受到重视。但另一方面,法制史具有跨度大、理论性强的特点,教学实践难度较大,不利于学生的知识掌握和情感体悟。那么,如何使法制史的教学更为生动?如何更有效地培养学生的通史思维和思辨能力?选用合适的法律素材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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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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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解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甚至被认为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仅在民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对一些具体条文作了专门解释,而且对《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分别作了全面解释,蔚为壮观。这些司法解释不但成为了我国民事司法和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特殊对象,同时也构成了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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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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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继承编与继承法相比,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飽意志。关于遗嘱形式的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都体现了这种精神。从遗嘱这个角度上来说,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又在外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他的遗嘱去处分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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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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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奥地利)维也纳市中心的玛丽亚•特蕾莎广场两边,有两座双胞胎般的巴洛克式建筑:艺术博物馆与自然博物馆。两馆都建于19世纪末,但馆史还能再往前推100多年,这要归功于特蕾莎的老公—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弗兰茨一世。弗兰茨一世,是18世纪欧洲的著名“赘婿”:由于帝国的继承法,先皇的独女特蕾莎只能当皇后,帝位由夫婿弗兰茨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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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月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开始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而且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在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民事法律体系的整合意义。法典的首要功能在于促进法律体系的建构。民法典对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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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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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公序良俗原则对继承法的立法和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和作用,民法中明文规定,民事活动的开展应当尊重社会道德,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破坏国家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为前提。即为公序良俗原则。为更好地了解其对继承法的影响,本文通过探析公序良俗的内涵和功能,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次阐述公序良俗原则在继承法中的指导地位。并针对公序良俗原则对继承法一系列影响做出相关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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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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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原《继承法意见》对此的规定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的转继承有两点重要变化:一是用“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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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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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对居住权的设立争议由来已久。受制于传统婚姻继承观念及曰本、中国台湾省等相似立法体系的影响,众多学者认为中国大陆缺乏设立居住权制度现实土壤,现有的婚姻法、继承法就能化解由居住权引致的纠纷。学者曾大鹏认为,虽然我国缺乏人役权的立法框架,但居住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并不是在用益权、使用权涵盖范围上的进一步限缩,而应与地役权共同构成我国的役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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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一娴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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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特留份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时期的应继份制度和"不合义务遗嘱之告诉",体现了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历经近现代各国的继受和发展,特留份制度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获得普遍承认和适用.中国的现行法律并未对特留份制度做出相关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特留份制度在中国法中没有存在的必要和意义。对遗嘱自由原则,我国法律并非没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在《继承法》第19条中,立法者作出对遗嘱限制的规定,也被称“必继份”制度,体现了我国立法对特殊情况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立遗嘱人遗嘱自由的限制。我国是否应效仿其他大陆法系,建立特留份制度,对作为家庭成员的法定继承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特留份制度的建立,不仅仅需要确立近亲属一定范围内应继财产的权利,还需要在法律中明确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身份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等相关问题。总之,只有在尊重遗嘱人自由意志的前提下,有限度地保护作为家庭成员的近亲属的法益,才能更好地维护了家庭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继承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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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翠英;
王晓宇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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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产所有人死后其遗产如何分配,除了清偿遗产债务、近亲属继承取得、非继承人的受遗赠及协议取得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分配方式,即分给曾经与被继承人生前有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的非法定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第1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条款如何定位,其确立基础如何,如何适用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作为中国继承法独创且特有的遗产酌给制度,依托继承法律关系中的人文关怀,既是对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传承,也是对继承法律制度的有益补充,更是对被继承人的意志和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扶养事实的尊重。借助继承法重新立法之际,应当充分讨论继承法每一项制度的设立基础,适用条件。哪些条件需由立法明确规定,哪些需要立法授权执法者自由裁量,其中的关系的确需要理论与实践的充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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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西米里亚诺·芬奇;
李媚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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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兄弟间的继承这一问题值得讨论,可从教义学-历史的角度来审视其.在这一意义上,对中国法上的规定和意大利法上的规定表现出自身的不同特性,这是这两个国家的特殊历史和不同社会情感的结果。1942年现行《意大利民法典》几乎完全遵照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说是一样的:一半的血缘等于一半的份额;同父异母或是同母异父兄弟只能获得同父同母兄弟所继承的一半份额。1985年中国《继承法》的立法者将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与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完全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在中国并没有赋予“双重权利”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相对于“单方权利”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任何不同的法律效果。基于统一对待的相同思路,《继承法》也赋予养子女同样的地位,在此法律联系取代了血缘联系。总之,在兄弟姐妹间继承关系的有限范围内,在中国的法律规范中也存在着法律规定按照值得保护的程度来确定的价值的特别“等级”:事实上,对某人死亡而产生的财产转移的考虑必须让步于家庭团结互助原则的确认,这些原则是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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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廉慧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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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信托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但是,关于遗嘱继承和遗嘱信托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仍然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提出并探讨附义务的遗嘱(遗赠)的局限和遗嘱信托的功能、遗嘱信托的形式和成立要件、遗嘱信托和遗嘱执行人制度、遗嘱信托和特留份制度、遗嘱信托生效的时间、遗嘱信托中受托人的确定、遗嘱代用生前信托、遗嘱信托和公序良俗原则及反死手原则等问题,以图引起学界对该问题的讨论.我国应参考国外的相关制度完善我国的遗嘱代用信托制度,给当事人更丰富灵活的选择,此外,需要修改继承法来保护私人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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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平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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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但没有规定继承扶养协议制度,无法满足被继承人个人养老和自由处分遗产的多元化需求.应当以《继承法》的修订为契机,引进外国的继承合同制度,确认继承扶养协议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通过立法明确继承扶养协议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规定继承扶养协议生效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解除方式及法律后果,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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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夏英
-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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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是我国《继承法》修改中难以回避的重大议题之一.基于概念明晰性、规则可操作性和体系完备性的立法要求,虚拟财产须具体化为"虚拟入口"和"虚拟资产"两类财产,并应以此为前提,逐步确立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消除用户协议对虚拟财产继承的限制、化解虚拟财产继承与用户隐私的潜在冲突,最终设计出既贴合我国现有法律、又能回应网络社会新型关系的虚拟财产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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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慧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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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拟对确定遗产范围的历史和现代发展进行梳理,并描述其实践展开,旨在阐释数字遗产的概念和特征,考察数字遗产继承的立法、理论和实务现状,分析存在的障碍,论证将数字遗产纳入继承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提出在中国背景下规制当前数字遗产继承的路径和方法,为立法选择提供参酌。数字遗产是网络时代发展的产物,是指人类运用数字技术,以网络或者网络硬盘为载体,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储于上述载体中的物品,诸如个人网页、个人数字相册、个人数字文档、视频、游戏账号(包括其中可能涉及的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电子邮箱、原创网络作品等.总体来看,数字遗产具有虚拟性、私密性、占有主体的非唯一性等特征.关于数字遗产可否作为遗产继承,我国现行法中对此尚未明确规定,这直接导致诸多实务困扰,为此,在立法上亟待明确数字遗产可否继承以及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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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莎
- 公开公告日期:199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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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涉及一种信息记录器记录信息的输入方法,是句义成分的基本选项继承输入法。将日常事务信息按整句输入时所需的句义成分分成五个成分类词汇,包括时间、地点、行为人、行为和行为对象,再并列设置成五个基本句义成分菜单窗口,用键盘上的五个键位分别打开各基本窗口,各基本窗口又有若干携带相关信息的一至三个下层菜单窗口组成,各下层菜单窗口中均含有若干词汇,用户通过操作功能键等就可选词输入所要记录的信息并作定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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