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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44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4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91篇;相关期刊244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等;遗嘱继承的相关文献由412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宏、李文成、王景龙等。

遗嘱继承—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45 占比:60.38%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14%

专利文献>

论文:291 占比:39.48%

总计:737篇

遗嘱继承—发文趋势图

遗嘱继承

-研究学者

  • 李宏
  • 李文成
  • 王景龙
  • 刘莹
  • 尹田
  • 章法
  • 钟尉华
  • 陈又遵
  • 冯菊萍
  • 刘庆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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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示例老王四世同堂,家庭幸福。曾孙小明虽然年龄不大,但十分乖巧可爱,深得老王的疼爱。老王心想,子女们并不缺衣少食,不需要在经济上帮衬,于是想死后把自己的财产留给小明。他从邻居处听得如果立遗嘱写明将自己的遗产全部留给小明的话,自己的成年子女只要不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就不能够再要求继承遗产了,老王有些半信半疑。请问,这样的说法是正确的吗?遗嘱继承一定优先于法定继承吗?
    • 观法
    • 摘要: 导读之声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是一种有别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的遗产继承形式。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遗嘱制度的一大突破。遗嘱信托有效地结合了遗嘱和信托这两个功能,能很好地满足遗嘱订立人生前的个性化意愿,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
    • 何莉
    • 摘要: 遗嘱继承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具备特殊性,在不动产原产权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在确认继承人身份及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基础上,对遗嘱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审查,形成证明材料之间、法条到实践过程的闭环链条,才能有效保障被继承人合法利益,充分尊重被继承人遗愿。鉴于此,本文就对遗嘱继承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审查要点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
    • 王诣博
    • 摘要: 《法律适用法》第33条有关遗嘱效力的规定无法解决涉外继承中必留份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因在于其“非典型”择一适用的系属设置无益于解决必留份与特留份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必留份的法律适用无可回避,然而援引公共秩序保留以及修改《法律适用法》第33条的系属设置方式都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上佳之选.为必留份设立指向我国继承法的单边冲突规范,或可破解必留份的法律适用困局.
    • 岩坞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嘱继承、遗赠虽都是公民按照个人的意志自由处分自己遗产的法律行为,但又有显著的区别。1.权利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中接受遗嘱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接受遗赠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刘鹏举
    • 摘要: 遗嘱继承纠纷中,当事人提供的公证遗嘱之外的其他遗嘱,庭审中是否能直接推定为真实有效?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严重的认识偏差。本文拟从一起案件着手,对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分析与反思,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案例及争议案例:刘某与王某系再婚老伴,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刘某是离休干部,王某系异地某村农民。后来刘某去世,王某女儿王美玉私自将刘某房屋与开发商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将刘某工资卡里的抚恤金16万元及房屋拆迁款60万元取走。后被刘某子女刘甲、刘乙发现,起诉至法院。庭审中,王美玉提供了两份遗嘱,内容均为刘某去世后将房屋留给王美玉,两份遗嘱分别符合代书遗嘱、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条件,代书遗嘱日期先于自书遗嘱。对于被告出示的遗嘱,刘甲、刘乙申请代书人见证人出庭,并申请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庭审中,见证人、代书人未出庭,关于自书遗嘱,双方均无检材,刘甲、刘乙撤回了对自书遗嘱的鉴定申请。
    • 房绍坤
    • 摘要: 物权法第29条规定了遗赠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民法典第230条删除了这个内容。判断遗赠的效力,应当基于民法典的体系和逻辑进行综合考量。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当进行物权变动公示。我国法不承认概括遗赠,不能依此认定遗赠具有物权效力。物权变动模式直接影响遗赠效力,我国法采取的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决定了遗赠仅具有债权效力。遗产共有的类型对遗赠效力有所影响,基于我国法上的遗产共同共有,遗赠不具有物权效力。遗赠与遗嘱继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在物权变动的效力上,两者遵循不同的法理。
    • 阮梦雅
    • 摘要: 《民法典》第1154条第3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的,遗嘱不生效力。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向有“固有权说”与“代表权说”之争,认为“代表权说”不符合民法基本原理,且与代位继承发生的亲系继承原则以及按支脉继承原则相悖。从解释论出发认为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的原因在于法律推定被继承人只希望其指定的继承人本人,而非其后代继承其遗产。且该推定是基于继承法保护家庭利益之功能。
    • 刘琬乔
    • 摘要: 《民法典》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能否参照适用第368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之规则需要大量解释论工作。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应统一于遗产继承的物权变动体系,《民法典》第230条只适用于“继承开始后”第一阶段的物权变动,遗嘱继承人基于继承人共同体身份共同共有遗产,受遗赠人享有请求遗产管理人完成特定给付之债权请求权。在“遗产分割”第二阶段,遗嘱继承人由共同共有转为单独所有的物权变动需经转移登记,遗产管理人亦负有协助受遗赠人进行转移登记的义务。通过遗嘱继承、遗赠取得居住权均需参照适用第368条登记生效要件规则。遗嘱继承人尚未进行居住权登记时,可通过物权请求权与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保护居住利益。受遗赠人尚未进行居住权登记且占有住宅时,可通过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与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保护居住利益。当非因受遗赠人过错无法进行居住权登记时,受遗赠人可通过类推适用预告登记制度使债权请求权获得暂时的物权性保护。
    • 陈冬儿; 蔡泽敏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度未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的效力.本文选取近三年有关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了类案不同判的问题.本文认为遗嘱在形式上的非重大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呼吁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作用,以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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