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2年内共计11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1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72篇;相关期刊81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中国公证、学理论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等;遗嘱信托的相关文献由124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丽冰、刘斐洁、葛俏等。
遗嘱信托
-研究学者
- 刘丽冰
- 刘斐洁
- 葛俏
- 吴楠
- 周喆琳
- 孙善国
- 李源
- 柏高原
- 王博元
- 王维
- 章毓
- 任媛
- 任晓刚
- 任福平
- 何宁
- 何承斌
- 何铭宇
- 余泓
- 冯陵升
- 凌雯
- 刘兴成
- 刘志刚
- 刘斐然
- 刘飞侠
- 南茜
- 厉以宁
- 吴肇武
- 周喆琳1
- 周芸
- 和丽军
- 唐仪萱
- 孙海涛
- 孟冰
- 孟鸽
- 安留先
- 宋丽萍
- 宋佳惠
- 宋刚
- 宋媛
- 廉雪娇
- 张会栋
- 张含
- 张平华
- 张旭东
- 张永忠
- 张秋滨
- 张腾
- 张雪菲
- 徐卫
- 徐贵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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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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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读之声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是一种有别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的遗产继承形式。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遗嘱制度的一大突破。遗嘱信托有效地结合了遗嘱和信托这两个功能,能很好地满足遗嘱订立人生前的个性化意愿,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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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仪萱;
李睿力;
李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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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证机构具有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的正当性,其在受托人资格、信托目的和信任关系三个方面均优于其他可选择主体,但也面临实践不足的现状,原因主要来自社会文化和制度规则两个方面;应当依托《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规定,完善《信托法》《公证法》,出台配套规定、司法解释,为公证机构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建构一般法加特别法的规则体系;根据公证机构的特殊性,明确其相较于一般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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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卓;
柏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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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嘱信托制度为当下财产形式愈发多样化的私主体提供了新的财富传承工具。将遗嘱信托适用于股权继承,尤其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是一种很好的财富传承工具。但是,在现实中股权遗嘱信托落地适用仍面临诸如股权遗嘱信托生效时间有所争议、股权继承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之间冲突有待调和、股权被收购时股权遗嘱信托的效力不明等障碍。为此要进一步完善股权遗嘱信托适用机制,明确股权遗嘱信托于遗嘱生效时生效,明确受托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指向对象,明确股权收购后股权遗嘱信托以收购对价为信托财产继续有效。从而推动股权遗嘱信托落地适用,明晰产权归属,促进私主体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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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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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首次以民事基本法确认了遗嘱信托制度的法律地位,这为居民财富传承方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也代表着信托制度规则伴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发生了与时俱进的革新.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境,如信托设立时的物权变动、信托财产的隔离、遗嘱信托计划的监督与实施等,这些都是现行制度中较为模糊的领域.在现行民法典和信托法中已有的制度设计基础上,兼顾考虑民法典立法理论整体的衔接,通过对英美法系较为成熟信托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国内信托实务案例的分析总结,寻求进一步完善遗嘱信托制度的创新路径,构建契合国情且具有前瞻性的规则指引,这不仅是优化民法典继承篇的必由之路,也是惠泽全民的现实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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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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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绰号"影子银行"的金融信托机构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的对比,遗嘱信托业务的开展迟缓且不为民众所重视。虽然遗嘱信托的理论研究在国内也多有涉足,但是实践因相关法律规定的"粗线条"而止步不前。《民法典》对遗嘱信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必然使业界对其发起新一轮的探讨和研究,公证业务拓展也有了一个新的方向,研究解决公证机构在遗嘱信托中的角色定位问题就愈发具有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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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臻;
董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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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以达成转移财产的目的,就属于是遗嘱信托。这样的遗嘱信托当中,要有一个能够 被信任的信托人进行财产转移,基于信托名义对委托人财产进行处理与管理,并且履行对应的财产转移义务,达成对财产转移的结果, 也就是说其中的受益人并不是放弃了继承权,是先让受托人进行受托与处理。这个过程中就涉及到三个方面,即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 受托人。文中着重探析公证参与遗嘱信托的配套机制构建,希望能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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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
郑自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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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遗嘱信托这一财产管理方式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我国法律缺少对遗嘱信托制度的详细规定.我们应学习并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对于遗嘱信托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继承法中增加遗嘱信托制度,使之成为遗嘱继承的一种,从遗嘱信托的主体范围、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成立生效要件、财产的权属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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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
冯陵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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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顺应当下社会和民众对财富管理和传承的新需求,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从基本法层面确认了遗嘱信托制度.但该制度内容不完整、操作性规则缺失等问题与人民迫切的现实需要不相匹配,应及时予以反思并加以构建.英、美等国对遗嘱信托的制度构建起步较早,德、日等国对遗嘱信托的制度构建初见成效,而我国对遗嘱信托的制度构建意识也逐渐形成.需以前述诸国既有制度构建成果为基础,结合我国现实阻碍因素对遗嘱信托制度的立法体例、立法原则及具体规范等内容进行本土化、体系化构建,以顺应时代需求,契合《民法典·继承编》之目的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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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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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嘱信托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重要制度创新.该制度是继承法与信托法融合的产物,有利于实现委托人意思自治、保护受益人利益以及作为信托财产之遗产的保值增值.作为信托制度的后进国,我国遗嘱制度还存在成立要件冲突、财产登记制度不配套、受益权保护不够等问题.将信托行为定义为单方法律行为、确立遗嘱信托财产登记对抗主义效力以及赋予受益人变更权是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完善可以考虑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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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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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嘱信托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重要制度创新。该制度是继承法与信托法融合的产物,有利于实现委托人意思自治、保护受益人利益以及作为信托财产之遗产的保值增值。作为信托制度的后进国,我国遗嘱制度还存在成立要件冲突、财产登记制度不配套、受益权保护不够等问题。将信托行为定义为单方法律行为、确立遗嘱信托财产登记对抗主义效力以及赋予受益人变更权是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完善可以考虑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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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廉慧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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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信托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但是,关于遗嘱继承和遗嘱信托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仍然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提出并探讨附义务的遗嘱(遗赠)的局限和遗嘱信托的功能、遗嘱信托的形式和成立要件、遗嘱信托和遗嘱执行人制度、遗嘱信托和特留份制度、遗嘱信托生效的时间、遗嘱信托中受托人的确定、遗嘱代用生前信托、遗嘱信托和公序良俗原则及反死手原则等问题,以图引起学界对该问题的讨论.我国应参考国外的相关制度完善我国的遗嘱代用信托制度,给当事人更丰富灵活的选择,此外,需要修改继承法来保护私人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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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冰
- 《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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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民间财富与日俱增,如何安排个人财产以及如何将家业代代传承,已逐渐成为富人阶层甚至中产阶层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信托因其独特的工具价值而常为人们所期待,因此如何完善信托立法以满足社会需求,成为讨论的热点。这其中,遗嘱信托作为民事信托的重要内容,在要求对《继承法》进行修订的呼声中,尤为引人关注,研究提出修正遗嘱信托成立与生效制度上的缺陷,完善遗嘱信托的受托人补选制度,完善受托人责任机制,修正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遗嘱信托作为民事信托的一种,在我国信托法律体系中只是被提及而远未被运用,但其独特的理论构造使其具有独特的功能价值,能满足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及多项社会需求,因此立法机关应对其进行重视并修正现有立法中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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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会栋
- 《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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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纽带,以委托为手段的遗嘱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精巧的制度设计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依托其外化继承人意志、实现财富顺利传承、达到合理节税并减少继承纠纷等目的,已被广泛应用.然而我国现行遗嘱信托制度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通过思考现有法律的缺陷,进而构思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使其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遗嘱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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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莹莹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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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强烈的控制本能,使其对于死后把财产拴在自己意志上的愿望无比强大;但基于财产的双重所有性,社会利益的要求也是强而有力的.从罗马法的遗产信托制度到近代民法的信托替补制度,“死人之手”现象在各个时代立法者的手中呈现出不同的面貌,经历了从永续控制到有限控制的变迁.罗马法遗产信托自身发展中孕育着后世民法对遗嘱人遗产控制力延伸进行限制的种子.近代民法以不同的载体通过允许遗嘱人遗产控制力延伸,实现着罗马法遗产信托曾经承担的社会财富在遗嘱人意志下进行传递的功能,并去除其弊端加以发展.承认遗嘱人遗产控制力延伸的必然性,并通过立法设计其实现的载体加以规制是法律不可回避的;同时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财产的双重所有性,限制其延伸又是必需的。在尊重遗嘱人愿望和照顾生者和社会利益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也是自罗马法以来立法者的不懈追求。对已有的立法经验加以批判、借鉴正是我们的现代民法典需要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