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2年内共计8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0篇、专利文献3995篇;相关期刊63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固有利益的相关文献由83位作者贡献,包括何玉婷、何育妍、刘胜军等。
固有利益
-研究学者
- 何玉婷
- 何育妍
- 刘胜军
- 叶榅平
- 季必友
- 宗晶晶
- 席朝阳
- 李伟贤
- 杨浦
- 莫文斌
- 赵敏
- 钟小飞
- 严军
- 何芳
- 侯德斌
- 侯德斌1
- 关淑芳
- 刘京玲
- 刘兵红
- 刘媛媛
- 刘晋松
- 刘晋松1
- 刘海山
- 刘胜利
- 刘芳
- 刘迪
- 吴卫星
- 周辉玉
- 孙碧霜
- 孙铭悦
- 宋宇清
- 宋霞
- 宗栋
- 岳志强
- 崔竞文
- 张军献
- 张珂
- 张继承
- 张鑫晖
- 房亚奇
- 昝建云
- 景艳
- 李国平
- 李建坤
- 李悦欣
- 李昊珉
- 李玉堂
- 李琳琳
- 杜彪
- 杨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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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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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范围不限于信赖利益或者履行利益,在无权代理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还可能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固有利益损失的纳入可通过《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扩张解释得以实现。该款但书并非将损害赔偿定性为某项特定的利益,而是从数量上限制损害赔偿不能使善意相对人获益,并指示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的适用。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的责任应保持无过失责任的基本状态,但考虑到可预见规则的适用给予法官的裁量空间,法官可以善意无权代理人可预见的赔偿范围有限为由,适度减轻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数额。从以上责任的特征来看,将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视为法定特别责任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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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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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合同法中的义务可划分到保护义务范畴,但对于损害固有利益的一方和受损的一方在经济赔偿上并没有太大作用,甚至还与《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形成了对立关系,不仅削弱了民法的规范性,同时也让立法和执法愈发混乱.对此,我国应积极参考和学习西方国家的固有利益保护方面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和需求,努力探索出解决固有利益经济赔偿问题的可行性路径,避免其中一方做出行为表态而影响合同,最大限度的降低侵权事件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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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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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义务主体特定与否之标准,将权利划分为相对权与绝对权,造成了无法说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相互作用关系的根据与内容的局面.为填补这一漏洞,债权物权化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之例外的身份被提出.然而,债权物权化可划分为广义债之关系物权化与狭义债之关系物权化.法律构造上,前者实为合同的法定概括移转,后者则是债权的一般性担保手段,所涉合同权利义务均未指向第三人,并非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自反而缩,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以旨在实现履行利益之合同权利义务为限.反之,辅助实现履行利益以及以固有利益保护为目的之义务不单指向债务人,第三人亦应有此负担.基于此认识,既可破除债权物权化之迷思,又可建构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负有行为义务之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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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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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义务主体特定与否之标准,将权利划分为相对权与绝对权,造成了无法说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相互作用关系的根据与内容的局面。为填补这一漏洞,债权物权化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之例外的身份被提出。然而,债权物权化可划分为广义债之关系物权化与狭义债之关系物权化。法律构造上,前者实为合同的法定概括移转,后者则是债权的一般性担保手段,所涉合同权利义务均未指向第三人,并非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自反而缩,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以旨在实现履行利益之合同权利义务为限。反之,辅助实现履行利益以及以固有利益保护为目的之义务不单指向债务人,第三人亦应有此负担。基于此认识,既可破除债权物权化之迷思,又可建构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负有行为义务之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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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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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请求权竞合理论有三种,即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根据学理和实务,采请求权竞合说中的自由竞合说较妥.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中违反法定义务不构成加害给付,违约行为仅引起固有利益损害亦构成加害给付.加害给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是固有利益损害部分.就竞合部分,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22条,斟酌具体情况选择通过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主张权利.加害给付引起的履行利益损失和固有利益损害是聚合关系,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12条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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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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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害给付不同于瑕疵给付和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其是指债务人未依债之本旨所为给付而损害债权人固有利益,同时可能导致履行利益受损的违约形态.加害给付情形下,仅针对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形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损失可依合同请求损害赔偿,二者并行不悖,形成请求权聚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两种请求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主要体现在时效、损害赔偿范围、免责情形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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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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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民事责任形式制度的重要一部分,但是《合同法》并未对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存在一定的立法不足.本文以此为研究对象,具体讨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厘定,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以求完善我国立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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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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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国家赋予了保护义务合法的权利,但受害人的固有利益受到侵犯后赔偿救济措施没有发挥任何效果,两种法规在具体的适用范围上会出现功能的重合,以至于民法体系出现混乱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不能照搬其他股共计的保护义务制度,要根据国家立法的基本状况和基本的处理原则,将固有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主体应有的赔偿救济交由侵权责任法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