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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相关文献在1963年到2023年内共计484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773篇、会议论文62篇、专利文献4336篇;相关期刊1839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47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第四届全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大会等;商业秘密的相关文献由4600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成立、崔汪卫、朱妙春等。

商业秘密—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773 占比:52.04%

会议论文>

论文:62 占比:0.68%

专利文献>

论文:4336 占比:47.28%

总计:9171篇

商业秘密—发文趋势图

商业秘密

-研究学者

  • 张成立
  • 崔汪卫
  • 朱妙春
  • 祝磊
  • 胡良荣
  • 华军
  • 朱根发
  • 王艳翚
  • 东方
  • 付音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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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作者

    • 胡滨斌
    • 摘要: 在现代商业秘密法中,保密协议之重要地位,不仅仅在于其对于商业秘密持有人与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根据奥斯丁言语行为理论,言语行为分为三种:以言表意、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保密协议主要是一种以言行事的行为,而非以言取效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保密协议的订立,宣示商业秘密的存在。因此,现代保密协议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保密措施。这是商业秘密作为典型知识产权的体现。同时,作为言语行为,保密协议应当与其他保密措施相结合,从而相互得到“解释”。商业秘密法的相关制度设计和法律适用,应当充分考虑保密协议的功能变迁。
    • 李林启; 张慧丹
    • 摘要: 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所具有的经济价值逐渐被发掘,但我国相关法律未对商业秘密质押作出明确的规定,学界亦存在诸多争议,这使得商业秘密等非传统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存在诸多障碍。在商业秘密质押融资中,客体问题是基础。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质权客体符合合法性、财产性及可转让性等要件,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不影响其成为知识产权质权客体,商业秘密具有可质押性。
    • 摘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主动公开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组织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于2月1日起施行,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等的信息,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
    • 崔国斌
    • 摘要: 内容公开的数据集合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里假定立法者将来会选择特殊产权模式来保护此类数据集合并且仅仅赋予收集者有限排他权(公开传播权)。在此类立法下,受保护的数据集合应满足如下客体要件:第一,数据集合的条目处于公开状态;第二,具有实质量的数据条目;第三,收集者付出实质性的收集成本。除此之外,该立法无需考虑数据收集行为的合法性、数据的时间敏感性、收集者是否采取技术措施等因素。通过上述三项客体要件,特殊产权立法能够与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和著作权法有效衔接,并与美国式的热点新闻规则和欧盟式的数据保护模式相区别,实现不同的立法目的,有效平衡数据收集者、竞争者和公众的利益。
    • 刘天晶
    • 摘要: 客户名单是客户信息集合的统称,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已经逐渐达成共识,将客户名单认定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并要求其具备一定的新颖性。由于还未形成具体的法律规定,导致不同司法机关对于新颖性的认定与适用出现偏差。我国可通过对域外经典判例中司法观念的分析,借鉴其新颖性认定标准较高的有关经验,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经验和改善措施,达到保护商业秘密与保护市场自由竞争的良性平衡。
    • 任鹏
    • 摘要: 禁令是商业秘密已经被侵权或有侵权的可能时较有效的救济措施。在我国商业秘密虽长期被作为专利保护的补充,但其具有专利所不具有的特殊的法律属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认识到这种差异,并在对外开放和交往中不断完善法律规范。在商业秘密立法保护措施完善的历程中,也加深了对其特殊法律属性的认识。通过分析我国商业秘密禁令制度的适用现状,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诉前和诉中禁令入手进行区分,完善禁令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作用,建立起一种迅速的事前救济和有效的事后保障机制,通过保护商业秘密优化我国营商环境。
    • 崔起凡
    • 摘要: 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的保密令制度是由《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c)条、各州商业秘密法、相关判例法和“地方规则”构成的严密体系。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的保密令程序具有以下特征:鼓励当事人之间的合作、程序灵活性与规范性相统一、商业秘密分级且与不同义务主体相结合,以及以司法权威作为制度实施的保障。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保密令的司法实践尚存在不足,相关立法的完善可以从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的保密令制度经验中获得启示。
    • 本刊通讯员
    • 摘要: 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 邢玉霞; 宋世勇
    • 摘要: 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算法的迅速发展,区块链技术在保护商业秘密数据真实性方面显示出突出优势,但也面临公有链与联盟链形式的系统风险、区块链自身延展性价值实现不充分及对区块链高位阶法律规制不健全等各类风险。探索"标准共识兼容插件+多链并存与跨链兼容"模式、鼓励前置性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业务、完善区块链诉讼证据机制、加强对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等成为区块链技术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选择。
    • 马一德; 汪婷
    • 摘要: 许可费是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之一,也是商业秘密市场价值认同的法律化表达。但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未规定商业秘密的许可费赔偿方法,相关规定仅散见于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不尽一致,相互冲突,进而导致司法适用率低,制度“空转”,以及过度强调既定许可费,举证难、认定难等现实问题。基于此,在借鉴域外相关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我国应明确平行适用的立法模式,统一许可费赔偿的司法裁判标准,系统总结许可费赔偿额认定的相关考量因素、适用场景,采用多元化的许可费赔偿数额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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