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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69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90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294篇;相关期刊411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江苏省行政与经济法研究会2010年年会、2009年行政法年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等;信赖利益的相关文献由750位作者贡献,包括蔡维莉、赵融、万东升等。

信赖利益—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90 占比:69.84%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40%

专利文献>

论文:294 占比:29.76%

总计:988篇

信赖利益—发文趋势图

信赖利益

-研究学者

  • 蔡维莉
  • 赵融
  • 万东升
  • 万宗瓒
  • 丛玉红
  • 何玉婷
  • 侯梦斐
  • 关淑芳
  • 刘凯丽
  • 刘方飞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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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曲冬梅; 任翔宇
    • 摘要: 隐名股东能否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对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成为当前学理上尚存争议、实践中又广泛存在的问题。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立法中适用统一而明确的标准。通过检视商事外观主义的构成要件,建议在代持股作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中,不得滥用外观主义和善意取得作为说理依据,应当以支持隐名股东排除强制执行为原则,例外地否定隐名股东异议权,在裁判中视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同时,限缩解释《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第三人”为“善意的交易相对人”。
    • 罗炀
    • 摘要: 行政允诺作为一种相对自由裁量的制度,其特征具有相对自由的非强制性,可以发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行政管理活动,从而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能力。现实中,行政允诺制度频繁使用导致其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不少突出问题,出现了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实践的情况,理论立法规定的不健全,实践中出现行政主体缺乏法律的约束而滥用允诺和无权允诺以及行政相对人信赖救济不足的问题。为了健全行政允诺内容规定,本文根据当下现实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概述,分析行政允诺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
    • 童云峰
    • 摘要: 实务中关涉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裁判存在适用紊乱的现象,学理上的争论更为激烈,虽近来稍有冷却,但理解偏差对司法实践的负面效应仍在延续.酿成这一困境的直接诱因是解释垄断主义的生成与更迭,根本原因是对司法解释独立性的误判.应回归司法解释的从属性,进而确证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是个伪命题.刑法司法解释的所谓“溯及力”问题,实为刑法解释间的冲突和疑问,应引入“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这一解决“解释冲突”的理性方案,在价值观上因契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理念而有可接受性,在方法论上因符合既有规范旨趣而有可操作性.因此,在具体场景下,当“惯例解释”与司法解释、新旧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且有合理怀疑时,应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逻辑,以保障被告人的信赖利益、公众的法感情和法的安定性.
    • 马雪妍
    • 摘要: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初是为了解决行政机关是否可以随意撤销行政行为的问题,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创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选择,不仅可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法治政府的重要指标。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相关理论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保障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利益,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稳定预期、提振信心,激发招商引资的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在优化营商环境时要遵循信赖保护原则,正确、合理地进行利益衡量,以充分地发挥其司法作用。
    • 刘焕芳; 董美霞
    • 摘要: 信赖利益保护对合理协调法安定性带来的行政风险与权利救济之间的张力,举足轻重。能否将信赖利益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如何认定与恰当适用,均系国家赔偿案件的疑难问题。文章通过检视实务,探寻授益行为信赖保护的多层理论空间,为信赖利益保护提供理论依据;通过多维度透视授益性行政赔偿案件,并依据法经济学中利益平衡原则与比例原则分别确定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探寻国家赔偿领域内对不平等主体间利益受损予以信赖保护的空间与限度,以维护法的安定性与实质正义。
    • 薛帅
    • 摘要: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开展对企业经营中缔约过失责任风险及其预防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在此背景下,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在《民法典》中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特征;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大成立要件和赔偿范围,并对企业经营中可能遇到的假借订立合同、主观欺诈行为和泄露商业秘密等常见缔约过失责任风险提出了防范重点。
    • 冯硕
    • 摘要: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从立法上确立了预约合同制度,但对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方式及赔偿范围未予以明确,仍有解释上的空间。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范围除了一般合同适用的定金及违约金之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履行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及部分机会损失。同时当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及利益平衡原则的综合考虑,通过对商品房预约合同的效力做类型化区分,从而确定违约赔偿范围。
    • 徐静观
    • 摘要: 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与商事外观主义密不可分,审判实践中用外观主义保护第三人已成定势思维,但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并非没有界限。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外纠纷可鉴隐名出资中的不完全隐名理论,唯有公司对内部关系知情时才存在外观与实质的背离,因而有外观主义介入的空间,例外情况在于第三人恶意时,无论实际股东是否显名化,均不应对其予以保护。此外,第三人信赖与其法律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是外观主义得以适用的本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应当以保护“就争议股权产生交易关系的第三者”为原则,妥善分析对股权外观的信赖是否对交易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准确把握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
    • 李世阳
    • 摘要: 贿赂犯罪教义学体系的建构需要统一的保护法益作为指导。在贿赂犯罪的构造上,应超越传统的受贿人与行贿人的两极构造,从分配行政的立场出发,分别从平行的社会一般人、全体国民、国家的视角逐层考察受贿人与行贿人形成的交易关系所侵害的内容。与贿赂犯罪的这种差序构造相对应,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也由渐进式的三重内容构成,第一重是从与行贿人处于同等的资源竞争地位的平行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出发,贿赂犯罪侵犯了其获取维系生存和自由发展的公共资源的机会公平性;第二重是从全体国民的视角出发,贿赂犯罪破坏了国民对于凭借自己实力获取相应公共资源的信赖利益;第三重是从国家的视角出发,贿赂犯罪累积性地侵犯国家这一抽象人格体的存在根基。
    • 姚辉; 阙梓冰
    • 摘要: 在对待不动产隐名权利人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上,理论通说多倾向于援引现行法确立的外观主义结论,保护善意执行申请人的信赖利益,而实践中却常有裁判肯定不动产隐名权利能够产生对抗力.审视通说观点秉承的价值理念和解释方法,诸多方面可资探讨.外观主义在物权法体系中应属例外而非原则,优先维护信赖利益不等同于一概保护善意第三人.支付对价的事实、占有的公示方式与隐名权利的对抗力存在关联性,以政策目标限制民事权利应遵循一定限度.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应区分对待不同情形,有条件地对不动产隐名权利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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