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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

加害给付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0年内共计7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交通运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1篇;相关期刊65种,包括甘肃行政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全国法院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等;加害给付的相关文献由71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庆岭、丁凤楚、刘胜军等。

加害给付—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1 占比:85.54%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1.20%

专利文献>

论文:11 占比:13.25%

总计:83篇

加害给付—发文趋势图

加害给付

-研究学者

  • 王庆岭
  • 丁凤楚
  • 刘胜军
  • 刘芳
  • 季必友
  • 安剑泉
  • 席朝阳
  • 潘黎
  • 苏宝阳
  • 虞浩

加害给付

-相关会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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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学科

年份

    • 郜飞燕
    • 摘要: 请求权竞合理论有三种,即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根据学理和实务,采请求权竞合说中的自由竞合说较妥.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中违反法定义务不构成加害给付,违约行为仅引起固有利益损害亦构成加害给付.加害给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是固有利益损害部分.就竞合部分,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22条,斟酌具体情况选择通过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主张权利.加害给付引起的履行利益损失和固有利益损害是聚合关系,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12条一并主张.
    • 马珂君
    • 摘要: 加害给付不同于瑕疵给付和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其是指债务人未依债之本旨所为给付而损害债权人固有利益,同时可能导致履行利益受损的违约形态.加害给付情形下,仅针对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形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损失可依合同请求损害赔偿,二者并行不悖,形成请求权聚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两种请求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主要体现在时效、损害赔偿范围、免责情形等多个方面.
    • 潘玮磷
    • 摘要: 在加害给付和纯粹经济损失等情形中,基于受损权益——人身或财产固有利益或金钱利益——在性质上的同一性,无论依据何种性质的诉由或责任,法官应采纳统一的可预见性之判断标准:应依受损权利的性质决定可预见性程度与可预见的时间点;通过受损方的可预见能力把握对同质利益的保护力度;可预见性规则具有统一的价值基础,即公平比例原则.可将侵权责任中的“法律因果关系或近因关系”与合同责任中的“责任限制性规则”关联起来,作为统一的可预见性规则之制度基础及适用空间.
  • 4. 论积极违反契约 北大核心 CHSSCD CSSCI CSTPCD
    • 赫尔曼·史韬伯德; 金可可(译)
    • 摘要: 1900年《德国民法典》仅规定迟延、不能两种给付障碍形态,以积极行为违反契约(瑕疵给付或违反不作为债务)时,并无明文,就其法律效果及其证成,学说上多有争议。通过对学说与判例之精细检讨,史韬伯认为,积极违反契约,应类推第286条发生损害赔偿义务,于双务契约中,应类推第326条发生解除权或主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拒绝履行亦属积极违约之一种,债权人因此得进一步免于催告、备货之义务。
    • 安剑泉
    • 摘要: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temporary expansion of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this essay argues that we should re-late the concept of injuring performance to performing interest and inherent interest ,and makes a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typical and atypical injuring performance .If we regard the atypical injuring performance as ancillary obligation in a broader sense ,then concepts of the pre-contract obligation ,the post-obligation and the ancillary obligation in our country’s“Law of contract”could be merged together ,with the result that Article 42 ,Article 43 (which concern the pre-contract obligation) ,Article 60 (which concerns the ancillary obligation fulfilled by the debtor in the course of performance ) ,and Article 92 (which concerns the post-contract obligation) could all be amalgamated into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在当代合同义务群扩张的视阈下,把加害给付概念和履行利益、固有利益关联起来,提出典型加害给付和非典型加害给付的新界定。把非典型加害给付理解为广义的附随义务,就能把《合同法》中的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概念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概念进行同类合并。其结果就是把《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先合同义务)、第60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的附随义务,即狭义的附随义务)、第92条(后合同义务)归并到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之中。
    • 刘颖玲
    • 摘要: 作为一种典型侵权性违约行为,加害给付不仅造成债权人的合同履行利益等相对权的损害,还伴随有债权人的其他财产甚至人身、精神利益等绝对权的损害,即产生所谓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22条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规则,两种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但是在加害给付中产生精神损害时,这种选择机制对其的保护便出现空缺,难以使债权人获得完全赔偿,因而,在加害给付产生精神损害的应予以契约性救济.
    • 翁强
    • 摘要: 快递服务中的损害,其类型主要包括延误、丢失、毁损和内件减少等。对于快递延误,应事先视延误程度区分一般延误和彻底延误,再根据快递服务合同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不适用保价条款规定。对于快递丢失、毁损和内件减少,如果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消费者可根据情况选择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适用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时,对于保价的快递或快递公司故意损害快递,应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不受可预期损失的限制;对于未保价的快递,不能简单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应根据合同法上的可预期损失规则,在限额赔偿以上、实际损失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如快递服务造成加害给付,则消费者有权根据侵权法追究销售者或生产者的侵权责任,同时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责任。
    • 舒智勇; 胡沁熙
    • 摘要: 在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中,加害给付具有特殊性.加害给付既是一种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导致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本文结合民法中的加害给付理论分析了网络购物纠纷中加害给付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法律对加害给付造成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 程鹏
    • 摘要: 本文分析了合同中扩大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学理上、实践中的具体依据,并对加害给付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提出了必要限制,阐述了在加害给付中适当地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和可行性.
    • 公志玮
    • 摘要: 《合同法》第122条既是对责任竞合的规定,也是对加害给付的规定。由此,人为将加害给付与责任竞合联系在一起,责任竞合成为加害给付的救济方式。然而,竞合却无法完全解决加害给付产生的损害,如何使损害得到完全填补成为困扰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共同问题。事实上,加害给付的救济困境,尽管与其既具有违纾『生质又具有侵权性质的特殊性相关,但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合同法》第122条将两个方面的问题置于同一法条下导致的。加害给付虽然具有违约与侵权双重特征,但本质上为契约领域的问题,应将之纳入合同法中进行规范。又因其本质虽为契约责任,但产生的损害后果却扩展至侵权领域,因此应兼采侵权的救济方式,其反映的是两种救济手段的融合。另外,本文对契约责任扩张的正当性基础以及在契约领域能否给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完善对加害给付的救济。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引起无法解决的损害救济困境,必须对其进行修正。修正之关键在于将责任竞合与加害给付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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