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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之原因探讨

     

摘要

《民法典》第1154条第3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的,遗嘱不生效力。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向有“固有权说”与“代表权说”之争,认为“代表权说”不符合民法基本原理,且与代位继承发生的亲系继承原则以及按支脉继承原则相悖。从解释论出发认为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的原因在于法律推定被继承人只希望其指定的继承人本人,而非其后代继承其遗产。且该推定是基于继承法保护家庭利益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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