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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71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15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70篇;相关期刊376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等;无权处分的相关文献由733位作者贡献,包括马永峰、章正璋、肖立梅等。

无权处分—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15 占比:90.85%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25%

专利文献>

论文:70 占比:8.89%

总计:787篇

无权处分—发文趋势图

无权处分

-研究学者

  • 马永峰
  • 章正璋
  • 肖立梅
  • 赵秀梅
  • 于忠龙
  • 刘武波
  • 叶国平
  • 周可可
  • 李玉林
  • 李鹃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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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郑通; 李鲲鹏; 叶禹成; 叶少伟
    • 摘要: 对于冒名处分不动产,主流观点可分为无权处分说与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说两种路径。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法律效果应归属冒名人与相对人,冒名人构成无权处分而非无权代理,更无类推适用之必要。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保护其公示方法的公信力,登记簿登记错误应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冒名处分中并无登记错误,若相对人能够善意取得,将以牺牲产权所有制度之稳定来保护交易安全,实则本末倒置。
    • 武腾
    • 摘要: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主要规范目的是,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承认权利人的追认会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就适宜承认存在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解释论上具有可取之处。在传统债法上,无权处分致使给付不能的,存在适用债务不履行责任抑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争论,两方面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有实质区别。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实行救济进路,第三人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或第612条,两者在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效果上并无实质区别。《民法典》第612条中规定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文义范围较窄,应当对其进行目的论扩张,将第三人“过去享有权利”且主张权利的一些情形纳入其中;即使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仍可认定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 江钦辉
    • 摘要: 司法实务中,对法定农业水权交易合同的效力认定,存有四种不同的裁判思路,均有可商榷之处。应将法定农业水权定性为用益物权,依据“前位序水权人有权受让后位序水权,而后位序水权人原则上不允许受让前位序水权”之规则,明确其交易的限制。非节余的法定农业水权不允许“逆向交易”,但允许“正向交易”,而节余的法定农业水权则允许“正、逆向交易”。非节余法定农业水权的“逆向交易”合同因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而“正向交易”合同如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则应认定为有效。节余法定农业水权的“逆向交易”合同如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认定为有效。
    • 秦学佳
    • 摘要: 现行法律规范尚未对借名买房行为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实务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分析借名买房关系需认定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进而明确物权归属。借名买房合同包括内部借名合同与外部房屋买卖合同,内部借名合同应回归一般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涉案房屋性质不同,借名合同的效力亦有所区别。房屋物权归属应当以外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若内部借名合同有效,不涉及第三人时,借名人原则上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涉及第三人时,出名人对房屋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恶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内部借名合同无效,借名人可向出名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以获得救济。
    • 姜文智; 刘艳红
    • 摘要: 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财产犯罪中的违法性判断应当从属于民法,刑法不能在民法之外独立创造民事关系的概念。在无权处分的案件中要先由民事法律规范对财产关系做出认定,再进行刑事违法性的判断。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权,成立财产犯罪要求被害人有财产损失。无权处分行为单纯侵害的是他人的处分自由,不具有刑法意义的法益侵害性。有罪说消解了财产损失要件应当予以否定。同时,排除无权处分行为刑事违法性的根源在于善意取得制度,而非合同效力。在无权处分的案件中,只要行为人有交付意图,无论是否告知买受人其无权处分的事实,还是买受人是否实际取得所有权都不影响其行为性质。
    • 金雨璠
    • 摘要: 船舶交易中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形较为常见.《民法典》明确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船舶权利瑕疵不影响合同生效,买受人享有债权上的请求权.
    • 董新中
    • 摘要: 无权处分情形之下,涉及合同效力及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因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而不同。从我国关于无权处分的立法史考察看,《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故而将无权处分形成的合同效力规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亦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物权法》第十五条确立了债、物二分理论,规定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有效,但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裁判规则,因此《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范不应再保留。基于《物权法》上已经确立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分离的原则,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删除无权处分规定符合基本法理。在《民法典》实施后,司法实践中仍应坚持无权处分情形下应当确立合同有效但不发生物权变动,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裁判规则。与无权处分相关的主观善恶、给付均不能影响合同效力;无权处分情形下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物权,而无权处分者则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冒名行为情形应当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以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效果。
    • 朱海威
    • 摘要: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处分权欠缺不影响买卖合同生效,善意取得中转让合同有效的要件不再与无权处分规则相冲突.善意取得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可以避免无权处分受让人法律地位高于有权处分受让人的评价矛盾,可以为当事人之间提供合同上的救济途径,也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正当性依据.《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改变了《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确立的阻却善意取得的规范标准,将转让合同是否无效或被撤销作为区分阻却善意取得的标准,明确转让合同有效系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谭奕轩
    • 摘要: "一房二卖"纠纷中部分案件涉及民刑关于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界限以及盗卖、侵占不动产的认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一房二卖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本文从宏观上将一房二卖行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对自身房产的二重买卖,即行为人自始至终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二是与"一房二卖"交叉的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即行为人在为前买受人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之后,通过伪造公证书、挂失房产所有权证等方式重获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而使买受人误以为行为人即为房屋所有权人而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重点着眼于无权处分背景下的"一房二卖"行为,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疑难案例,梳理案件相关争议焦点,探讨认定该类"一房二卖"的具体标准,并对有关疑难问题给予解答.
    • 摘要: 商品房买卖纠纷中,通过委托业主代表与开发商或物业签订协议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业主代表是全体或部分业主推选出来的,能够行使授权表决权的业主,业主代表具有合法性。但业主代表与开发商协商时经常出现越权处分、无权处分等问题,损害业主权益,从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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