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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52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2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39937篇;相关期刊308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物权行为的相关文献由535位作者贡献,包括王舒、余曦、刘国涛等。

物权行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22 占比:0.06%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939937 占比:99.94%

总计:940460篇

物权行为—发文趋势图

物权行为

-研究学者

  • 王舒
  • 余曦
  • 刘国涛
  • 吴光荣
  • 孙鹏
  • 张琴
  • 朱涵
  • 李凤章
  • 李永军
  • 毛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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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文胜
    • 摘要: 《民法典》第133条不再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从而,《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当于《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并与大陆法系中通行的“法律行为”一词本质相同。《民法典》第133条所规定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而非效果),这一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重要标志。在《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中,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意思表示生效之后方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可能;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存在所谓“不需要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传统学说所称意思表示的“要素”,所表达的往往是一个正常的意思表示所具有的“元素”。在对意思表示的元素进行拆分观察时,将其客观方面拆为三部分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外部行为、客观所表现出的受拘束的意思、客观所追求的私法效果。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仍停留在我国民法学说讨论之中,未进入《民法典》的规则体系。
    • 旦增益嘎
    • 摘要: 自德国历史与法学院的代表萨维尼创建了完整的物权理论并被德国民法典采纳以来,他的理论在世界法律界引起了巨大反响。尽管其高度抽象和完整的逻辑受到其追随者的称赞,但也受到一些法学家的强烈批评,指责该理论过于抽象,深刻和过时。在德国民法典之后的不同国家的民法中清楚地反映了这种不同的态度。有继承者,拒绝者和条件识别者。在各国的长期司法和理论研究中,比较了这些不同立法案例的利弊。
    • 董新中
    • 摘要: 无权处分情形之下,涉及合同效力及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因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而不同。从我国关于无权处分的立法史考察看,《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故而将无权处分形成的合同效力规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亦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物权法》第十五条确立了债、物二分理论,规定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有效,但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裁判规则,因此《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范不应再保留。基于《物权法》上已经确立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分离的原则,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删除无权处分规定符合基本法理。在《民法典》实施后,司法实践中仍应坚持无权处分情形下应当确立合同有效但不发生物权变动,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裁判规则。与无权处分相关的主观善恶、给付均不能影响合同效力;无权处分情形下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物权,而无权处分者则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冒名行为情形应当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以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效果。
    • 陈元鑫
    • 摘要: 物权行为是以物权为客体的处分行为,故确定物权行为的概念应以处分行为的概念为基础.从处分行为的角度观察,设定权利质权并非物权行为,而是准物权行为.即使在登记生效主义之下,交付或登记也不是物权行为,二者只是物权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真正的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合意,此种合意可以从交付背后的生活事实中推知.
    • 董新中
    • 摘要: 无权处分情形之下,涉及合同效力及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因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而不同.从我国关于无权处分的立法史考察看,《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故而将无权处分形成的合同效力规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亦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物权法》第十五条确立了债、物二分理论,规定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有效,但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裁判规则,因此《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范不应再保留.基于《物权法》上已经确立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分离的原则,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删除无权处分规定符合基本法理.在《民法典》实施后,司法实践中仍应坚持无权处分情形下应当确立合同有效但不发生物权变动,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裁判规则.与无权处分相关的主观善恶、给付均不能影响合同效力;无权处分情形下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物权,而无权处分者则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冒名行为情形应当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以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效果.
    • 陈玺岚
    • 摘要: 借名买房这一社会现象使得事实物权这一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被运用、在理论中被发展.以保障事实物权人的真正物权为目标,需要论证自借名买房转移登记之时起,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变更为借名人、而非出名人.与此同时,应防止房屋出卖人滥用登记瑕疵之名.一种解决思路是,认为借名买房登记包含两个物权行为——出卖人至出名人、出名人至借名人.两个物权行为同时发生.两个物权行为均有其物权的意思表示、且以该意思表示为核心.循此思路,尽管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借名人仍可主张其为事实物权人.
    • 吴众垚
    • 摘要: "物权行为"理论对物权法制度构建的重要价值,作为德国理论无比深奥的思维方式和无比高超的法律技术之典型代表的物权行为理论.但"物权行为"的理论绝对不仅仅是一个形而上的抽象问题,其也深刻影响着德国民法基本立场与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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