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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

抵押权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31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02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5278篇;相关期刊649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2010年第十三届北京科技交流学术月——第二届北京青年土地学术交流会等;抵押权的相关文献由1398位作者贡献,包括佘国华、崔建远、殷琳等。

抵押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02 占比:19.75%

会议论文>

论文:13 占比:0.20%

专利文献>

论文:5278 占比:80.05%

总计:6593篇

抵押权—发文趋势图

抵押权

-研究学者

  • 佘国华
  • 崔建远
  • 殷琳
  • 程啸
  • 程宗璋
  • 董学立
  • 贾登勋
  • 赵秀梅
  • 高圣平
  • 储江南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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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叶刚
    • 摘要: 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设立保证或者其他非典型担保的效力。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其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债权人未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债权数额,同时,该责任受到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减轻规则的限制。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抵押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或者抵押人承担责任。
    • 李丹
    • 摘要: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是较为普遍的做法。房地产开发项目往往融资金额较大,且开发商大都同时开发多个项目,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出现项目未完工、拖欠工程款等风险。银行应通过明晰承包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要件、明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体等措施来有效应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抵押权的相关风险。
    • 李国际; 王昌稳; 周若愚
    • 摘要: 《民法典》第406条确立了抵押物转让新规。新规摒弃了我国一直奉行的立法限制主义,转而以抵押转让自由主义为取向。第406条的但书,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区分未将与已将约定登记,分别发生与不发生物权效力,并不影响发生债权效力。抵押物转让需要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抵押规则。结合合同编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制度,探索规定涤除权规则来保护买受人利益。
    • 游晓清
    • 摘要: 不动产抵押担保常用作借贷合同的担保过程,但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借贷合同后很多都未完成不动产的抵押登记,这可能由债权人、不动产抵押人、债务人等某一方或多方的原因导致。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相关规定,抵押登记仅对抵押权的设立有影响,而不会干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债权人可通过正当途径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 王耕
    • 摘要: 我国《民法典》对于以预售商品房进行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未转化为本登记的情形未明确规定权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现象,其中既有受预告登记制度设立时所处特殊社会背景影响的情况,也有受沿袭《物权法》的法律文本局限性影响的情况。在借鉴原有判决合理因素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担保制度解释》。该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符合三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权利人可在义务人不履行登记义务时行使优先受偿权。该规定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也丰富了《民法典》的预告登记制度。笔者建议在此基础上将单方面申请、自动转换的程序性机制加以普及。
    • 曹腾
    • 摘要: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制度规范较为原则而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指引,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一致的裁判结果。基于居住权的性质,就同一物上居住权与抵押权之冲突为视角,参照适用租赁合同关系对居住权的规则准用,结合比例原则及物权顺位就该准用目的的适当性及准用结果的正确性,续造利益衡平,以搭建权利冲突时的解纷模式雏形。概言之,结合《民法典》,通过制度准用为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优先级问题提供解决思路,以期更好挖掘居住权与他物权的共存之道。
    • 罗亚文
    • 摘要: 我国抵押权预告登记为大陆法系预告登记制度与英美法系按揭制度的本土化结合,主要适用于预售商品房按揭场景。《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2条虽首次明确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优先受偿性,但《民法典》第221条却以“所有权”为预告登记制度的设计基础。担保物权体系与不动产登记规范的制度脱节造成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内生性矛盾,现行规范的瑕疵指引及相关效力规则的缺失导致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制度罅隙。在“类型化”规范原则下,应当以“物上之债”为理论供给,以“双重担保属性”为核心特征,高效推进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独立性建构。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体系建构应以扩张适用范围、肯认优先受偿权、解除处分限制、明确不可对抗强制执行措施等为基本效力准则。
    • 孙昂; 曹军宇
    • 摘要: 在处置涉居住权及抵押权的不动产时,居住权与抵押权可能因设立顺位的差异出现不同冲突。执行法官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类案经验确定“居抵”优先级,可能产生人为制造虚假冲突,使执行程序中“居抵”设立顺位下后设权力出现异化,表现为部分抵押人与案外人通过倒签合同的方式设立虚假居住权,或无权处分人抵押他人不动产导致抵押权善意取得影响居住权人利益。其中既有涤除程序同质化,居住权实体审查范围缺位的原因,又有不动产抵押权善意证明标准不一等因素的影响。为平衡强制执行中“居抵冲突”,以利益衡量为机制完善居住权涤除与救济制度,明确审查范围与善意取得基准,改良公示制度与确定对抗机制,以期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和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 陈金春
    • 摘要: 《民法典》时代,作为抵押物的动产、不动产均可转让,未达到约定条件的抵押物不可转让,但第三人享有涤除权。禁止性转让约定违背立法精神,当属无效。转让约定具有登记能力。应在明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人的通知义务、转让约定的继受的基础上,探究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厘清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受让人间的权力顺位。
    • 叶林; 王艺璇
    • 摘要: 依照担保物是否发生转移占有,传统民法将意定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和质权。动产担保通常具有转移占有的特点,遂被划入动产质权。此强行规定系基于动产担保的一般特性而作出,突出了物权法定思想,限制了当事人契约自由,降低了担保人对担保物的有效利用。但意定担保系担保人和担保权人协商设定的担保,应依当事人意愿而决定转移占有,无需强行植入物权法定。现代动产担保规则体现“市场化”特点,突破了动产担保交易在形式上的区分,尊重市场主体创设动产担保交易的自由,立法者应为此确立统一的设立、公示、违约救济和实现规则。《民法典》基于商业实践的需要,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酌他国立法例,采用了从形式主义向功能主义渐进转变模式。因《民法典》转型的不彻底性,必然增加规则解释和适用上的困难。但通过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搭建动产担保信息公示系统,明确动产担保权的效力和顺位,可以缓和法律解释上的困境,夯实动产担保交易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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