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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14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文学、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6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57486篇;相关期刊117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中国司法、中国公证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等;遗嘱执行人的相关文献由129位作者贡献,包括刘金东、陈凯、刘耀东等。

遗嘱执行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6 占比:0.24%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57486 占比:99.76%

总计:57626篇

遗嘱执行人—发文趋势图

遗嘱执行人

-研究学者

  • 刘金东
  • 陈凯
  • 刘耀东
  • 吴国平
  • 周军
  • 周建
  • 周明怡
  • 巨宪华
  • 汪晓迅
  • 王奎国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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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婧
    • 摘要: 面临生死关口的时候,人们记挂、叮嘱的往往就是此生最在意、最放不下的人和事。有时,这份牵挂牵扯到了利益,立遗嘱者的执念也会体现在遗嘱之中。遗嘱是一个人一辈子人际关系的体现。中国几千年的人情社会,法定继承始终占据绝对主导地位。2013年至今,中华遗嘱库登记保管着20余万份普通中国人的遗嘱,它们被封存于档案袋里,直到某一天,遗嘱执行人将其取出,它们才会从封存中被唤醒。
    • 张笑嘉
    • 摘要: 我国《民法典》对于遗嘱执行人的规定仅存在于文义,并未构建相关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与遗嘱执行人制度是功能相似的两种制度,虽然二者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但其适用范围不同、产生方式不同、职务权限有别、法律效果不同。当前,我国民众的生活水平、法律意识和财产状况都有了很大程度的变化,人民群众有了设立遗嘱的意愿。构建单独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可以和遗产管理人制度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互相弥补各自的法律漏洞,有效地避免实务中产生的矛盾。
    • 观法
    • 摘要: 导读之声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是一种有别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的遗产继承形式。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遗嘱制度的一大突破。遗嘱信托有效地结合了遗嘱和信托这两个功能,能很好地满足遗嘱订立人生前的个性化意愿,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
    • 王奎国
    • 摘要: 我国《民法典》增设遗产管理人规范,对防范被继承人遗产失当管理毁损风险,妥善解决涉遗产争议纠纷,实现对继承关系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具有重大意义.遗产管理人独立于继承人、遗产债权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决定了遗产管理人规范解释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本质是平衡保护受遗赠人或继承人、遗产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其履行职责先后顺序不宜作强制性规范;但遗产管理人依《民法典》第1147条授权行使清理遗产、清偿债务、独立诉讼等权利的顺序应作优先于继承人对遗产的处分权解释.
    • 王奎国
    • 摘要: 我国《民法典》增设遗产管理人规范,对防范被继承人遗产失当管理毁损风险,妥善解决涉遗产争议纠纷,实现对继承关系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具有重大意义。遗产管理人独立于继承人、遗产债权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决定了遗产管理人规范解释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本质是平衡保护受遗赠人或继承人、遗产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其履行职责先后顺序不宜作强制性规范;但遗产管理人依《民法典》第1147条授权行使清理遗产、清偿债务、独立诉讼等权利的顺序应作优先于继承人对遗产的处分权解释。
    • 石晨谊
    • 摘要: 居住权属于役权限制物权,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可以设立于一部分住宅,无须登记居住条件和要求。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由遗嘱执行人一起登记,宅基地可以登记居住权.
    • 周军; 汪晓迅
    • 摘要: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在延续了《继承法》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及《信托法》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基础上以第1145条至第1149条之条文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及权利义务。该制度适用于我国个人财富增多,公民个人对遗产处置呈现出大量化以及专业化需求的社会现实。纵观我国社会机构及组织,由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现实可能性;律师的行业优势、制度优势等方面也证实律师有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优势。然而,《民法典》设计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仍然存在没有明确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证书等缺陷与漏洞,为规避这些风险、扫除执业障碍,律师在担任遗产管理人之初应当主动办理管理人公证,并将公证书主动出示于利害关系人。
    • 罗晨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顺应了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纵观现阶段的制度,其中存在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的概念混淆、遗产管理人实践中的细则无衡量标准、遗产管理人解任及卸任的情形无规定,以及司法案件中遗产管理人难以履职的问题.通过研究近年来国内学者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关的文章,可以从补齐立法盲点、辨析概念情形、正视"非诉法理"等方面来补充遗产管理人制度.
    • 王群
    • 摘要: 经8起案件的实证考察,由于我国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倾向于将遗嘱信托关系识别为遗嘱继承、遗嘱执行关系,或虽识别出遗嘱信托关系却将其作为遗产管理关系进行处理,致使《法律适用法》中规范信托关系的第17条在遗嘱信托法律适用中长期缺位.针对这一现状,有必要重新厘清第17条的适用情形,包括肯定遗嘱信托是信托子概念亦应适用第17条,将确认遗嘱效力作为处理遗嘱信托之前提,在受托人兼任遗嘱执行人时统一定性为遗嘱信托,以及明确不得援用遗产管理的冲突法规则.
    • 周军; 汪晓迅
    • 摘要: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在延续了《继承法》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及《信托法》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基础上以第1145条至第1149条之条文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及权利义务.该制度适用于我国个人财富增多,公民个人对遗产处置呈现出大量化以及专业化需求的社会现实.纵观我国社会机构及组织,由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现实可能性;律师的行业优势、制度优势等方面也证实律师有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优势.然而,《民法典》设计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仍然存在没有明确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证书等缺陷与漏洞,为规避这些风险、扫除执业障碍,律师在担任遗产管理人之初应当主动办理管理人公证,并将公证书主动出示于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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