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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法律效力的实证研究

     

摘要

物权法定原则下的制度刚性无法满足实践中弹性融资的需要,催生了股权让与担保等市场主体自发权利义务分配机制,统一裁判逻辑有利于缓解规则供给不足引发的商事活动的不确定性问题。“担保权构成论”侧重实质功能分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融资功能的发挥更具优势,被司法实践广泛认可,是股权让与担保制度设计的应然选择。在“担保权构成论”之下,“股权让与担保合意+登记公示”即可完成“非典型担保权”的创设,这种物权性的担保权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冲击可通过法定公示要件的满足而予以消减。在对外效力层面,应始终贯彻第三人和担保双方的利益平衡。经过登记公示程序的让与担保可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担保权人只具有股权的外观,不实际享有股权,因此不负出资义务,但善意第三人基于对权利外观的信赖与之从事股权交易,则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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