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
别除权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5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篇;相关期刊66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等;别除权的相关文献由100位作者贡献,包括侯德斌、吴芯露、常璐等。
别除权
-研究学者
- 侯德斌
- 吴芯露
- 常璐
- 张迎秀
- 朱国庆
- 李红艳
- 王艳华
- 田昊
- 谢九华
- 谢迪扬
- 马忠法
- 于凤瑞
- 于新循
- 仲盛
- 任晓力
- 任晓力1
- 何冰
- 佟秀芝
- 冉克平
- 冯振堂
- 冯杨勇
- 冯阿华
- 刘剑
- 刘子平
- 刘庆光
- 刘振明
- 华景煜
- 叶龙
- 吴念辉
- 姚聪聪
- 姜桂金
- 姜瀛
- 孙业群
- 孙浩
- 宋玲玲
- 庄加园1
- 张仰民
- 张学军
- 张爱岩
- 徐晓
- 曲宗洪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1
- 朱诗雯
- 李军
- 李富天
- 李岚红
- 李征宇
- 李淑贤
- 李阳
- 杜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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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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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在所有权保留形式所有的基础之上引入实质担保的设计,造成了相关法律规则在理解上的冲突和适用中的困难,破产法基于以往形式担保的观念赋予所有权保留出卖人以取回权,而未言及其任何内在的担保目的,引起赋予出卖人取回权或别除权之争论。在明晰民法及破产法所有权保留规则之间冲突的基础上,对所有权保留性质进行界定,可发现担保性是现行法下认定所有权保留性质的核心,体现到破产程序中,应基于所有权保留的这种担保特性赋予出卖人以别除权,以实现相关规则的衔接与各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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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
黄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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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首次赋予税收以优先权。在非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及特定情形下的担保物权就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有别于破产程序中税款债权与别除权清偿顺位的规定。不可否认,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建立,引发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税务机关和民事个体间的清偿顺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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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忠法;
谢迪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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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秘密作为具有较大价值的无形财产,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应转化为经济利益以清偿债务.我国现行破产制度对商业秘密的重视不够,在破产程序中对其权属与范围的认定、披露与移交、许可合同的处理、别除权的权利实现及相关保密工作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规范.为提高其经济价值转化率,可借鉴美国商业秘密破产处理的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确立经济利益获取主体即为所有人的初步推定制度、破产人强制披露制度、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分离制度、别除权的整体化设立与清偿制度、破产程序中的延续性保密制度等,以提升我国破产法将商业秘密转化为经济利益的能力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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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云霞;
王春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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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大量保证金担保,但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的缺失,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保证金的处理存在诸多争议,本文通过对保证金担保的性质、成立要件以及在实务中的处理进行分析,进而得出以保证金形式设立的担保,如果具备金钱质押的生效要件,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质权人作为担保物权人,对设定质押的金钱享有别除权,可对该金钱主张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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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忠法;
谢迪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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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秘密作为具有较大价值的无形财产,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应转化为经济利益以清偿债务。我国现行破产制度对商业秘密的重视不够,在破产程序中对其权属与范围的认定、披露与移交、许可合同的处理、别除权的权利实现及相关保密工作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规范。为提高其经济价值转化率,可借鉴美国商业秘密破产处理的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确立经济利益获取主体即为所有人的初步推定制度、破产人强制披露制度、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分离制度、别除权的整体化设立与清偿制度、破产程序中的延续性保密制度等,以提升我国破产法将商业秘密转化为经济利益的能力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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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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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保留买卖合同尚待履行,管理人对合同履行与否具有选择权。但考虑到对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及破产风险的可预见性等因素,应否定在出卖人破产时管理人的解除权。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时,根据合同解除与否应严格区分"所有权保留取回权"与破产取回权,前者系以所有权保留合同条款为基础,后者则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应用,两者行使规则亦不通用。在取回后,应排除多余的"担保拟制"与"共益债务拟制",用债权方法解决后续清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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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新循;
王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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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乃破产债权公平清偿的关键性因素.但囿于传统与现实的多种制约,我国以《企业破产法》为中心的现行破产制度暴露出诸多不尽如意甚至于大相径庭的实施效果,其中制约因素之一便是破产财产除外这一消极制度层面上的相应缺失.鉴于此,应在完善破产财产制度中积极引入“负面清单”模式,重点以破产财产除外所维系的基础权利为中心加以系统构造:一是确定构建基点;二是揭示现有规则缺陷;三是因应提出构建设想,尽可能消除制度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形成积极层面与消极层面互补协调的破产财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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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洁桃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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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让与担保制度尚未明确规定于中国现行法律当中,然而在实务中让与担保大量存在,例如,在现代融资中,尤其是房地产企业融资最是常见.一旦这些存在让与担保权利义务关系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必然涉及让与担保与取回权、别除权等关系的处理,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作指导,司法实践对于让与担保的处理态度不一致,造成不公平现象发生须引起重视.在破产程序中,理论界对于让与担保权人是否对享有取回权、别除权的观点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破产法视角下的让与担保与别除权关系,以期使之得到破产立法者的重视,为完善中国的破产法制度略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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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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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定金债权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定金具有担保功效,其客体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代替物.定金债权存在被特定化的可能.不同种类的定金中,只有违约定金可以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对违约定金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应当予以类型化,不能采用单一标准.应当注重破产定金债权的撤销问题以及定金债权与其他权利发生竞合时的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