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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21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683篇;相关期刊150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等;预约合同的相关文献由231位作者贡献,包括于宝露、何茜、姚海波等。

预约合同—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16 占比:3.66%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5683 占比:96.32%

总计:5900篇

预约合同—发文趋势图

预约合同

-研究学者

  • 于宝露
  • 何茜
  • 姚海波
  • 文晓鹏
  • 曾猛
  • 李显冬
  • 杜昭彬
  • 杜立聪
  • 林博怀
  • 沈伟

预约合同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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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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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川生
    • 摘要: 框架协议是一种合同形式,一般属于预约合同;框架协议采购是一种程序规则,并依其规则在第二阶段授予一个或多个供应商采购合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二章第27条“采购方法”中规定了公共采购所有的采购方法和安排。其中,第一款列举了可供使用的采购方法,包括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询价、不通过谈判征求建议书、两阶段招标、通过对话征求建议书、通过顺序谈判征求建议书、竞争性谈判、电子逆向拍卖和单一来源采购;第二款提及《示范法》定义为框架协议程序的采购安排,见《示范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e)项定义1。
    • 李宇涵
    • 摘要: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违反预约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未做详细解释。预约合同能够为商业交易提供更多的可能性,保障双方进行更多的考量和谈判,在缔结本约合同存在客观障碍时为当事人提供一条出路,也为遵守预约约定的当事人提供一条违约救济的途径。目前,学术界对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四种学说,分别是“视为本约说”“善意磋商说”“强制缔约说”和“内容区分说”。对于违反预约合同损害赔偿的范围:“视为本约”的合同在不能继续履行时赔付“履行利益”,其他的预约合同按照“预约合同完备说”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完备程度越接近“本约”则越趋向于赔付本约的“履行利益”,然则偏向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 肖文豪
    • 摘要: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商品房开发商周转资金、减少投资成本的重要手段,是购房者为了节约购房成本而提前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的意愿。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商品房买卖中商品认购协议的数量也不断增加,由此引起的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加,因此对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性质、法律效力进行认定十分重要。虽然《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于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性质均进行了规定,但是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解释》对于商品房认购协议认定标准把握不一,但是其认为商品房认购协议可以向本约合同进行转化,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明确了满足约定在一定时间限度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下,将商品房认购协议定性为预约合同。而本文基于《民法典》的研究视角,展开了对商品认购协议书的效力研究。
    • 吴训祥
    • 摘要: 我国《民法典》未对约定优先购买权规则进行明确规定,但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而约定的先买权应具有效力。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时,我国《民法典》第726条以下的法定先买权规范有准用空间。形成权视野下的约定先买合同具有双重独立性,既独立于租赁合同等前合同,又独立于买卖合同即后合同。根据先买合同中是否存在对后合同价款的明确约定,可以进一步将先买权进行限制性与非限制性的类型化区分,该类型化在通知义务内容和同等条件的认定上具有意义。限制性先买合同与预约合同存在重大区别。独立的先买合同本身不产生具有牵连性的主给付义务,而仅为权利人设立附条件的形成权。在先买情形出现时,负担人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权利人凭借单方意思表示在其与负担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约定先买合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负担人可以选择履行后合同或第三人合同并承担“一物二卖”的责任。
    • 冯硕
    • 摘要: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从立法上确立了预约合同制度,但对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方式及赔偿范围未予以明确,仍有解释上的空间。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范围除了一般合同适用的定金及违约金之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履行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及部分机会损失。同时当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及利益平衡原则的综合考虑,通过对商品房预约合同的效力做类型化区分,从而确定违约赔偿范围。
    • 许阳
    • 摘要: 由于商品房买卖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其预约合同引发的法律问题由来已久。《民法典》第 495 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预约合同制度进行明确,相关问题再次受到广泛的关注。对于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区分问题上,只有双方当事人订立该合同的目的是决定合同性质的根本性标准。在其满足具备本约的全部主要内容且已经收受购房款两个严格的条件时,才可发生转化。当无法订立本约时,商品房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应包括强制履行。
    • 孙阳
    • 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第495条规定了"预约合同",虽然没有详细阐述预约合同的本质特征,但这也是一个新突破,为这类合同"正名",名正言顺后相信这类合同会更加广泛地被应用.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法律和实务角度对预约合同做更加深入的分析,包括预约合同的构建与识别、违约救济.
    • 赵洁
    • 摘要: 预约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及预约违约损害赔偿问题的基础和前提在于对预约合同和预约效力进行类型化认定.预约合同应基于当事人的真意并按照内容的实质进行分类,预约效力不能单一认定为必须磋商或应当缔约.预约能否实际履行具体根据客观内容来推断,理论上认可继续履行的适用空间.损害赔偿范围因缔约阶段的效力不同而相应地产生信赖利益损失或履行利益损失.
    • 谭涵琦; 刘敏; 于建尧
    • 摘要: 预约合同认定的标准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是合同内容,抑或是两者皆有,甚至还涵盖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认定?相关司法解释早已点明了该类合同的表现形式、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救济.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71个相关案例来看,司法实务中存在对预约合同构成理解不一、认定路径矛盾的问题,以及将合同成立等同于本约合同成立从而排除预约合同成立的误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合同成立与本约成立作出明确的区分,为判定为预约合同留出一定的空间,同时明确规定以意思表示作为预约合同最关键的裁判标准.
    • 林博怀
    • 摘要: 2020年5月28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面世并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分七编,其中第三编为合同编,合同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为基础,进行了百余处修改。合同编在修改时汲取了司法解释的经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预约合同”的定义及其法律责任。略留遗憾的是,对于“预约合同能否强制履行”这一争议性问题,合同编未予明确。本文从投资并购项目的预约合同纠纷视角进行分析,可见目前最高院和大部分地方法院倾向于不支持通过预约强制缔结本约,这意味着投资并购项目的交易双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需审慎选择交易文件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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