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法人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259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20篇、会议论文18篇、专利文献152篇;相关期刊1371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1种,包括2012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与产业发展”国际研讨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第五届北京人权论坛等;法人的相关文献由2642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文成、张力、吕斌等。
法人
-研究学者
- 李文成
- 张力
- 吕斌
- 王桐森
- 马胜蓝
- 郭超年
- 黄勇
- 于殿顺
- 张世平
- 李智
- 蒋学跃
- 周金蓉
- 孙明刚
- 张志敏
- 张承耀
- 张聪
- 张轶
- 杜景龙
- 柳经纬
- 盛海波
- 石快快
- 程志
- 肖岳
- 阮加文
- 陈玉峰
- 陈鑫
- 黄文刚
- 黄道主
- 黄黎玲
- 乔新生
- 仲崇玉
- 伊瑞华
- 伍洲奇
- 刘昶
- 卢庆昌
- 吕磊
- 吴克刚
- 唐国强
- 康永超
- 廖卫华
- 张涛
- 张磊
- 张驰
- 张鹂羽
- 曹尔彬
- 曾蓉
- 朱燕明
- 李宁
- 李永军
-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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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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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规定基本民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划分有所不同。该调整廓清了法人这一主体的基本特征及其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性区别。相应地,“法人”这一术语的英译也应作出调整。然而,“法人”这一术语的英译存在着概念不清甚至误译的问题。该文旨在厘清《民法典》施行后“法人”的概念及特征,对“法人”的现有主要译名legal person、legal entity、juristic person、artificial person和corporation进行分析和论证,以找到符合“法人”本质特征的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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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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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营利-非营利”的法人区分标准,这一规定蕴含着丰富的商法理念,符合比较法的经验与我国的现实。但因缺少关于“公法人-私法人”的基础概念,且“营利-非营利”分类逻辑未能彻底贯彻于非法人组织之间,使得相关规定略有欠缺,而这也为《民法典》关于法人分类的规定留下了改进与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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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恩伦;
李亚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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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自1985年提出“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至今已近40年,对办学自主权的核心——学术自治进行研究,针对“学术自由”“学术规范”以及“学术事务去行政化”等当前学术治理的症结所在,倡导从要求学术自治走向践行学术法治,以学术法治维护和保障学术自治;推动学术治理由政治思维向法治思维转换,将大学应有的学术权利以及对大学的追责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化,从而提升学术治理现代化水平。据此,实践路径为:完善立法,通过修改《高等教育法》确认公办高校的特殊本质和规律,明确其法人权利和责任;以“权力清单”规制行政权力,以“权利清单”保障学术权利;对公办高校学术失范依法追责,以及对内部主体学术不端行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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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胜超;
陈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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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顶层设计过于简约,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定位存在三个争议: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登记是设立登记还是资质许可,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司法鉴定机构是不是公益组织。这些问题环环相扣,影响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健全,制约了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为了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只能允许设立非法人机构,机构执业类别应该与设立主体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同时,对过去已登记的法人机构进行分类改造,理顺鉴定机构与设立主体的法律关系,切实建立和完善鉴定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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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军;
张艺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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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颁布后,法学界就新创设的法人分类中的特别法人展开了一系列讨论.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例,从法律规定和立法说明来看,一方面彰显我国的社会发展得以促进法律本土化的变革,另一方面通过法人资格的赋予能解决过去集体所有土地及生产资料归属的问题.因此可以说法人制度的设计需要关注某一组织体在社会维度上实际发挥的功能和表现,不能凭空想象.文章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考察,得出其所呈现的"主体图像",在于统合资源并有效利用以达到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目的实现,此亦是将之确认为特别法人的立法价值.但仅如此确认,还不足以认为制度已趋于完善,应着眼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过去、面临转型的现在,同时也要关注其未来的发展,以回应社会对该制度的真实需求.在未来应依循其欲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目标,着重集体财产的保障的同时,完成增值集体资产的功能.以经济功能为重,如此才能符合制度被创设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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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富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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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第504条仍坚守法人越权相对无效的立场,第505条还残留法人经营范围决定缔约能力的影子.这意味着编纂者未能全面总结和吸收我国立法和司法改革的成果,顺应私法现代化的世界趋势,在法人越权规范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越权原则未来发展和完善的方向应当是根据法人的性质区别对待,对非营利性法人适用越权无效原则;而对营利性法人须优先保护交易安全,彻底废除超越原则.在营利性法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上,法人自治规范或决议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典须保持安定性,关于越权原则的立法缺憾短时间内无法消除,权宜之计是司法解释应限制法人越权相对无效的适用范围,拓展交易安全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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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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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月9日,商务部公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主要是为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锁定特定国家,不锁定特定领域的特定交易。根据《办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外国法律及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影响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从两个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一是提供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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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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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这不仅与《民法典》等上位立法发生冲突,存在操作障碍,而且背离事业单位改革趋势.产生该规定的根源在于未能科学认识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对此,应回到基本法层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予以体系化重释.一方面,坚持事业单位法人的国有属性,将其从民办学校法人类型体系中去除;另一方面,摈弃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统一定性为捐助法人的解释范式,承认社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类型.同时,配套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从而形成社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财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存的"新二元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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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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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法人理论以社团与合伙的二分为依据,以社团作为理论建模的基础,无法回应市民社会中发挥组织社会生产功能的企业的法律交往需求。德国学者针对合手合伙的群体理论和美国学者提出的资产区隔理论,均旨在将企业的独立财产作为企业独立性的核心构造,符合财产与自由关系的一般原理。企业的独立财产不仅有利于企业确立独立于企业所有者的企业目标,而且能够促成企业秩序和文化的形成。经济意义上的企业所有者仅是企业这种组织中不可或缺的一类成员,与企业依其财产获得的独立性并不矛盾。企业的所有权安排可能达成的数种均衡,在企业组织结构的稳定程度和企业独立性的程度上存在量的区分。以企业作为法人的社会基础和法学建构的原型,降低企业独立性的门槛、区分企业独立性的不同程度,能够为市场经济注入更多的财富、自治空间和活力,符合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历史发展的进程,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实定法的认同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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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辉玲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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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罗马法文献中,"人"(persona)这个词语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含义,它仅仅指的是自然人,"法人"也找不到相对应的法律术语.有些法学家认为在《尤里亚法》颁布之后,文献中的"corpus"、"universitas"可以对应于现代的法人概念.这一观点存在争议,即使撇开争议,这两个术语在罗马法文献中的意义也非始终如一.所以,罗马法中缺乏法人的统一术语及其相关论述.但罗马社会和现代社会一样需要法人制度.如罗马法学者奥勒斯达诺所述,在罗马古典法时期,虽然没有一个确定的词汇指称法人,但通过法律、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以及公元二世纪的法学家论著,构成了对法人相关制度的完整规定.罗马法中虽然没有现代法中对法人概念的抽象化思考,但有别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在罗马法中可以起诉、应诉、缔结合同、享有物权、继承等等。这些权利义务承担者包括城市、社团、无人继承的遗产、特有产,在后古典法时期,逐渐拓展到包税人合伙、皇库、慈善组织。现代社会,法人制度的首要作用是在经济活动中给予公司等经济组织有限责任的风险控制。而当罗马法学家面对法人问题的时候,更重要的现实需求是给予这些共同体、团体组织或财产整体在私法活动的主体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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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明安;
易莉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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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法人权利能力是否平等的不同认识,源于对权利能力的本质及其二重属性认识不清.权利能力兼具伦理属性和法律技术属性,既承接自然法学说人格平等理念,又对抽象人格进行具体阐释.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主体扩张的结果,平等原则不仅适用于自然人,对法人同样适用.承认法人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是理解法人享有具体权利差异的前提.在法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松解法人目的限制,将为拓宽营利法人自主自治开辟的新路径.由于权利能力概念界定模糊,人们往往难以透视权利能力的本质。理论界对法人权利能力的“平等”和“受限性”存在误解,通常因法人目的限制而否认法人权利能力的平等性。追本溯源,近代人格概念本质体现人与人在法律主体的平等性,是一种实现权利的可能性。权利能力在承接人格伦理精神的同时,本质强调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应具备的资格,涵盖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主体资格。在此,必须厘清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都应一律平等。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不因享有具体权利有差异而否定权利能力的平等性。第二,法入目的范围、法令、性质的限制是对法人具体权利范围的限制,并非是对权利能力的限制。第三,法人目的限制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会效率;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法人成员利益等方面具有合理性。法人于目的外实施的行为,应属违法。但是,在相对人为善意的情形,民法确定法人目的外行为有效,这是基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整体利益,确保交易安全的考虑。第四,法律对公法人与公益性私法人的目的限制确有必要,但是对营利法人进行目的限制会带来自由交易滞缓等弊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议法律对营利法人目的限制进行松解,尽量将营利法人目的外行为纳入目的之内。重视法人权利能力的平等性,通过对目的扩张解释而淡化对权利范围的限制,赋予营利法人更大的自主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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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君健
- 《2014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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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讨论了现阶段在火灾事故处理中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难点,介绍了近期嘉定区两起有影响的火灾情况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过程,并对办案流程和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希望能对兄弟单位处理类似案件带来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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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里米·帕蒂尔
- 《第五届北京人权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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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人权的体制框架是基于主权国家对保护人权的共同承诺,以及国家保护世界人权义务的制度化.当代国际体系看到的不仅是人权的崛起,还有伴随而来的史无前例的经济发展,这种发展有相当程度是源于"法人"(即公司)的经济活动.本文认为,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地加剧了自然人和法人在权利上的冲突.在这种背景下,对于一些泛化且非特性的侵犯人权的行为,例如环境恶化和破坏隐私,国家无能或不愿意提供一种问责框架.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其说是由于科技的兴起,不如说是由于组织国际经济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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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
- 《2012年高等教育国际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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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学治理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权力强势、校内党政权力混乱、师生处于边缘决策、学术委员会权力极其弱化与大学主体性缺失的困境一直警醒着国家、社会与大学管理者在大学管理体制改革的道路上必须是选择并完善大学法人治理结构.选择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意味着首先需要切实确立大学法人的主体地位.大学法人治理结构在本质上是一种共同治理,共同治理的前提不仅在于大学是法人主体,更在于大学的公共性属性.大学法人的主体性及其作为主要管理者的大学校长的主体性的生成离不开共同治理制度设计的保障,即强化一个领导核心并发挥校长引领与协调的作用、改组党委会并发挥党委会的缓冲作用、吸纳外部(行)党委成员发挥的有效作用与拓宽大学治理决策参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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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经纬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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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商法体系化的标志是民法典,民法典本身体系化的标志是民法总则.制定民法总则不可回避或绕过《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制度框架,但也不能"照单全收".必须立足于民法典的私法品格,以民法学的科学理论为支撑,总结十四大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经验,借鉴域外立法,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实行制度重塑,制定民法总则,最终实现民法典及民商法体系化的目标.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问题,当然不限于前文讨论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为、消灭时效这些制度。民法基本原则、物、权利救济以及期间等,也是需要关注的制度。但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尤其是在本文的议题下,讨论通过对《民法通则》的相关制度的重塑走出一条民法总则的立法路子,自然人、法人、法律行为、消灭时效无疑是亟需着重解决的重点问题。本文旨在就上述制度重塑提出一些建议,从而达到解决民法总则的制度构建问题。在本文的议题下,还有一点需要附带提出。这就是《民法通则》在一些传统的民法专业概念前加上“民事”前缀,从而创设了一些不同于大陆法系民法的概念,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众所周知,这些民法专业概念也都是理论抽象和规范抽象的产物,有其对应的现实存在,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现实存在是合同、遗嘱等,民事权利的现实存在是所有权、债权、继承权等,民事义务的现实存在是各种合同义务,民事责任的现实存在是损害赔偿、违约金等。这些对应的现实事务均没有加上“民事”这一前缀。因此,未来的民法总则完全可以删去“民事”这一前缀,使得这些专业概念更加简洁,也符合节约资源(纸张)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