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途径
救济途径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50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93篇、会议论文11篇、专利文献1520篇;相关期刊307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德育专业委员会第九届学术年会、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救济途径的相关文献由586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刚、张丽萍、张鑫浩等。
救济途径
-研究学者
- 刘刚
- 张丽萍
- 张鑫浩
- 王志涛
- 刘伟康
- 卢静
- 吴琼
- 周健宇
- 周孝怀
- 商铧文
- 姜万国
- 尹彦品
- 张伟彦
- 张倩
- 张坤世
- 张悦
- 张胜
- 张莹
- 张鹏
- 徐杨康
- 徐静
- 戴鹏
- 方琳琳
- 曾正英
- 李丹丹
- 李晓存
- 李晓斌
- 涂培恭
- 王东光
- 王佳华
- 王月
- 王江
- 王琳
- 王绍霞
- 王艺
- 王鹏
- 肖中华
- 胡枚玲
- 虞琦楠
- 袁鹏燕
- 谌建华
- 谢雯
- 贺小花
- 贾桐桐
- 赵英彬
- 邱业伟
- 郑丽娟
- 郭琼艳
- 钟允凌
- 陆艳
-
-
孙晨;
王兆忠
-
-
摘要:
从适用依据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治安训诫可以分为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中的治安训诫、已经失效法律法规中的治安训诫和现行有效法律中适用模糊的“治安训诫”。实践中治安训诫的实质内容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因此治安训诫的法律性质也不是固定的。合法的治安训诫倾向属于行政指导行为,而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治安训诫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目前,治安训诫存在于法无据、适用混乱和救济途径不畅等问题,为行政检察监督介入提供了空间。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针对治安训诫开展行政检察的规范途径为向公安机关发出行政检察建议和对治安训诫的相关裁判提起抗诉。
-
-
卞开星
-
-
摘要:
我国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促进了金融信贷业务快速增长,与此同时线上金融纠纷数量也随之增加。若无法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救济途径加以有效解决,使风险消解于内部,将不利于维持金融稳定、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更甚者“会引起一国的金融危机”[1]。我国法院在“讲法律”的同时还需讲 “讲政治”[2],不仅要解决纠纷,还要实施法律,服务于国家政策的实施[3];法院有效处理金融纠纷类案的过程,既是司法的过程,也是行政的过程[4]。
-
-
沈子华;
杜娟
-
-
摘要:
2020年3月,新《证券法》开始实施,意味着我国注册制改革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要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就必须解决上市公司退市后的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问题。通过考察、对比、讨论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的权益保护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提出相关建议。期待能为后续强制退市后的权益保护提供思路和借鉴,促进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能力的提升。
-
-
叶小红;
周建云;
丁璨;
刘力源
-
-
摘要:
军队采购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是供应商在军队采购活动中对自身权益的主要救济途径,对监督军队采购活动的廉洁公正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军队采购质疑期现行规定,对军队采购质疑期实务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军队采购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是供应商在军队采购活动中对自身权益的主要救济途径,对监督军队采购活动的廉洁公正有重要意义。而质疑期是对质疑的前提性规定,只有在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才有被受理并处理的可能。因此,在军队采购质疑处理实务中,要对质疑期的时间范围和材料收取有充分的理解并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因恶意、无效质疑影响采购效率,营造健康公平、阳光透明的采购环境。
-
-
陈华丽;
吴翠翠
-
-
摘要:
健康码是政府通过数据治理的个案典范,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导致个人信息权益受损的风险。在健康码的应用中,政府依靠企业的技术进行个人信息处理,政府是个人信息处理者,企业是受托人。对于政府而言,政府依职权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法,权利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获得救济。对于企业而言,作为受托人原则上不对外承担责任,除非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和第59条明确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受托人就该处理行为应被视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并承担《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相关责任形式。
-
-
林任春
-
-
摘要:
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我们的“老大难”,各种“老赖”层出不穷,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了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攻克“执行难”,失信、限高等联合惩戒措施呼之欲出,是解决“执行难”的一剂良药。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对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
-
-
-
摘要: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公平竞争知识进园区、进企业等形式,线上线下同步,全方位、多角度营造“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的社会氛围。日前,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运河商务区组织专题讲座,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围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管理,结合典型案例就商业秘密侵权的基本概念、侵权方式和救济途径等知识对园区13家重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深入讲解。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还向园区企业代表们发放了《商业秘密保护指导手册》等宣传材料。
-
-
杜仲霞;
王钰
-
-
摘要:
大数据环境下,征税工作进一步电子化,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范围越来越广,但有关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却不尽完善,存在涉税信息界定不明、相关立法不健全、实施共享标准不统一、救济途径狭窄等问题,威胁纳税人涉税信息合法权益。税收征管涉税信息保护制度有必要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做出适时的调整,通过合理界定涉税信息、完善相关立法、制定统一标准、扩大救济途径、规定纳税人合理注意义务等方式,切实保护纳税人涉税信息。
-
-
刘伟康
-
-
摘要:
《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其中,第87条关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的责任规定,为建筑物中抛掷物责任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却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反对者认为其违反了公平原则,而支持者认为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们故意抛物的行为,而我认为该规定对于受害者的救济方式不尽合理,对于"无辜"的连坐住户来说这样的补偿方式也是不公平的。
-
-
宛诗平
-
-
摘要:
时下,我国已步入人口快速老龄化阶段,“银发社会”汹涌而至,老年人的利益诉求也日趋多元化。作为护老的重要一环,对于老年人权益维护,需要重申的共识即是:公共力量不仅要持之以恒地倾注目光,更要针对新问题、新变化,寻找新的应对之策,切实为老年人依法维权提供制度保障和便捷的救济途径。
-
-
郑宇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
摘要:
在股票承载了完整物权的情形下,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善意取顺理成章.在客观属性上,股权并不能如普通动产般形成"占有"。特别在权属外观中,股权往往须依靠股东名册的登记信息来确认归属,这便是股权与一般动产之差异。既然独特的登记制度让股权善意取得的外观特征更类似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本文论述以下问题,包括善意取得中股权占有的外观、股权转让交付中变更登记的效力、股权善意取得和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和限制新股东进入公司的救济途径等。股权的占有是无法直观体现的。于是在实践操作中,一般可以通过四种外观来证明此种"股权占有"的状态,其分别是: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明材料、工商部门的登记、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出让人公然行使股东权利之行为。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和公然行使股东权利这三种外观基于公示公信而易被外界所承认。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证明材料却由于未经登记手续,故而难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类证据虽然未经登记公示,却可以对抗己公示的登记证据,从而使受让人产生最具信赖力的效果。本文认为,即使在欺诈登记的前提下股权占有的外观依旧可信,如果后手合同位于前手瑕疵出现之后方才订立,原则上不应当认定其属善意情形。除非有证据让法院合理相信受让人已经尽到了必须的查询义务,表明受让人确己在一般注意义务下使用可行的查询路径,否则不可轻易推定股权受让人的善意取得有效。善意取得的结束在于物权转让达成的一瞬,至于这一瞬之后是否也须达成公示公信的法律效果,善意取得在所不问。由于变更登记并非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其位置也已脱离了善意取得调整范畴,所以其不产生影响股权善意取得的效力。本文认为,侵害优先购买权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在此情形下,如果第三人已经符合善意取得之标准,便理应取得股权。在法定救济中,可以以参考日本法"先买条款"补救之。所谓先买条款,即在公司不同意股份出让人制定之受让人时,公司应另行制定受让人,以买受该股东所拟转让之股份。通过对于此中问题的初步试探,对于股权善意取得的研究不能仅限于善意取得之中,更应加强关注该制度和其他制度的相互影响。在细化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加强与其他法律制度的相互弥补、共同适用,从而解决股权交易中的实际纠纷。所以归根结底,限制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和关注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联便是本文的立意所在。
-
-
董慧凝;
刘丽苹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
摘要:
股东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其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公司发行新股时,优先于其他一般投资者按照其原有的持股比例认购新发行股份的权利.股东优先认购权是自益权和共益权的结合体,是期待权和形成权.我国采取任意主义立法例,笔者认为法定主义立法例更利于保护股东的利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比如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情况下,就可以排除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文中还介绍了股东优先认购权受到侵害时有多种救济途径,如新股发行留止请求权、请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责令公司股东大会重新做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
-
-
-
-
-
-
武腾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
摘要:
在担保法上,有关意思瑕疵场合保证合同效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担保法》第3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40条.根据前者第2项,①主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后者,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
武腾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
摘要:
在担保法上,有关意思瑕疵场合保证合同效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担保法》第3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40条.根据前者第2项,①主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后者,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
武腾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
摘要:
在担保法上,有关意思瑕疵场合保证合同效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担保法》第3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40条.根据前者第2项,①主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后者,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
武腾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
摘要:
在担保法上,有关意思瑕疵场合保证合同效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担保法》第3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40条.根据前者第2项,①主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后者,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