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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24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6篇、专利文献4781篇;相关期刊197种,包括湖北行政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先合同义务的相关文献由277位作者贡献,包括汪跃平、焦富民、刘方飞等。

先合同义务—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46 占比:4.89%

专利文献>

论文:4781 占比:95.11%

总计:5027篇

先合同义务—发文趋势图

先合同义务

-研究学者

  • 汪跃平
  • 焦富民
  • 刘方飞
  • 刘晓庆
  • 周辉
  • 姜淑明
  • 季宸
  • 安剑泉
  • 屈莉萍
  • 曹兴权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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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赫喆
    • 摘要: 先合同义务这一概念并非私法专属,而是合同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具有的价值不能为其他概念或制度所替代,应将其于行政合同中明确。行政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二元属性存在交叉、矛盾,先合同义务正是平衡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合理手段;而作为缔约阶段的一项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也为实体控制不足、权利义务配置失衡等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其将缔约阶段的各行为联结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促使其达到平衡状态,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意义;并且通过先合同义务的履行,从根源上实现行政主体的自我约束,使得权力控制“化被动为主动”。
    • 刘乃梁; 韩玥
    • 摘要: 适当性义务学理争议从未停歇,其现实适用亦产生异化。司法实践对适当性义务定性不统一,履行该义务的审查标准趋于形式化。数字时代的到来加剧了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危机,起源于强化“卖者尽责”理念的适当性义务理论,正不断回归于强调“买者自负”原则。国外经验表明,应在法律规范中明确适当性义务性质并不断创新其在数字时代的审查标准与适用技术。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完善路径有,以明文化法律规范确立适当性义务监管形态,改进智能投顾适当性监管手段,从实质与程序两层面审查其履行并协调告知说明义务与适当性义务的关系,配合金融素养教育措施可改进适当性义务理论与现实割裂问题。
    • 摘要: 【裁判摘要】买卖尚处于租赁期间的房屋,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但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属于出卖人先合同义务,买受人应自行审查与承担。租赁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租金自产权变更之日归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在产权变更后,因租金难以收取,以出卖人有缔约过失、交付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租金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何岚秧
    • 摘要: 我国目前关于强制缔约制度的法规有诸多不明确之处.强制缔约义务本质上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对强制缔约义务尚无系统的法律规定,厘清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助于深入理解强制缔约制度及认清我国在强制缔约立法上的不足之处.
    • 何岚秧1
    • 摘要: 我国目前关于强制缔约制度的法规有诸多不明确之处。强制缔约义务本质上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对强制缔约义务尚无系统的法律规定,厘清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助于深入理解强制缔约制度及认清我国在强制缔约立法上的不足之处。
    • 赵海青
    • 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最早出现于1861年,由德国法律领域专家耶林率先提出,对于法学史以及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本研究首先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组成要素、表现形式等基础内容,随后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划分,还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方式进行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归纳为三种法律基础;除此之外,本研究还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划分范围以及责任承担方式进行研究,并分析了对于受害人的赔偿方式;同时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赔偿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情况下,应按受害人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以及我国目前在缔约过失责任立法方面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当前我国在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法律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对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缔约过失责任相关法律体系,提出科学合理的可行性建议.
    • 武宝雨1
    • 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是民法法律领域的一种学说,法学家耶林率先发表著作提出了该理论,被认同为法律领域中的独特发明。从此开始世界各地各国家修订法律时或者裁判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都会涉及该理论,这种理论方法具体地解决了可能达成合约的双方的权益保护问题。我国《合同法》涵盖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是由于起步晚,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适用情形、赔偿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 梁玉珠
    • 摘要: 目前,在理论上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研究的也不是很深入,在实践中留下了大量的自由裁量余地。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也有扩大适用的倾向,可能会伤害实体上的公正。因此,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着手,对信赖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及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作一探讨,以期解决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认定中的问题,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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