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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文献在2013年到2022年内共计35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科学、科学研究、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48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29847篇;相关期刊173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5LTE网络创新研讨会、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文献由454位作者贡献,包括祝建军、仲春、任天一等。

标准必要专利—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48 占比:1.15%

会议论文>

论文:7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29847 占比:98.82%

总计:30202篇

标准必要专利—发文趋势图

标准必要专利

-研究学者

  • 祝建军
  • 仲春
  • 任天一
  • 丁亚琦
  • 唐要家
  • 张俊艳
  • 张玉蓉
  • 林平
  • 王雪
  • 畅君元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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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玉蓉; 祝靖雨
    • 摘要: [研究目的]相较于实体企业,NPE企业的专利诉讼行为将对被诉企业造成更大的威胁。近几年,在以标准为基础的信息通信行业中,鉴于标准必要专利的高价值性,NPE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尤为突出。通过研究这种诉讼行为,有利于企业从源头上进行提前预警和防范,有效规避诉讼风险。[研究方法]通过近三年在信息通信行业中NPE利用标准必要专利所发起的40个诉讼案例为研究样本,建立TOE分析框架,通过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fsQCA),探析在信息通信行业NPE频发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影响因素,利用不同因素的条件组合探讨企业面临NPE的诉讼风险。[研究结论]NPE商业模式、NPE企业规模、被诉企业规模、诉讼国家法律对NPE的友好度、专利有效性和专利必要性均为信息通信行业中NPE提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充分条件。规模越小的投机型NPE企业,最有可能针对大规模信息通信技术企业发起诉讼。其次,当信息通信行业企业规模越大时,NPE企业的专利有效且为必要时,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对NPE企业较友好时,也容易引发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当被诉企业规模大,NPE企业规模小且NPE拥有的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大时,即使法律对其诉讼有优势,一般也不会发起诉讼,此时诉讼风险最小。针对上述研究结论,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防范建议。
    • 杨楠
    • 摘要: 标准必要专利由于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以及为警惕专利劫持和反向劫持,其在适用禁令救济时有其特殊性:标准必要专利不应当适用禁令救济;FRAND声明不排除禁令救济的适用。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和欧盟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相关政策和学术观点认为:适用上虽由于专利体制的不同采用了不同的规则,但本质上是平衡SEP权利人和实施者的利益平衡,促进双方诚信协商,因此可以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而我国目前用过错来作为SEP禁令救济的考虑因素在当前是适当的,但可借鉴域外经验将公共利益和利益平衡原则考虑其中,对双方过错的具体考虑因素禁令完善,并且在规则适用上更加灵活。
    • 秦乐; 李梅; 毕春丽
    • 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专利的货币价值凸显,专利权也成为非专利实施主体(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的重要获利工具。NPE通过禁令和诉讼相结合的方式频繁向实体企业施压,对我国信息通信产业发展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包括绞杀我国产业微薄利润、突破最高专利累积费率的限制、严重危害我国产业创新能力。在此情况下,美欧等国家和地区从立法、执法、司法方面对专利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和细化,明确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边界,为本国产业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契机。因此,我国应从此前的被动防御性法治思路逐渐向主导引领型法治思路转变,加强对于NPE的法律规制。
    • 崔维军; 李璐; 韩硕; 刘铮
    • 摘要: 基于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中5G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数据,从5G标准必要专利披露数量、地理位置分布、技术领域分布3个方面比较分析中国与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等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差异。研究发现,(1)中国5G标准必要专利披露数位居第一,但是5G技术涉及标准数量与欧盟相比仍有差距;(2)中国5G标准必要专利地理位置布局以本国为主,市场分布不广;(3)中国的5G技术优势主要集中在无线通信网络、信息传输等方面,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技术优势不仅包括无线通信、信息传输等领域,还涵盖了传感器、芯片等关键技术。
    • 杨静
    • 摘要: 标准必要专利反向劫持与正向劫持相比具有非对称性,对创新与自由竞争的破坏性更大,将其纳入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具有必要性。"高通诉魅族确认不垄断纠纷案"是我国首例直接针对反向劫持的诉讼,探索了反向劫持直接诉讼的案由和法律适用路径,揭示了反向劫持本质上是以"专利侵权"为外观的、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与"确认不侵权纠纷"构成要件的综合性反竞争行为。随着我国掌握标准技术和参与标准制定的能力逐步增强,建议建立规制SEP反向劫持的直接诉讼模式,起诉条件包括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具有过错、谈判陷入僵局、可能给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无须以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之诉作为前置程序。
    • 摘要: 2021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21〕20号),提出围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加强专利布局和运用,推动在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领域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构筑产业专利池,促进技术、专利与标准协同发展,研究制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南,引导创新主体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技术标准。
    • 张玉蓉; 李金城
    • 摘要: 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复杂性与全球性特征,各国对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管辖权的分配不明确,且目前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并无统一的禁诉令适用条件,导致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禁诉令出现越来越频繁,并逐渐沦为当事人和法院争夺诉讼优势与管辖权的工具。通过对全球主要司法辖区禁诉令诉讼的典型案例进行实证研究,比较不同法院禁诉令颁发条件的异同,提炼影响禁诉令颁发的决定性因素。研究发现,禁诉令颁发影响因素的侧重由高到低分别为法院因素、当事人因素、国际因素。其中,两诉判决是否相互影响进而影响本国诉讼是禁诉令颁发的主要影响因素,法院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损益情况进行权衡,最后判断对国际礼让的影响是否可以容忍。基于此,提出协调不同司法辖区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禁诉令的适用规则,以期减少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竞赛的发生。
    • 摘要: [裁判摘要]一、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的管辖时,可以考虑当事人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磋商时的意愿范围,许可磋商所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授予国及分布比例,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的主要实施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营收来源地、许可磋商地,当事人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等。
    • 李昌凤
    • 摘要: FRAND声明的法律性质是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分歧较大,国内法院已有判例也呈现出立场迥异的局面。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下,应当抛弃既往的单向限定解释路径,转而采用双向耦合界定路径,将FRAND声明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邀请”。FRAND声明的“要约邀请”属性,不仅可以与我国的传统法理逻辑和现实法律实践完美契合,兼顾许可各方的利益平衡,还有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使用和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 曹汇
    • 摘要: 专利主张实体(PAE)在促进专利二级市场流通、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逐渐呈现出反竞争的苗头,有必要以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反垄断法规制PAE的难点在于规制专利私掠行为。现行法下,认定为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及纵向垄断协议均存在困境。理想的方案是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细化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要件,同时将特定对赌性协议界定为转售价格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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