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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权

取回权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4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5871篇;相关期刊101种,包括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等;取回权的相关文献由147位作者贡献,包括邢玉霞、吴祖祥、吴芯露等。

取回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9 占比:2.31%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5871 占比:97.65%

总计:6012篇

取回权—发文趋势图

取回权

-研究学者

  • 邢玉霞
  • 吴祖祥
  • 吴芯露
  • 张玉梅
  • 张秀华
  • 杨哲
  • 杨晓
  • 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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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诗迪
    • 摘要: 《民法典》动产担保部分采“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方法”,修改了所有权保留中权利设立和权利实现的规定。所有权保留成为两种立法方法结合的典型制度之一。我国所有权保留的发展阶段分为合同法时期与民法典时期。功能主义强调交易安全,形式主义注重保护私有财产和合同自由,矛盾的根源是背后不同价值的冲突。所有权保留可以构成一项担保物权,对交付内涵的不同理解构成了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的分野,即此时出卖人交付的是物之占有还是真正的物之所有权。为了平衡第三人的利益,可以适用《民法典》新增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应引入“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之抗辩。担保物权的顺位问题,适用《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权利是否登记及登记的顺位。目前,对《民法典》第642条所采的双轨制的所有权保留实现方式,应予以审慎解释。取回权是基于买卖合同而生的就物受偿手段,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相关规定,即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恢复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参照适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基于保留的所有权性质而适用的程序。因受立法变化的影响,所有权保留的性质改变后,相关司法解释应作出同步修改。
    • 胡少锋
    • 摘要: 我国《民法典》在所有权保留形式所有的基础之上引入实质担保的设计,造成了相关法律规则在理解上的冲突和适用中的困难,破产法基于以往形式担保的观念赋予所有权保留出卖人以取回权,而未言及其任何内在的担保目的,引起赋予出卖人取回权或别除权之争论。在明晰民法及破产法所有权保留规则之间冲突的基础上,对所有权保留性质进行界定,可发现担保性是现行法下认定所有权保留性质的核心,体现到破产程序中,应基于所有权保留的这种担保特性赋予出卖人以别除权,以实现相关规则的衔接与各方利益的平衡。
    • 邹海林
    • 摘要: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如何解释所有权保留,理论上有所有权构成说和担保权形成说之区分。因个别交易规则的变化,理论和司法实务基于担保功能主义的学说,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并相应“准用”民法典第二编第四分编规定的动产抵押权之规则。担保功能主义的主张促成了《民法典》第388条扩张“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制度改革,但却没有改变《民法典》第641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的制度结构:以所有权构成说配置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出卖人回复标的物占有的取回权来保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以买受人的“回赎权”和出卖人的“再出售权”来平衡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项下的清算利益。以担保功能主义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规范文本上缺乏相应的制度基础,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与《民法典》上的物权法定主义、区分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以及基于“物债二分”的法典结构形成的动产担保物权的规则体系存在难以协调的冲突。回归所有权构成说解释《民法典》第641条,当为我国民法解释学的妥当路径。
    • 周飞
    • 摘要: 虽然所有权保留合同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但其中的出卖人取回权较为复杂,因此会涉及很多法律基础问题.一直以来,在有关出卖人取回权权力属性的分析和界定方面存在着分歧,各个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不统一.而这就需要探究出卖人取回权的权利属性,针对其中的取回权性质进行深入思考,并了解是否能够以合同解除的区别来判断其行使取回权的范围.
    • 勾雪峰
    • 摘要: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正在审理的执行异议之诉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因受相关立法对执行异议之诉与破产程序衔接缺乏具体规定、法院裁判理念及管辖存在争议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破产程序的启动并不必然导致执行程序的终结;另一方面,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对界定债务人财产范围具有证明效力,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并不因破产程序启动而必然终止.在加强与破产案件审判协调的基础上,应根据破产程序所处不同阶段、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执行异议之诉起诉主体等因素,对执行异议之诉予以分别处理.
    • 胡晓晖
    • 摘要: 《民法典》对提存除了保留原《合同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原《物权法》及司法部部门规章《提存公证规则》中关于提存条件、类型、适用情形及有关程序性等规定外,更增加了对提存成立、提存效力及提存标的取回权的规定,弥补了提存制度的法律漏洞,进一步提升了提存制度的可操作性。
    • 李芷君
    • 摘要: 当融资租赁承租人违约时,现有制度难以确保出租人利益,亟待优化.一是要对承租人根本违约认定标准优化,即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使租金债权无法实现时,或是欠付租金超过合理期限、比例或金额过大且经催告后.二是要对出租人救济的双重路径及其内容优化,出租人取回权的法律属性应为合同解除后溯及力和所有权权能的结合体,当违约金指向的是合同解除后的损失时,出租人不能再请求损害赔偿,租赁物残值数额应结合已履行租金时长与租金总期限来确定.三是根据融资租赁的融资属性、出租人所有权的担保属性、融资租赁合同不可解约性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将出租人违约救济程序建构为:当承租人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请求租金加速到期时,承租人可提供担保替代履行;出租人通过诉讼请求租金加速到期,法院作出裁判后进入执行环节;在执行未果时,出租人不可再诉请法院解除合同.
    • 刘兴树; 高红漫
    • 摘要: 购房人权利优先是基于居住利益至上的考虑而做的特别突破,这种突破要求管理人在消费者购房人的识别上要采取慎重的态度。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购房人、建设工程承包人、抵押权人等诸多利益主体,其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安排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文章从购房人缴纳全部购房款的处理;购房人缴纳大部分购房款的处理;购房人支付小部分购房款的处理;购房人违约金、赔偿金、利息损失、房屋差价款按普通债权处理;实务操作必须对消费者购房人的认定进行严格把握等五部分内容,阐释了实现消费者购房人优先权应该明确操作路径,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房地产企业破产中消费性购房人的优先权。
    • 温淼
    • 摘要: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深入,农机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资金融通手段.然而现有的法律、规章或者条例均没有系统性地考虑农机融资租赁的购买模式,在法律制度层面还存在很多突出问题亟待解决,识别这些法律问题,完善农机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对于未来更好地开展农机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有重要意义.
    • 赵凤林
    • 摘要: 虽然近20年来拆迁(征收)一直是进行旧城区改造推进城市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但在高速推进城市化过程中拆迁(征收)的各个环节也成为中国社会矛盾最为频发的领域.从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年中,公证虽然介入拆迁(征收)过程中的范围越来越广,但却少有进入有法律深度的领域,这使得公证职能没能在重要的城市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真正发挥出预防性司法制度的优势.公证提存对清偿资金具有"寄托、保管"的职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房屋征收过程中引入公证提存,是一种能避免国家资金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产生清偿纠纷的新模式,是一种维护城市建设中经济流转秩序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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