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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36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64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24733篇;相关期刊281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信息系统协会中国分会第二届学术年会、第七届中国煤炭经济管理论坛暨2006年中国煤炭学会经济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等;商业风险的相关文献由397位作者贡献,包括孙明玺、朱辛华、陈云卿等。

商业风险—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64 占比:1.45%

会议论文>

论文:5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24733 占比:98.53%

总计:25102篇

商业风险—发文趋势图

商业风险

-研究学者

  • 孙明玺
  • 朱辛华
  • 陈云卿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 于铭汉
  • 凌思佳
  • 刘敬敬
  • 刘文俭
  • 张少乎
  • 张庆东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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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悦榕
    • 摘要: 我国的商业历史可追溯到上千年前之久,商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延续衍生出许多中国老字号(或老品牌),老字号的兴起和传承已经成为中国商业文化较为重要的一部分。为促进老字号食品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完善和改革,避免商业风险的产生,本文围绕新时代商业背景,对老字号食品企业的知识产权内容进行深度剖析,从问题研究导向探讨老字号食品企业知识产权的相关困境和问题。继而从完善知识产权意识、建设维权团队、健全登记制度、制定科学的维权体系、联合社会维权体系等多方面对老字号食品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提出相关意见。
    • 方世振; 欧阳国
    • 摘要: 情势变更判定的困境主要集中于商业风险的区分和对显失公平的认定。就前者而言,从风险与收益的角度辨析,分别以风险是否系市场固有和收益是否违背当事人的合理期待来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失为一种观念的革新;就后者而言,首先要区分其与一般意义上的显失公平之区别,其意义在于探析合同是否还有继续履行的必要,而后再从政策指导与行业特性的角度来认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显失公平。
    • 熊倍羚
    • 摘要: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的规范构造与法律效果。就构成要件而言,“重大变化”须发生于合同生效后、合同关系消灭前,并以理性人的预见能力为基本标准。情势变更的事由在客观上不属于商业风险,对两者的判断须结合个案识别。情势变更规则与不可抗力制度的区分核心在于履行困难与履行不能。“明显不公平”的判断须结合商业风险的特性,以损失程度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外部性、履行期限和行业性质。就法律效果而言,重新协商为强制前置程序兼不真正义务,变更合同与解除合同存在选择上的次序。在程序上,可考虑以其他成本更低的限制方式取代层报制度。
    • 摘要: 国际研究美国国土安全运营分析中心发布《识别关键IT产品和服务》2022年7月,美国国土安全局(DHS)下属国土安全运营分析中心(HSOAC)发布《识别关键IT产品和服务》(Identifying Critical IT Products and Services)报告。报告旨在论述如何识别对国家或地区有重大影响的IT产品和服务,并建立一个能够不断纳入新兴技术的识别分析框架。报告将IT产品和服务包含的风险分为软件风险与商业风险,并通过多种研究方法从不同角度进行多维分析。
    • 潘华; 张长青
    • 摘要: 情事变更源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情事不变条款”理论,目的在于修正合同严守原则下的显失公平问题,历经发展终在20世纪的三次社会巨变中被确立为债法之重要原则,并为我国所借鉴。适用《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事变更必须同时满足客观、时间、结果和程序等四个方面的条件,法院或仲裁机构在适用过程中必须注重不可抗力及商业风险与情事变更的界分,准确适用情事变更。此外,法院和仲裁机构在适用情事变更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磋商义务的履行是适用的前置条件;适用不再需要履行审核程序;应当优先考虑变更合同,仅在合同变更无法解决问题时方可解除合同;不利方因情事变更中止合同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 周恒宇
    • 摘要: 我国《民法典》新增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用以解决合同基础发生当事人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时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问题。本文基于意思自治、合同严守、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着重探讨了该制度适用中关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重大变化、重大变化可以是“不可抗力”、重大变化不包括“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重新协商”及其违反后果、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等七个重要问题,以及关于中止履行违约、损害后果分担、排除适用情形、法院层报审核等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 梁杰
    • 摘要: 情势变更制度究其本质是对契约严守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乃实质正义的体现,但该制度在我国从引进直至发展至今,一直争议不断.学理上,该制度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之间的界限标准争议颇多,"再协商"程序的强制性与立法原则相悖;实务中制度适用程序严苛,导致制度功能弱化,司法效果失之公允,制度被悬而不用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解决这些争议,我国未来的立法与法律适用中应采取完善措施:严谨条文规定,具化法律效果规定;与不可抗力的重合场合,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对商业风险交叉类型具体化,限缩解释"可预见性";改善程序性规定,为制度适用解缚;去除"再协商"的强制性,交还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以期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
    • 寇致远
    • 摘要: 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准确适用常常难以把握,对"变更"的理解不够深入.本文在梳理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立法状况的基础上,说明了当前对于认定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变更"存在的不足,继而针对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不仅对"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和"重大变化"四个必要条件逐一进行细化,而且在将"变更"情形类型化的前提下强调处理案件时所应当关注的要点,使得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变更"变得更加清晰明确,有助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进一步高效化、合理化,有利于建设法治中国和提高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 翟家悦
    • 摘要: 情势变更理论是世界近代历史上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应对市场经济的复杂变化才兴起并逐渐完善的一种理论。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要件的分析的研究,对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增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使得情势变更制度的价值可以得到最大化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 高美丽
    • 摘要: 2020年初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诸如旅游、餐饮、住宿、建筑、交通、物流等行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而造成这些企业签订的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引发诸多违约纠纷。要正确处理这些纠纷,首先需要正确认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以及商业风险之区别,进而合理确认引起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原因是否为新冠肺炎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之性质,然后根据其定性区别不同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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