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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204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32篇、会议论文12篇、专利文献1214篇;相关期刊765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等;善意取得的相关文献由2082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庆华、李伟群、刘耀东等。

善意取得—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032 占比:62.37%

会议论文>

论文:12 占比:0.37%

专利文献>

论文:1214 占比:37.26%

总计:3258篇

善意取得—发文趋势图

善意取得

-研究学者

  • 张庆华
  • 李伟群
  • 刘耀东
  • 李俊青
  • 姚明斌
  • 张静
  • 李霞
  • 杨会
  • 王文军
  • 吕景美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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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孟强; 张静静
    • 摘要: 使用赃款向网络主播打赏的案件近年来频繁发生,此种打赏是否可被司法机关追缴、还是由网络平台和主播善意取得,对此问题在学术界尚未形成通说,司法裁判的结论也各不相同。直播打赏涉案犯罪罪名种类多,主要涉及财产类犯罪;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以青年男性居多;在被打赏的平台和主播中,泛娱乐直播占比较高。从中国刑事追缴制度的立法沿革可知,立法机关对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持肯定态度。司法机关对于赃款用于打赏是否可追缴存在分歧,对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认知。用户打赏行为不是无偿赠与合同,也非附义务赠与,而是属于“用户平台”和“用户主播”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平台提供技术支持,主播付出直播服务劳动,打赏用户获得精神回报。在服务合同关系中,不考虑货币特殊属性对赃款的影响时,打赏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在无相反证据时,应当推定平台和主播具有善意,正常打赏的对价有其合理性。因打赏礼物给主播而完成赃款打赏的交付,符合善意取得规则。因此正常的网络打赏即使是赃款在刑事程序中也一般不应被追缴。
    • 李建星
    • 摘要: 数字人民币发行与流通的技术框架,可以归纳为"一币、二元、三中心"。依据货币的价值储藏、交易媒介功能,数字人民币具有私权属性。根据技术可控性与物理的独立性,数字人民币可以作为物之客体。用户可以通过直接占有,实现对数字人民币的绝对性支配。数字人民币可纳入物权的调整范围,并可据此架构其私权体系。存放在数字钱包中的数字人民币,应归属于用户。在用户间判定权利归属,还需要超越"占有即所有"规则,实质性审查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借助公开密钥或密码之实际控制,可以作为占有的依据,减轻权利归属的举证成本。作为权利人的用户享有物上请求权。数字人民币遵循一般动产的权利变动规则,包括应采取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的意定取得公示方式,也会因混合、抛弃等事由而消灭。
    • 张静
    • 摘要: 在财产被查封的情形,被执行人或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查封之物的,不得对抗执行申请人。查封的对抗效力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结果,同处分权能和合同效力无关。查封不影响被执行人或所有权人的处分权,也不影响处分查封之物基础合同的法律效力。查封具有禁止处分的法律效果,即被执行人或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处分查封之物,否则可能引发公法上的责任。在擅自处分查封之物时,善意取得与公示对抗是两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模式。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善意取得规则不应也无须适用于查封之物,否则会影响体系融贯,并导致制度重叠问题。查封制度具有独立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即查封的公示对抗规则。在公示对抗规则之下,执行申请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得到了妥当平衡。
    • 黄洁; 陈露平
    • 摘要: 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涉及道德法律化、权利义务是否一致、遗失物是否完全适用善意取得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对拾得遗失物进行界定和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形成背景进行探索,明确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不仅受苏联民法的影响,还受道德的影响,对公众有着极高的道德要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究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缺陷,对照域外遗失物拾得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完善。
    • 郑通; 李鲲鹏; 叶禹成; 叶少伟
    • 摘要: 对于冒名处分不动产,主流观点可分为无权处分说与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说两种路径。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法律效果应归属冒名人与相对人,冒名人构成无权处分而非无权代理,更无类推适用之必要。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保护其公示方法的公信力,登记簿登记错误应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冒名处分中并无登记错误,若相对人能够善意取得,将以牺牲产权所有制度之稳定来保护交易安全,实则本末倒置。
    • 武腾
    • 摘要: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主要规范目的是,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承认权利人的追认会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就适宜承认存在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解释论上具有可取之处。在传统债法上,无权处分致使给付不能的,存在适用债务不履行责任抑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争论,两方面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有实质区别。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实行救济进路,第三人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或第612条,两者在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效果上并无实质区别。《民法典》第612条中规定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文义范围较窄,应当对其进行目的论扩张,将第三人“过去享有权利”且主张权利的一些情形纳入其中;即使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仍可认定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 哈明悦
    • 摘要: 通常认为,民法中的权利归属是认定财产犯罪的前提:在民法中,当行为人利用虚假权利外观,致使第三人在善意时,基于正当信赖支付对价而取得相关财产之所有权时,权利外观理论发挥着保护善意第三人之作用,使其“屏蔽”原权利人之追索而丧失取得之所有权。换言之,其使原财产权利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刑法中,刑民判断的侧重点不同,财产犯罪被害人以及行为的认定应回归刑法本体的处理,而不必采取权利外观理论作为判断要素,对法秩序统一性不应当极端化。
    • 游晓倩
    • 摘要: 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取得时效一直存在争议,取得时效制度具有维护现存的社会秩序、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用、克服证据保全困难和弥补现有制度漏洞等功能。虽然我国民法建立了诉讼时效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但二者不能替代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时效制度可以解决经济发展带来的新的矛盾和纠纷,顺应我国的国情和时代需求、服务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我国时效制度。因此,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 周新宇
    • 摘要: 对于取得时效制度建立的本土化探索,本文首先在对取得时效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剖析时效、占有以及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要素之定义,以厘清取得时效的基础概念。其次提出了取得时效制度建立应否定的学术观点,对取得时效制度立法建议肯定说的学术观点予以回应,对否定建立取得时效的观点加以梳理,并依帕累托效率理论提出取得时效制度生效时物权效率利用存在瑕疵和取得时效制度的确立是对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理念的一次突破的观点。
    • 王雷
    • 摘要: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营利性商事合同,是我们观察民法商法关系的重要窗口。股权转让合同有参照适用瑕疵担保责任等买卖合同法律规则的可能,但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则要慎重参照,以免不合宜地等量齐观,但也非完全没有参照适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的可能。股权转让合同有参照适用所有权善意取得规则的可能,但须作类型细分和必要的变通调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5条和第27条过于扩大了股权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范围,宜结合股权变动模式特殊性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作必要的目的性限缩解释。法律或者公司章程也会对股权转让作特殊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类似于但又有别于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漏洞填补方法展现出民法在商法漏洞填补过程中参照适用的谦逊态度,而非补充适用的兜底大包大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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