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
出卖人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24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8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57303篇;相关期刊140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等;出卖人的相关文献由216位作者贡献,包括方龙华、程宗璋、邢玉霞等。
出卖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7303篇
占比:99.90%
总计:257552篇
出卖人
-研究学者
- 方龙华
- 程宗璋
- 邢玉霞
- 任颂
- 刘慧珍
- 姜亚兰
- 张玉梅
- 徐成红
- 戴和平
- 本刊编辑部
- 朱瑞
- 林清城
- 王硕
- 石振刚
- 程昭伦
- 翟云岭
- 邹海林
- 郭名宏
- 马思萍
- L.佛德
- 丁良喜
- 丁金荣
- 东亮
- 乔新生
- 于伟
- 于志宏
- 代炤兴
- 伍治良
- 何建
- 冯家刚
- 刁其怀
- 刘书錡
- 刘俊臣
- 刘冰2
- 刘冰封2
- 刘天夫
- 刘寿明
- 刘弘
- 刘德生
- 刘志刚
- 刘瑞珂
- 匡敦校
- 司夏冰
- 同惠
- 吕晓光
- 吴丹
- 吴君年
- 吴国喆
- 吴志忠
- 吴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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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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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租赁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滋生的一种新型的交易制度,与传统的分期付款销售交易模式具有显著的区别。在电力能源点项目建设中,特别是发电设备采购环节,融资租赁更是成为屡见不鲜地融资手段。本文从发电设备出卖人视角出发,以融资租赁的意义、相关方的角色为着手点,分析探讨发电设备出卖人面临的合同执行风险及防范措施,希望能对发电设备制造行业提供一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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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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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如何解释所有权保留,理论上有所有权构成说和担保权形成说之区分。因个别交易规则的变化,理论和司法实务基于担保功能主义的学说,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并相应“准用”民法典第二编第四分编规定的动产抵押权之规则。担保功能主义的主张促成了《民法典》第388条扩张“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制度改革,但却没有改变《民法典》第641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的制度结构:以所有权构成说配置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出卖人回复标的物占有的取回权来保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以买受人的“回赎权”和出卖人的“再出售权”来平衡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项下的清算利益。以担保功能主义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规范文本上缺乏相应的制度基础,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与《民法典》上的物权法定主义、区分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以及基于“物债二分”的法典结构形成的动产担保物权的规则体系存在难以协调的冲突。回归所有权构成说解释《民法典》第641条,当为我国民法解释学的妥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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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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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641条至第643条完善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所产生的影响,值得研究.出卖人的破产取回权以《企业破产法》第38条为依据,而出卖人取回权以《民法典》第642条为依据,二者性质有所不同,前者为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异议权,后者则为前者的请求权基础.出卖人取回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其构成要件已由《民法典》第642条规定.作为破产取回权的请求权基础者,并不限于《民法典》第642条,甚至还可以包括《民法典》第235条.《民法典》对出卖人取回权的回复占有的物权效力附加限制的,其限制同样适用于出卖人的破产取回权.以担保功能主义解释《民法典》第641条,对出卖人的破产取回权不应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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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炤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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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在我国飞速发展,房屋交易量暴增,与此同时,房屋交易法律纠纷数量也呈现出不断增长趋势.在这些法律纠纷中,"一房二卖"是较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纠纷,其影响十分恶劣,严重侵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本文在深入剖析"一房二卖"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以期在法律层面有效规制"一房二卖"行为,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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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谦;
马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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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不同于传统租赁,传统租赁的出租人将自己现有的物或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的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与出卖人不存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为单一。而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实质上是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资金,承租人实质上是为了缓解资金困难而进行租赁,在融资租赁中,"资"比"物"更为重要;也正因为如此,当事人之间系融资租赁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时有混淆,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上的认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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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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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知义务在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通知义务的义务人一般是出卖人.通知义务性质上属于附随义务.出卖人违反通知义务,不仅会使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不开始计算,还会导致损害赔偿责任.关于通知义务的产生时间,存在着事前通知模式和事后通知模式两种立法例,不同模式下通知义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亦未约定通知的形式,应当适用形式自由原则.中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在各类法定优先购买权中统一采纳事后通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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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甜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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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分期付款买卖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需在出卖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在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有收车权,但该约定条款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属于强制交易行为,若第三人在该标的物上设定了抵押权,该约定也侵犯了第三人的抵押权,合同中与此有关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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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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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一部分已经进行抵押的房产可能会由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而被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措施,然后进行司法拍卖以实现抵押权。然而在房屋买卖交易实践中,有一部分债务人希望通过自行处置抵押物,用所得款项来清偿债务的方式尽快解决债务纠纷。这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对定纷止争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有效的降低了法院执行阶段的社会成本,因此,应当是我们所支持和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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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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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租赁交易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物以动产设备为主的综合性交易.因为动产交易本身以及动产的物权公式以占有和交付为手段具有简便性,同时融资租赁物的所有人与占有、使用人相分离,导致融资租赁物上更易发生权利瑕疵与冲突的问题.本文拟从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的情形及权利冲突出发,对该情形下产生的转让抵押物行为的可能性、法律效力、相关合同的效力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结合现今法律环境,提出解决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抵押问题的途径,为处理融资租赁纠纷,促进行业发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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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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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租赁交易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物以动产设备为主的综合性交易.因为动产交易本身以及动产的物权公式以占有和交付为手段具有简便性,同时融资租赁物的所有人与占有、使用人相分离,导致融资租赁物上更易发生权利瑕疵与冲突的问题.本文拟从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的情形及权利冲突出发,对该情形下产生的转让抵押物行为的可能性、法律效力、相关合同的效力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结合现今法律环境,提出解决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抵押问题的途径,为处理融资租赁纠纷,促进行业发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