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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7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66篇、会议论文26篇、专利文献910368篇;相关期刊375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6种,包括第十届长三角法学论坛、大连海事大学第二届硕博论坛、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等;物权变动的相关文献由770位作者贡献,包括房绍坤、董学立、刘经靖等。

物权变动—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66 占比:0.08%

会议论文>

论文:26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910368 占比:99.91%

总计:911160篇

物权变动—发文趋势图

物权变动

-研究学者

  • 房绍坤
  • 董学立
  • 刘经靖
  • 刘耀东
  • 孙宪忠
  • 景光强
  • 郭岳萍
  • 于海涌
  • 叶知年
  • 屈茂辉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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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瑞鑫
    • 摘要: 因法律条文的模糊表述与供给不足,也因强财产法的理念指引,夫妻间房产赠与纠纷尽管标的小,却普遍困扰着司法实践。该类纠纷难以解决的始点是各方对夫妻间财产约定的性质认定存在分歧,未能厘清内含于其中的身份法与财产法关系。将夫妻间赠与纳入《民法典》第1065条的广义夫妻间财产约定中,使其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规则,不仅能客观上理顺条文关系,更能深入实现家庭和睦与财产保护的双重愿景。夫妻间房产赠与约定的效力内外有别,对内无需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对外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总而言之,夫妻间房产赠与纠纷的裁判要把握夫妻间赠与内含于夫妻间财产约定的底层逻辑,重视民本价值和伦理价值以平衡好夫妻内部利益,重视市场经济和交易秩序以维护好善意第三人利益。
    • 郭澎
    • 摘要: 基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提出的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务中,法院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路径上往往存在不同倾向。究其根本,是对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认识不一所致。认定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与可行性,与第三人利益保护并行不悖。法院在审理基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引起的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时,不应机械地将不动产登记簿所载权属登记作为认定所有权的唯一标准,应从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过错责任以及第三人利益审查等方面厘清裁判思路,明确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下,该协议约定的不动产归属人为物权人,一般情形下,其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不动产实体权益。
    • 王轶
    • 摘要: 我国民法典就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认可区分原则,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基础,明确区分合同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与物权变动法律效果发生的条件,其第215条属于区分原则的典型法律体现。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实现区分原则的法律技术。以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都能得出第215条所表达的结论,这也是在解释论上围绕区分原则区分什么的问题出现争议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以及第641条第1款而言,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都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并完成法律的构成。区别之处在于: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相同的法律条文会得出不同的法律解释结论,会呈现不同的法律构成,这就是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体系效应。需要指出的是,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及历史解释等角度观察,民法典第352条但书的规定并未被赋予贯彻区分原则,以解决房屋交易中已交付但未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使命。因此,不宜解释为属于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但书的法律体现,第352条也并非区分原则的法律体现。
    • 陈永强; 李雯
    • 摘要: 基于买卖的物权变动中,从买卖合同订立至物权变动最终成就之前,存在着多种类型的权利中间形态。当中间形态满足“有偿性”与“支配性”这两个要素时,即可成立一种新型的物权变动中间型权利,中间型权利是对人权与对物权的混合体,既有债权效力又有部分物权效力,并具有可让与性,也可以在强制执行中被扣押。中间型权利的产生使得所有权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形成分割,其构成对出卖人的处分权限制,出卖人不再享有所有权的完整处分权限。出卖人破产时,破产管理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支付剩余价款以阻止其获得所有权,买受人亦可通过支付全部价款而享有别除权。中间型权利学说是对我国长期司法实务所形成的具有中国实践特色的民法规则的理论提炼,为丰富民事权利体系提供了中国元素。
    • 房绍坤
    • 摘要: 物权法第29条规定了遗赠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民法典第230条删除了这个内容。判断遗赠的效力,应当基于民法典的体系和逻辑进行综合考量。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当进行物权变动公示。我国法不承认概括遗赠,不能依此认定遗赠具有物权效力。物权变动模式直接影响遗赠效力,我国法采取的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决定了遗赠仅具有债权效力。遗产共有的类型对遗赠效力有所影响,基于我国法上的遗产共同共有,遗赠不具有物权效力。遗赠与遗嘱继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在物权变动的效力上,两者遵循不同的法理。
    • 李会勋; 刘荣强
    • 摘要: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是我国整个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作详细规定,故学界对其性质有“行政征收说”“合同解除说”“用益物权消灭说”等界定。现行收回立法文本显示,我国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存在着主体不明确、事由不全面、程序不健全以及补偿标准不清晰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应在坚持“用益物权消灭”说的基础上,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主体与事由;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从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提高我国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 戴志荣
    • 摘要: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房屋转让合同有效;二是权利人有处分权;三是须完成不动产登记。区分“物权变动”和债的“原因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解决的是合同的生效时间,物权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权”转让权能受限制,只有法律才能作出,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不能限制此内容。作为“原因行为”的转让合同没有效力上瑕疵,一经成立并生效,登记机构可以询问告知等方式温馨提示产生的法律效果。
    • 杜春红
    • 摘要: 不动产买卖在中国大地上日渐火热,所以有必要认真研究该制度问题.开篇将表述不动产登记申请概念,对不动产登记申请有一个基础性的法律认识,对于登记机关受理该申请,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查,将该权利内容公告,向申请人颁布证书,整理归档等流程有完整的了解,从不动产登记申请对登记人发生的效力角度出发,让我们了解不动产登记申请制度带来的法律效果,通过不动产登记申请的理论基础将程序性的登记制度与效力串联起来,因为物权变动理论独特的规范性,所以其受到了物权变动的制约,在公示及其公信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制度,通过国家登记部门对登记人的权利进行宣誓,进而保证相关权利人的真实权利,通过现实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发现存在立法漏洞,审查方式一直未定,负担的审查责任不均衡,法律针对的查询主体不明确,查询程序也不完善,对于赔偿责任的规定存有模糊之处,尚未表明不动产登记申请的赔偿性质,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一对应的分析,建议完善立法问题、坚持实质审查方式,保障交易方的权利归属.
    • 杨梅
    • 摘要: 物权习惯法作为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稳定的民族习惯的一个部分,也是物权人在行使物权的过程中免除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性规范.物权习惯法通过大量不成文的规定可以引导少数民族人民应当从事或是禁止何种行为,这体现在物权习惯法具有法的一般作用,主要是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人们进行财产的流转即物权变动行为.我国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调查始于建国初期,其涉及我国各民族的物权习惯法,譬如所有权、使用权、租佃等内容,但至今无论在物权立法还是司法领域,少数民族地区物权习惯法的内容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对物权习惯法实际作用的发挥产生阻碍.于此,对我国当下物权习惯法的系列法律问题有必要深一步地进行研究,首先对我国物权习惯法的基本理论和缘由进行阐述,其次对我国物权习惯法的现状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当下物权习惯法的系列问题和相关完善措施.
    • 摘要: 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引发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其中,物权变动生效的三种情形,与不动产登记业务密切相关。本文所称物权变动,指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所称物权变动生效的三种情形,指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生效情形、登记对抗情形、不登记生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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