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相关文献在1963年到2023年内共计484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773篇、会议论文62篇、专利文献4336篇;相关期刊1839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47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第四届全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大会等;商业秘密的相关文献由4600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成立、崔汪卫、朱妙春等。
商业秘密
-研究学者
- 张成立
- 崔汪卫
- 朱妙春
- 祝磊
- 胡良荣
- 华军
- 朱根发
- 王艳翚
- 东方
- 付音
- 周作斌
- 李仪
- 邓恒
- 黄武双
- 付慧姝
- 刁松龄
- 张敏
- 张颖
- 潘西熹
- 陈云卿
- 冯晓青
- 周琳
- 姜亚兰
- 崔明霞
- 张广良
- 张晓明
- 彭学龙
- 徐启明
- 徐朝贤
- 李静
- 潘经民
- 王伟
- 王靖
- 蓝麒
- 许华兰
- 谢根成
- 郑友德
- 马玲
- 余华
- 倪明
- 刘畅
- 刘耀国
- 宋建宝
- 宋晓亭
- 崔国斌
- 张玉瑞
- 张鸿
- 曹亚伟
- 朱军华
- 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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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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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商业秘密法中,保密协议之重要地位,不仅仅在于其对于商业秘密持有人与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根据奥斯丁言语行为理论,言语行为分为三种:以言表意、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保密协议主要是一种以言行事的行为,而非以言取效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保密协议的订立,宣示商业秘密的存在。因此,现代保密协议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保密措施。这是商业秘密作为典型知识产权的体现。同时,作为言语行为,保密协议应当与其他保密措施相结合,从而相互得到“解释”。商业秘密法的相关制度设计和法律适用,应当充分考虑保密协议的功能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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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启;
张慧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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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所具有的经济价值逐渐被发掘,但我国相关法律未对商业秘密质押作出明确的规定,学界亦存在诸多争议,这使得商业秘密等非传统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存在诸多障碍。在商业秘密质押融资中,客体问题是基础。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质权客体符合合法性、财产性及可转让性等要件,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不影响其成为知识产权质权客体,商业秘密具有可质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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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主动公开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组织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于2月1日起施行,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等的信息,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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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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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容公开的数据集合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里假定立法者将来会选择特殊产权模式来保护此类数据集合并且仅仅赋予收集者有限排他权(公开传播权)。在此类立法下,受保护的数据集合应满足如下客体要件:第一,数据集合的条目处于公开状态;第二,具有实质量的数据条目;第三,收集者付出实质性的收集成本。除此之外,该立法无需考虑数据收集行为的合法性、数据的时间敏感性、收集者是否采取技术措施等因素。通过上述三项客体要件,特殊产权立法能够与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和著作权法有效衔接,并与美国式的热点新闻规则和欧盟式的数据保护模式相区别,实现不同的立法目的,有效平衡数据收集者、竞争者和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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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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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客户名单是客户信息集合的统称,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已经逐渐达成共识,将客户名单认定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并要求其具备一定的新颖性。由于还未形成具体的法律规定,导致不同司法机关对于新颖性的认定与适用出现偏差。我国可通过对域外经典判例中司法观念的分析,借鉴其新颖性认定标准较高的有关经验,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经验和改善措施,达到保护商业秘密与保护市场自由竞争的良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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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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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禁令是商业秘密已经被侵权或有侵权的可能时较有效的救济措施。在我国商业秘密虽长期被作为专利保护的补充,但其具有专利所不具有的特殊的法律属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认识到这种差异,并在对外开放和交往中不断完善法律规范。在商业秘密立法保护措施完善的历程中,也加深了对其特殊法律属性的认识。通过分析我国商业秘密禁令制度的适用现状,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诉前和诉中禁令入手进行区分,完善禁令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作用,建立起一种迅速的事前救济和有效的事后保障机制,通过保护商业秘密优化我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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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起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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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的保密令制度是由《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c)条、各州商业秘密法、相关判例法和“地方规则”构成的严密体系。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的保密令程序具有以下特征:鼓励当事人之间的合作、程序灵活性与规范性相统一、商业秘密分级且与不同义务主体相结合,以及以司法权威作为制度实施的保障。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保密令的司法实践尚存在不足,相关立法的完善可以从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的保密令制度经验中获得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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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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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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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一德;
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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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可费是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之一,也是商业秘密市场价值认同的法律化表达。但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未规定商业秘密的许可费赔偿方法,相关规定仅散见于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不尽一致,相互冲突,进而导致司法适用率低,制度“空转”,以及过度强调既定许可费,举证难、认定难等现实问题。基于此,在借鉴域外相关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我国应明确平行适用的立法模式,统一许可费赔偿的司法裁判标准,系统总结许可费赔偿额认定的相关考量因素、适用场景,采用多元化的许可费赔偿数额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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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佳杰;
余叶琦
- 《中国烟草学会2017年学术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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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上海烟草信息化飞速发展,各业务系统数据量越来越大、内容越来越杂、种类越来越多.上海烟草也顺应形势依托数据中心建立了大数据汇总与分析平台.但是,如何在当前严峻的安全形势下保障商业秘密信息数据的安全已经成为了影响企业继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大数据的环境背景、商业秘密保护的安全需求及上海烟草数据中心建设的基本情况,在讨论大数据环境下数据的安全管理以及技术防护平台的基础上,提出基于深度、基线安全数据管理,传统安全策略与云计算技术、容灾备份技术相结合的上海烟草数据中心商业秘密信息保护的解决方案,对如何在未来大数据时代进行商业秘密保护进行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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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萌;
欧京义;
赵克震;
梁雨锋
- 《第六届全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技术大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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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文件是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载体形式,电子文件容易复制和更改的特性很容易造成文件泄密.因此对其实施安全保护是解决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一项重要的落地举措.提出的基于电子文件密级标志的商业秘密保护技术实现了电子文件的密级标识嵌入和访问控制,可对终端本地电子文件和OA系统中流转的电子文件实行基于密级标志的安全保护,确保电子文件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从而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技术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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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明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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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仅规定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导致商业秘密案件中存在一些法律漏洞.需要引入职业道德的评判标准,从劳动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角度否定或者限制一些明显违悖职业道德的抗辩主张,从而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rn 本文最后也从遵守职业道德的角度,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修订提出了建议建议修订为“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遵守职业道德。”一方面,商业道德与职业道德并不冲突,只是侧重点存在差异,因此没有必要以职业道德取代商业道德,而是应允许其同时存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适用。另一方面,在职业道德之前没有必要加上“公认的”或者其它定语,职业道德本身更具公共道德的属性,具有“公共性”,而且“遵守职业道德”的表述与劳动法等法规政策文件的原有表述相一致,有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劳动法、公司法等部门法的衔接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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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国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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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除专利、商标、著作权之外,商业秘密已成为新兴的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第四大领域,其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一,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商业秘密使得经营者具有极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可以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商业秘密保护是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立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针对商业秘密共同侵权,作一些浅显探讨,以飨阅者.商业秘密共同侵权具有与其他类型共同侵权所共有的基本特征,在进行商业秘密共同侵权认定时,应当充分运用共同侵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判断,要透过表象看本质,着力把握作为商业秘密共同侵权构成要素的共同故意,全面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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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海军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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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BBC所报道的包括南京市321引进人才李涛在内的五名华人窃取英国制药巨头葛兰素史克商业机密案谈起,全面介绍了美国法律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制度,就美国法律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盗用"行为及被控侵权人抗辩事由选择进行了重点阐述,以警醒国内众多创业人和创业公司时刻防止碰触"侵犯商业秘密"这条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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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乃莹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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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秘密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由于其自身的一些优势,例如保护范围广、保护方式便捷、无地域与时间限制等,越来越多的被各大企业所重视.我们国家也陆续出台各种法律法规,以期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随着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发现,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相比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仍有诸多不确定及疑难问题,其中对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就是近年来法院审理中争议颇多的一个方面。rn 本文中,笔者从法律法规规定、审判实践认定等现状出发,探讨对合理保密措施认定的合理性问题.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考量,主观上应能体现权利人的保密意图、客观上保密措施应具有可识别性、应能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并达到使得任何相对方在不违反约定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就无法获取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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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瑛;
耿雨亭
-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2016年年会暨中国首届企业科技法治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峰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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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术界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已多有研究,但对现今大热的大数据背景下的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新问题鲜有提及.本文主要着眼于通过研究商业秘密与数据信息的关系、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模式的缺陷、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新问题,从立法、行政监管与企业自身防范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求能改善大数据背景下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弥补立法缺失,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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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丽
- 《浙江省档案学会2014年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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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城市建设的施工单位等企业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有着双重困境,一方面需要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商业秘密的泄露,另一方面因向有关档案部门提交技术交底等归档资料,不得不面临因档案公开或者公众查阅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本文认为,应当认可商业秘密为私权,吸取我国长期以来不尊重私权的教训,以私权神圣的理念作指导来区分信息,划清权利界限,并作出制度安排,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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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际航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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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战略目标,关键之一和实施基础都在企业,企业是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重要主体之一.制定并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不断优化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有效保护、管理和运用知识产权,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能拥有一席之地的重要措施之一,企业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策略不尽相同.rn 企业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等。因此企业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企业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利益。企业专利战略及其实施策略主要有在研发新技术前,要对相关技术进行查询,看别人是否已有这类技术,或它是否侵犯别人的专利权,避免盲目上项目。在开发阶段完成后,聘请专利代理人开始申请专利。企业自己实施专利不涉及到第三方,避免许可他人使用产生的风险,同时,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和制止侵权的成本,使企业的产品能保持相对独占的地位,有利于企业树立自己的品牌。企业应建立专利保护的防御措施,构建企业的专利防护体系,保护自己的专利不受他人侵犯,同时也应避免侵犯他人合法专利权。rn 企业商标战略实施策略的首要问题就是强化企业商标法律意识,然后进入商标创造程序。“商标创造包括了商标设计、申请注册商标、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商品与服务的来源、创建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等过程。这些环节均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如商标设计方案、申请注册商标方案等。”最后简要介绍了商业秘密、著作权方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