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226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51篇、会议论文17篇、专利文献6532篇;相关期刊960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律与生活等;
相关会议14种,包括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旅游法》实施与完善研讨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等;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文献由2239位作者贡献,包括杨立新、张兆利、关今华等。
精神损害赔偿
-研究学者
- 杨立新
- 张兆利
- 关今华
- 王建文
- 王芳
- 魏永征
- 吴国平
- 张新宝
- 张红
- 本刊编辑部
- 李平
- 潘家永
- 代松
- 侯启海
- 吴景明
- 唐东楚
- 国建
- 宋涛
- 曾思亮
- 李胜辉
- 杨海涌
- 杨磊
- 王冠玺
- 王晓平
- 王晓芹
- 王莹
- 王雪琴
- 盛劲松
- 章法
- 肖乾利
- 范冠峰
- 蔡琳
- 谭春霞
- 贾莉蔷
- 赵晓秋
- 赵磊
- 邵世星
- 郝秀辉
- 韩焕玲
- 马国香
- 黄欢
- 黄雷
- 丁彩彩
- 丁文新
- 丁瑶
- 丁翠英
- 丛林
- 付灿亮
- 任俊铭
- 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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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译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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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等四机关联合颁行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因性侵而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物质损失,然而,将精神损害排除于赔偿受理范围之外无法满足未成年人保护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2款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进行了肯定,为未成年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开辟了新路径。为充分释放修法红利,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力度,应当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围绕完善法律依据、提供司法支持、刑民交错程序处理等环节进行细化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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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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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侵权中精神利益的权利化表现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空气权、宁静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和亲水权。我国环境侵权精神利益损害的最普遍救济途径是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基于16个典型案例样本的分析显示,目前,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存在两个障碍,一是司法实践尚无明确、统一的赔偿数额算定方法,二是主体反应差异化障碍效应明显。为加强环境侵权精神利益的司法保护,应构建赔偿方式的多元和多样化救济渠道、加快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算定方法的统一化进程、细化环境侵权精神损害程度认定的标准、采取归责原则上“二元论”的划分、适用合乎理性的环境侵权精神损害因果关系理论、建立社会化机制并重视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体系中存在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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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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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较窄、被害方因犯罪而受到的损失得不到有效补偿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逻辑应当是建构在保障实体正义的基础上提升诉讼效率。因此,为确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程序的正确适用,就必须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二重性以及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潜在损失。基于对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尊重以及对我国司法权威和法律体系统一性的维护,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适度扩大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具有其正当性依据,对于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当事双方关系的修复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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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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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3月,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解释》结合社会实际进行了创新,在原有基础上增添了新规定。例如,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增添了“一般”两个字,使刑附民精神损害赔偿从不可能变成了可能。在新时代背景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被我国立法所采纳,但是缺乏相应的赔偿制度,因此规范刑附民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以及细化赔偿标准、金额等问题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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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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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读之声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遭遇事故,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过错的话,也构成民事侵权。由于工伤赔偿项目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工伤赔偿外,是否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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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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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之作用,但在这个体系中仍然有一些缺陷要明确,其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仍存在局限性;其二为赔偿数额计算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进一步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既要与我国的国情和立法相适应,又要适度仿效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但不可过度为之。在此基础上,扩展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完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原则在我国深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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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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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认可当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时,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公民人身权益保障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相关条款表述较模糊,导致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不明,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不清。因此,还需从法学解释的角度入手,明确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判断标准。同时,物品所有权人并非一定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通过判断物上承载的人身利益主体,确定谁是《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中的适格被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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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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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网络暴力行为。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163份民事案件裁判文书为样本,探析网络暴力民事案件裁判标准中的存在的困境,我国当前存在网络暴力民事侵权责任主体认定范围过小、缺乏统一的网络暴力侵权的认定标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力度不足等问题,并从统一网络暴力行为的司法裁判识别标准、强化网络暴力民事侵权行为责任、细化网络暴力民事侵权的认定标准、加大网络暴力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力度等方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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