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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权

担保权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8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0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5306篇;相关期刊69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等;担保权的相关文献由97位作者贡献,包括兰桂杰、朱涵、江桃等。

担保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0 占比:1.48%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7%

专利文献>

论文:5306 占比:98.44%

总计:5390篇

担保权—发文趋势图

担保权

-研究学者

  • 兰桂杰
  • 朱涵
  • 江桃
  • 王艺桐
  • 丁银莲
  • 万勇
  • 丘志乔
  • 严立冬
  • 伏军
  • 侯宇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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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陈秋生
    • 摘要: 混合担保的概念辨析是研究混合担保规则的前提,务必要予以重视和澄清。《民法典》第392条确立的债权人实现担保权的顺位,应当贯彻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各方的约定。适用自物担保物权实现在先规则时要区分保证方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自主选择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明确回应了没有约定且无意思联络相互独立的混合担保人之间不享有追偿权。
    • 邵永乐
    • 摘要: 物权法定原则下的制度刚性无法满足实践中弹性融资的需要,催生了股权让与担保等市场主体自发权利义务分配机制,统一裁判逻辑有利于缓解规则供给不足引发的商事活动的不确定性问题。“担保权构成论”侧重实质功能分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融资功能的发挥更具优势,被司法实践广泛认可,是股权让与担保制度设计的应然选择。在“担保权构成论”之下,“股权让与担保合意+登记公示”即可完成“非典型担保权”的创设,这种物权性的担保权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冲击可通过法定公示要件的满足而予以消减。在对外效力层面,应始终贯彻第三人和担保双方的利益平衡。经过登记公示程序的让与担保可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担保权人只具有股权的外观,不实际享有股权,因此不负出资义务,但善意第三人基于对权利外观的信赖与之从事股权交易,则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
    • 师晓东
    • 摘要: 担保借款双重诈骗案件中"后骗"行为是否以诈骗犯罪论处在实践中和理论界均存在严重分歧.对其定性的关键在于担保权是否有效,进而影响财产损失的认定.有罪说忽视了担保权在财产损失认定中的价值,由此得出的定罪结论不妥.无罪说的优势在于"有担保则无损失"的认定思路,但是主张担保权一律有效从而没有财产损失,也并非没有疑问.担保权是否有效要结合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判断,《民法典》的颁布也为担保权的效力判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此类案件中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在构造上并不完全相同,基本可以划分为直线形构造和三角形构造两种.直线形构造案件中,出借人能够善意取得担保权的,行为人的借款行为不成立诈骗犯罪;三角形构造案件适用第三人欺诈理论,出借人当然取得担保权,行为人的借款行为不成立诈骗犯罪.
    • 黄凤
    • 摘要: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第75条明确规定了担保权在重整程序中涉及到的一系列暂停行使规则,不过相关法律条文描述比较模糊,暂停行使所涉及到的担保权缺乏明确类型规定,也未详细规定受限制方担保权人相关权利保护内容,在其他程序中涉及到的适用规则也没有明确提出,所以在法律理解方面容易出现偏差,还会影响司法实践,并引起有关法律适用争议.对此,本文着重针对破产重整中的担保权暂停行使范围问题、暂停行使期间的有关权利受限问题、担保权保护问题以及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担保权暂停行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我国现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 覃舒婷
    • 摘要: 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认可让与担保效力,最高法出台《九民纪要》中关于让与担保相关的裁判规则.在新出的民法典中并没有对让与担保作出相关法律规定.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所签订的让与担保协议只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才具备效力.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小型规模企业对融资的需求日益增加,让与担保方式可解决许多实务需求,但因存在隐藏性、公示性不足等严重弊端,使让与担保在实务中产生争议.
    • 高萌
    • 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在动产担保权"先登记者优先"规则之外引入了赋予购买价金担保权的超级优先顺位规则,体现了鼓励融资的价值导向.这一规则有着对抗其他在先登记的担保物权的特殊优先地位,但除了在成立要件上受到严格约束外,其优先效力也受到留置权等的制约,在实践中更应当注重平衡购买价金担保权人与担保人的利益.
    • 朱虎
    • 摘要: 民法典中债权受让人的地位保障规则涉及多个层面.受让人取得债权的时点是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其同时取得了广义上的从权利,对担保权的取得无需其他公示,并依据受让人是否具有解除利益判断其是否取得解除权.受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中,受让人对让与人享有辅助请求权;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包括承诺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让与人未经受让人同意作出的导致转让债权价值减损的行为,对受让人不发生效力,但存在合理的例外.在受让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关系中,应根据功能性担保的统一观念,首先按照登记先后以及登记与扣押、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先后,确定债权利益的最终归属顺位,该顺位利益也应合理延伸到因债务人履行形成的收益上.
    • 张一凡
    • 摘要: 企业为所有物设立担保是常见的融资手段,一旦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就需要平衡社会利益和担保权人利益二者关系.因此,世界各国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担保权的实现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我国破产法中的"暂停行使"制度就确立了企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权的行使规则,①但本规定较为模糊,对所有的担保权等同视之.本文通过分析学界对于我国破产重整担保权暂停行使适用范围的两种不同观点,结合美国破产法上的立法经验,提出在我国破产重整中担保权暂停行使制度中,区分担保物的类别以及担保物对于破产企业重整的必要性的建议,以求平衡破产企业与担保权人之间的利益.
    • 周锐丽
    • 摘要: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中的“约定”应指对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二者之间责任顺序和责任范围的约定。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对于物上保证人并无顺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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