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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25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30篇、会议论文24篇、专利文献387篇;相关期刊779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22种,包括2015第十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第四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等;诚信原则的相关文献由1276位作者贡献,包括徐国栋、刘涛、唐明等。

诚信原则—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30 占比:74.95%

会议论文>

论文:24 占比:1.46%

专利文献>

论文:387 占比:23.58%

总计:1641篇

诚信原则—发文趋势图

诚信原则

-研究学者

  • 徐国栋
  • 刘涛
  • 唐明
  • 李晓男
  • 唐文
  • 孙光宁
  • 张莹
  • 曹阳
  • 李明
  • 杨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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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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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岳小川
    • 摘要: 本文作者以一则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案例,提出了一些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意见。本文讨论了什么是投标保证金,为什么要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性质,以及投标保证金作用扩大带来的弊端等问题。前不久,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安徽某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因某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业绩,违反诚信原则而没收投标人50万元投标保证金诉讼案件(以下简称"安徽案")的判决。
    • 王晶
    • 摘要: 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中基本且重要的一项原则,在指导当事人行为、解释与使用法律上均有明显作用,近年来,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地位也得到了明显的提高。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共享经济作为一种崭新的经济形态,逐渐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给人们生活和工作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各种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共享经济需要建立在交易双方的信任基础上,但相关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在关于共享经济的立法和司法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且人们在享受共享经济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并未认真落实基本的诚信原则,从而阻碍了共享经济的发展。因此,文章简要分析了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内涵,以及目前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重点探讨共享经济背景下的诚信法律问题,以及民法的诚信原则在共享经济中的应用和有效性,旨在推动我国共享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 乌日力嘎; 温知晗
    • 摘要: 诚信价值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范畴,在法律上能够具化为诚信原则。以诚信价值为内核的诚信原则在司法裁判中具有证成功能,特别是在漏洞补充的场合,诚信价值(原则)能够直接作用于裁判大前提的建构。但是,通过考察我国指导性案例,发现诚信价值的证成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比如,指导性案例45号和58号中,法律规则缺失,法官径自依据诚信原则的初显优先性作出裁判,忽略了原则和价值需要以权衡的方式适用,裁判理由中也没有为诚信原则的适用提供更多的实质内容。为了更好地发挥诚信价值的证成功能,法官有必要通过权衡方法确定证成的形式,并在多个不同但有关联的价值和原则间进行重力的衡量,同时还需要在法律原则体系、法律共同体的思维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内进行实质理由的证成。
    • 白如银
    • 摘要: 招标投标是典型的竞争性缔约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民法典》的自愿、平等、诚信等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些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准则。本文以(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为导引,对诚信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运用及司法适用进行探讨。
    • 刘颖
    • 摘要: 既判力标准时后的形成权行使是一种诉讼行为,其将有可能从实质上推翻前诉判决,进而危及法的安定性。由于形成权的行使是在既判力的标准时后,属于“新事由”,不受既判力的遮断,因而无法采用诉讼法上的遮断效路径加以排斥。实体法视角是将各种形成权的性质、行使效果以及形成权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利害状况等实体法因素投射到遮断效路径,进而得出是否加以排斥的结论,其本身并非解决路径,但却为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适用时的价值判断提供了客观标准。既判力标准时后的撤销权或解除权的行使构成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属于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依据实体法因素进行具体的价值判断后,应当适用诚信原则加以排斥,从而维护法的安定性;但抵销权的行使并未危及法的安定性,因而不受限制。
    • 张靖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处理中增设了诚信原则,有效应对了个人信息侵权无法穷举的情况,使个人信息处理标准更为严格,进一步保障了处理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安全。诚信原则以告知同意原则为前提,要求信息处理主体必须诚恳坦白,信守诺言,充分保障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实践适用时应注意规范公开信息处理过程,明确权利义务和算法透明等内容,并对敏感个人信息作特别规定。
    • 徐国栋
    • 摘要: 为了推进对外国适用诚信原则经验的国别化和案例化研究,为我国司法和立法提供借鉴,本文研究了意大利法院适用诚信原则的四个典型判例,分别关系到主观诚信、客观诚信、端方和禁反言,从而比较全面地展示了意大利法院适用诚信原则的经验。这些判例大多经过三审,到最高法院结案,所以具有典型性。主观诚信涉及对诚信者的奖励,意大利的免还标的物的价值只还其价格的奖励措施具有鲜明的个性。客观诚信与端方并列,代表了意大利立法者独特的思想历程,法院还是把它们作为两个不同的原则适用。在本文分析的案例中,客观诚信原则起了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禁反言的确立属于《意大利民法典》的特色和优势,但法院考虑到一个自然人在一个法人中担任的不同角色以及“前言”和“后言”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倾向于柔化禁反言原则的效力。
    • 徐国栋
    • 摘要: 每个国家的诚信原则规定都有自己的特色,进行诚信原则的国别研究可发掘此等特色并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提供启示。意大利新旧两部民法典采用buona fede术语表达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都肯认主观诚信保护弱者的功能,都分别在人身法和财产法中适用主观诚信,都只在财产法中适用客观诚信。在旧民法典时代,立法者否认商法典与诚信原则兼容,民法典对诚信原则的承认尽管违反自由主义与三权分立原则,但处在合同履行的层面,可以容忍,而商事活动注重安全,所以不能容忍授予法官广泛自由裁量权的诚信原则。新民法典民商合一,其思想基础是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团结的职团主义,遂承认了商法与诚信的兼容。但立法者认为体现个人主义的客观诚信不能表现职团主义,遂另创端方原则补充,形成一个民法典有两个客观诚信规定的奇观。新民法典把主观诚信也适用于人身法,以免返还孳息、较多得到改良和附合的补偿、取得对占有物的留置权和所有权奖励之。意大利统一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 曾庆学
    • 摘要: 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都不同程度受到了影响,可能会导致其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安排发生变更。即便没有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也会因劳动者在工作中展示出的能力、特长、短板等情况,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进而导致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变更,比如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
    • 宋雨晔; 汤敏
    • 摘要: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规则的适用范围是一些长期性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合同僵局的情形,该规则不能类推适用于一时性合同。该规则的适用要件包括违约方和守约方两方面的要件,即违约方主观上不存在违约之故意,客观上继续履行对其显失公平;守约方不解除合同有违诚信原则。该规则的适用效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同解除,二是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应当类比守约方于此时基于法定解除权而能主张的违约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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