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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20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08篇;相关期刊144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时代法学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根本违约的相关文献由216位作者贡献,包括任涛、刘晓惠、刘金根等。

根本违约—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04 占比:39.77%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19%

专利文献>

论文:308 占比:60.04%

总计:513篇

根本违约—发文趋势图

根本违约

-研究学者

  • 任涛
  • 刘晓惠
  • 刘金根
  • 周新军
  • 周雪
  • 张乃文
  • 张文斌
  • 张海燕
  • 徐玉梅
  • 林妙群

根本违约

-相关会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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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朱政
    • 摘要: ◆案件回顾2018年10月,阿琳与某培训学校签订《学生入学注册合同》及《学生注册登记表》,双方约定学费为37000元,学习期限为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其后,阿琳转账支付3500元,并通过贷款平台支付33000元,共计付款36500元.合同签订后,阿琳开始在培训学校上课.2020年3月9日,培训学校对外公告停止校区所有营业和课程服务.阿琳认为,她的剩余课程尚未完成,培训学校已实际停止经营,导致培训合同的目标无法实现,培训学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遂起诉至法院.
    • 陈泓兰
    • 摘要: 本文将CISG第二十五条作为对象进行剖析,简单介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CISG中的根本违约概念,然后提炼出CISG中根本违约的三个构成要件——违约导致损害、违法后果的严重性、可预知性。以此三个构成要件为框架,分别将该条文中容易理解错误的字词,如“合同”“损害”“期待得到的东西”“有权”“实际上剥夺”“预知”“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等逐一分析,以此更好地理解与适用该法条。
    • 杨勇
    • 摘要: 《民法典》第610条已经成为根本违约场合风险回转的一般规则。该条继受自《美国统一商法典》,但继受并不完整。在比较法层面,合同撤销场合下限制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的模式,对于合同解除场合同样适用,出卖人的可归责性并不足以作为证成风险回转的正当性根据。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带来的是当事人所承担的相对人返还不能的风险失衡。风险回转优待买受人,有违双务合同中买受人所享有的信赖,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611条足以在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场合下为其提供充分救济。在因出卖人根本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时,风险负担规则应作如下解释:在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前,若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或灭失,应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在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后,若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或灭失,应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
    • 王雯慧
    • 摘要: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当事人之间采决议方式达成合意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的合同。在重整计划执行不能且不存在变更后恢复执行可能性时,应终止计划执行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在重整计划虽执行不能或执行困难,但存在替代重整方案时,当事人可申请变更计划。债务人拒不执行行为构成对计划的违约,借鉴境外相关立法,可将其违约行为区分为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对于前者债务人的不执行行为已使得重整计划的目的落空,应允许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换;对于后者重整计划仍具有执行的可能性和意义,可采取更换执行主体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促进计划继续执行。故《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在解释论上应予以限缩,在立法论上应予以修改。
    • 林妙群
    • 摘要: 根本违约制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公约》扮演极重要的角色,称之《公约》违约救济制度的基石.《公约》对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作了规定,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探讨,兼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客观主义,并弥补了两大法系关于该规定的不足,为各国相关立法提供了借鉴的依据.分析根本违约制度适用的具体情形以及法律后果,熟悉对国际货物买卖中根本违约的救济方法以及在适用该制度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可以使我国更好的将这一制度运用于司法实践.
    • 李芷君
    • 摘要: 当融资租赁承租人违约时,现有制度难以确保出租人利益,亟待优化.一是要对承租人根本违约认定标准优化,即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使租金债权无法实现时,或是欠付租金超过合理期限、比例或金额过大且经催告后.二是要对出租人救济的双重路径及其内容优化,出租人取回权的法律属性应为合同解除后溯及力和所有权权能的结合体,当违约金指向的是合同解除后的损失时,出租人不能再请求损害赔偿,租赁物残值数额应结合已履行租金时长与租金总期限来确定.三是根据融资租赁的融资属性、出租人所有权的担保属性、融资租赁合同不可解约性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将出租人违约救济程序建构为:当承租人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请求租金加速到期时,承租人可提供担保替代履行;出租人通过诉讼请求租金加速到期,法院作出裁判后进入执行环节;在执行未果时,出租人不可再诉请法院解除合同.
    • 周雪
    • 摘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确立了其根本违约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第107号指导案例阐明了我国法院适用《公约》根本违约制度的裁判规则,以该案为中心,分析研究《公约》根本违约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救济方式,对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促进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
    • 无; 赵珂; 马蓓蓓
    • 摘要: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1批指导性案例,包括第107号至第112号共6件指导性案例,总结了审判实践中某些普遍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统一司法尺度。其中,第107号指导案例为《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和说明。
    • 贲琳
    • 摘要: 随着我国近年来实施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大力推进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创办亚投行以及迄今为止共设立的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航运金融业迅猛发展,船舶融资租赁也受到更加瞩目的关注。船舶融资租赁以其投资时期长为主要特征,高投资高回报的同时必然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最典型、发生概率最高的当属违约风险。在介绍船舶融资租赁和根本违约的基础上,对船舶融资租赁三方违约行为中的根本违约进行界定,逐一分析了应对各方违约风险的防范措施。
    • 李圣瑞; 余长智
    • 摘要: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强调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如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实现影响不大,且合资合作项目建设已完成的,不宜认定构成根本违约,进而判决法定解除合同。可引导当事人对合资合作项目进行清算,否则可能会把不属于违约损失之外的市场经济规律下的正常商业风险损失完全转嫁至违约一方承担,造成解除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实质结果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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