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34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旅游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4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06篇;相关期刊247种,包括辽宁行政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学家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等;责任竞合的相关文献由382位作者贡献,包括张绍鸿、李静、罗光华等。
责任竞合
-研究学者
- 张绍鸿
- 李静
- 罗光华
- 邓蕊
- 何育妍
- 傅凝洲
- 刘胜军
- 叶名怡
- 姚峥嵘
- 孙华璞
- 孙山
- 季必友
- 宋晓
- 席朝阳
- 张亚洁
- 徐岚
- 曹冬子
- 李伟
- 杨立新
- 林婷婷
- 柴慧婕
- 桑彩燕
- 殷宏
- 潘尧慧
- 潘黎
- 王士昭
- 王珊珊
- 祝佳华
- 董磊磊
- 覃开莹
- 赵明
- 钟小飞
- 陈向军
- 马晓娜
- 万静华
- 严仁群
- 乔剑峰
- 习俊儒
- 代杰
- 何舒婷
- 佘三池
- 余学梅
- 侯滨
- 侯燕
- 侯贵嵋
- 侯轶凡
- 俞建林
- 傅魏
- 公志玮
- 关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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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雨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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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医疗美容平台的出现降低了沟通成本,为消费者提供更便捷的消费渠道。本文从医疗美容的概念切入,通过厘清互联网平台的法律地位、医疗美容损害中平台的责任性质、明确平台与医疗美容机构的责任承担,同时对因医疗美容而产生的侵权损害举证规则予以完善,构建医疗美容损害救助基金制度和平台担保机制,进而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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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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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理论话题。我国《民法典》第996条确立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法地位,但该规定也存在保护客体范围不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不明确等问题。在适用时,可以对“人格权”进行扩大解释。对损害具体人格权之外的精神利益采用法益保护的路径,同时对违约合同的性质加以限制。从而寻求守约方与违约方之间的利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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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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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范围不限于信赖利益或者履行利益,在无权代理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还可能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固有利益损失的纳入可通过《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扩张解释得以实现。该款但书并非将损害赔偿定性为某项特定的利益,而是从数量上限制损害赔偿不能使善意相对人获益,并指示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的适用。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的责任应保持无过失责任的基本状态,但考虑到可预见规则的适用给予法官的裁量空间,法官可以善意无权代理人可预见的赔偿范围有限为由,适度减轻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数额。从以上责任的特征来看,将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视为法定特别责任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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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立忠;
贾文彤;
李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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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责任竞合主要在法域内,意味着在诸多责任中只能有一个责任的请求权;法律责任聚合主要表现在法域间,意味着在诸多责任中可以同时拥有多个请求权。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责任竞合和聚合各有各的难点,应该遵循一般法律的归责原则,同时考虑体育的特殊性;特别是未来《体育法》修改可以在条款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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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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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一直是各国法学界的难题,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竞合现象愈发频繁.在实践中受害人如何选用这两种不同的责任方式,直接影响到其利益的实现.法律虽然将选择权赋予了受害人,但是该如何进行合理的选择也尤为重要.本文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及立法现状,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差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学说及各国的立法模式、我国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进展和处理方案,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缺陷与完善意见做出了理论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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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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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实施以来,全国法院以《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作为裁判依据的民事纠纷案件共236件,呈现出非合同案由占一定比例、所涉合同类型多样、对精神损害赔偿支持力度较大、法律适用存在矛盾冗余等特点,与理论研讨关注问题有共性,更有分歧。综合其异同,可将现存问题在解释论层面划归为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体系定位认识不充分和对该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共识不足这两个方面。《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规范群在违约领域保护精神利益的重要条款,具有体系效应。其适用条件为:存在因违约行为侵害人格权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情形,以及当事人选择违约之诉。在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不对其适用条件做当然的反对解释,通过协调适用包括该条在内的精神损害赔偿规范群,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进行全面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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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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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立法意旨在于解决因纯粹违约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场合,受损害人无法得到完全救济的法律问题.第九百九十六条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为侵权请求权,在法条适用中受损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为该法条是为充分保护边缘案例的受损害人而排除责任竞合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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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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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贴牌加工方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擅自超过贴牌加工合同约定的数量生产贴牌商品并销售的行为,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即便标识要素与生产加工要素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该行为因不具备商标权人真实使用商标的意思表示而妨害了权利商标的识别功能,商标权利人有权选择主张其商标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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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士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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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市场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一直使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薄弱环节,投资者的民商赔偿维权行动一直举步维艰,尤其对中小型投资者的保护仍然不容乐观,已然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性制度缺陷。其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依然不完备,在证券交易领域,虽然新《证券法》的出台化解了一些多年的难题,但是对民事责任的权利救济的规定依然笼统。多是用行政手段或是刑事手段的强制力约束证券市场主体,被侵害的投资者在民事权利救济上依然薄弱且民事权利得不到优先救济,摆脱"重公法,抑私权"的桎梏,利用民事责任机制作为主要解决证券不法行为的手段,协调利用行政刑事手段,优先实现民事权利救济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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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柔嘉;
杨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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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旅游安全事故中民事责任的理论发展、竞合的司法实践困境展开分析,进而论述当前旅游安全事故责任竞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基于理论延伸和司法实践的双重视角,讨论了解决旅游安全事故责任竞合难题的途径和方法.以期为中国特色的旅游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确认问题,提供一家之言.本文的基础立论是:旅游安全事故责任竞合中,应充分认识到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对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严重性,从受害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加强对责任人的索赔和处罚,以期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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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勇
- 《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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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中国民法理论上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但是,既有的讨论更多停留在一般规范层面的分析,对于责任竞合的经验层面关注不足.从规范层面来看,责任竞合尤其是请求权竞合模式对于合同与侵权的区分的规范逻辑贯彻最为彻底,但是也暴露出形式思维的固有局限,即灵活应对实践的能力不足.从我国司法案例的考察结果来看,基于实证法规范效果的差异比较所确立的合同责任相对于侵权责任的优势或者相反,更多是建立在一种未经证实的理论构想基础之上.由于当事人选择诉因的权利只有在其权益救济目标能够获得概括实现时才被承认,否则法院就可能替代当事人而成为真正的诉因选择者,所以,合同法第122条所确立的请求权竞合模式并未得到完全贯彻.一旦取消那种依据僵化且未经证实的理论构想,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实体法效果方面的区分对于责任竞合的处理意义甚微,合同责任规范由于其更加完善的利益平衡功能而应当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