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25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5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9篇;相关期刊191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等;缔约过失的相关文献由270位作者贡献,包括庞坤、史峰、蔡维莉等。

缔约过失—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53 占比:86.35%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34%

专利文献>

论文:39 占比:13.31%

总计:293篇

缔约过失—发文趋势图

缔约过失

-研究学者

  • 庞坤
  • 史峰
  • 蔡维莉
  • 刘凯丽
  • 卫峰
  • 叶建丰
  • 叶金强
  • 姚秋英
  • 姜小玲
  • 孙怡文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王永槐
    • 摘要: 伴随着经济提升,建筑行业从传统的粗放管理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为此建筑施工单位要对招投标管理以及可能涉及到的索赔进行优化与改进。在具体落实工程招投标管理当中可能出现工程索赔,主要体现在招投标缔约过失所导致的索赔以及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索赔,有关人员应用将其重视起来。
    • 房绍坤; 寇枫阳
    • 摘要: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在保护上市公司担保人利益的立场下,以对外担保公告作为“全有或全无”责任模式的构造基础。对外担保公告实践的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存在利用公告规避担保责任的行为,“全有或全无”的责任模式与公告类型不相匹配。证券监管规则与交易规则融合的过程中,仍应从交易安全保护的实质标准出发,化解与商业效率之间的冲突。基于公告的公示性与信赖强度,第9条的“公告”要件应目的性限缩为强信赖公告,上市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弱信赖公告下,基于上市公司违反说明义务的故意,依《民法典》第500条第2款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债权人为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分别类推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1款第1、2项以确定责任范围。
    • 李潇洋
    • 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500条第3项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条款与第495条规定的预约合同规则为缔约信赖保护预留了空间,但关键仍在于对前合同诚信原则的具体解释.对于缔约信赖保护,民法理论中主要有缔约过失、信赖责任与预约合同三种规范路径.缔约过失路径侧重行为评价,但其通常面临前合同义务违反的解释与证明困境.信赖责任路径以磋商中的风险来源、归属及支配为基础,实质论证了缔约信赖的可保护性及其边界,但欠缺确定的请求权基础.将信赖责任路径的基础原理引入前合同诚信原则的解释可以弥补后者论证空洞的缺陷,也符合其客观化的发展趋势.在缔约过失制度足以发挥信赖保护功能时,预约合同制度应回归其拘束力原则的规范基础,不宜形成法定诚信磋商义务与约定诚信磋商义务的并存.
    • 韩萌萌
    • 摘要: 受现行法律体系规定不明、司法实务意见不一之影响,在保险实务中,承运人即使投保货物运输险后,也往往受到保险公司关于承运人无保险利益的抗辩而无法获得保险賠付,以此形成大量纠纷。且在“互联网+经济”的纵深推动下,物流行业发展迅猛,亟须通过立法或就现行法律形成统一解释以回应承运人对合理减少承运风险、避免不当法律责任的现实诉求。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妥善保护承运人之合法利益,事关物流行业的规范发展。以保险利益原则为法理切入点,通过解读域外学说与我国立法现状,可以对承运人货运险合同的有效性作出肯定性解答,并主张保险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平衡其与承运人间的利益,以实现保险利益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协调。
    • 彭波
    • 摘要: 民事缔约过失规范在行政协议案件中是否适用、如何适用,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应以"借用说"作为适用依据,把握准确适用原则和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原则.具体适用时,可以适用民事缔约过失行为规范认定行政机关存在缔约过失行为;但行政机关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民事缔约过失的单一民事赔偿责任,应认定为一种集合责任,根据缔约过失的不同情形,分别为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补偿责任与履行责任.
    • 周宇星
    • 摘要: 当一方当事人在过失违反先合同告知说明义务时,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存在着评价矛盾.通过对缔约过失条款的解释,可以得出过失违反先合同告知义务也属于缔约过失的一种形式,而在法效果上,适用缔约过失条款来救济因过失违反说明告知义务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可能会产生不利后果,造成法律评价矛盾,《民法典》侵权编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开放性的,通过《民法典》侵权编的适用,并通过目的性限缩来适当限制合同解消的时效期间,便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产生法律上的评价矛盾.
    • 齐艳华
    • 摘要: 网约车的出现给乘客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网约车客运合同中经常出现的违约问题.无论承运人还是乘客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违约行为,如何防止网约车客运合同出现违约行为,更好地保护守约一方利益,是网约车客运合同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对网约车违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 娄凌云
    • 摘要: 意定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起源于德国,是统一无因性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因性理论支持者提出的"有因性+表见代理"的方案在价值判断和适用范围上均存在缺陷;与之相反,意定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制度可以结合表见代理、禁止代理权滥用和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构建成一个完整的无因性制度.在利益平衡上,"无因性+表见代理+禁止代理权滥用"的方案相比"有因性+表见代理"的方案更具优越性.
    • 尚晓茜; 刘衍
    • 摘要: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可以视为对合同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前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一道组成《民法典》中订约失败责任的二元体系,两者关于赔偿损失的法律效果在特定条件下存在竞合关系,又根据具体情形体现为并列、重合、包容以及交叉四种样态.两者的竞合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导致案由的确定存在分歧,在案由确定规范尚未修正的情况下,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并无大碍,亦能解决责任竞合情况下的案由确定问题.两者的竞合关系亦与法官释明职权的行使与当事人责任追究路径的选择相关,前者体现为法官释明的场域及限度;后者体现为当事人作出责任追究路径的选择时,应当充分考虑举证难易程度以及可能获得支持的法律效果,以实现权利救济经济性与完整性的平衡.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