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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许可

默示许可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15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7篇、专利文献11144篇;相关期刊103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默示许可的相关文献由172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国柱、刘强、吴雨豪等。

默示许可—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57 占比:1.39%

专利文献>

论文:11144 占比:98.61%

总计:11301篇

默示许可—发文趋势图

默示许可

-研究学者

  • 王国柱
  • 刘强
  • 吴雨豪
  • 张伟君
  • 张德芬
  • 张晓
  • 张炎坤
  • 张耕
  • 徐思源
  • 朱勇瑞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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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德芬; 张炎坤
    • 摘要: 版权“钓鱼维权”行为不仅影响了作品创作、浪费了司法资源,也破坏了版权生态,其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背景下版权制度滞后于技术变革、网络用户版权意识不强以及行为人对高额“维权”利益的追逐。完善网络版权登记制度,引入默示许可制度和“三振出局”制度,是规范版权行使行为,提升网络用户版权意识,促进版权生态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 林韶
    • 摘要: 数字经济催生出新的音乐作品创作样态,混音创作成为数字环境下的一种潮流。然而,我国现行版权许可制度在混音创作的治理方面疲于应付。为有效治理混音创作、促进混音市场的有序化发展,学界对此提出了诸多解决方案。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的判断标准在目前著作权体系下仍存在局限性,知识共享协议效力未定,无法满足混音创作实际需求,法定许可制度对混音创作存在负激励作用,难以应对混音创作授权的现实困境。借助民法领域的默示行为理论构建混音创作领域的“选择退出”默示许可制度,使得作品权利的授予以默示的方式作出,可以降低版权交易许可成本,推动混音创作市场繁荣发展。
    • 林威
    • 摘要: 我国专利权利用尽以法律文本为限,在数字通信时代面临失能危机。专利权利用尽以功利主义哲学为根基,通过适当限缩专利权,扼杀专利权人重复获利的空间。权利用尽扩张的必要性源于专利权利范围的扩张,间接侵权规则的出现导致专利权利范围大于权利用尽范围的情况,滋生重复获利的空间。专利权利用尽曾经借助反垄断法框架进行了扩张,但存在历史性不足,各国司法实践引入默示许可来弥补这种不足。默示许可存在内生性缺陷,不具有应对新危机的可行性。在数字通信技术的环境下,扩张专利权利用尽系唯一合理路径。
    • 李岩; 王志文
    • 摘要: 就数字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转售的法理依据,当前主要存在着类推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和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有限用尽规则两种观点,但二者均存在无法圆说的理论和实践困境。基于此,可以选择通过默示许可制度来对数字作品转售过程中各方主体间利益冲突予以规制,具体的制度构造则主要包括:尊重著作权人自由的意思表示,没有明确拒绝即视为同意转售;保障信息贫困者于必要情形下的合理使用与强制许可权利;采取类似“上传+删除”等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保障数字作品在转售中的竞争性和唯一性;建立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的统一交易平台和集体管理制度。
    • 张德芬; 张炎坤
    • 摘要: 数字网络环境下传统著作权授权许可机制难以满足使用人对海量作品的使用需求,导致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频发,进一步滋生了网络著作权滥用的“钓鱼维权”行为。运用民法默示许可制度对网络著作权进行适当限制,完善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从而铲除著作权滥用行为的温床,不仅具有理论依据,也有现实基础。网络著作权的默示许可是与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相并立的限制制度,因此应当限定其适用规则,以确保著作权法立法目的的实现。
    • 初萌
    • 摘要: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由“交互式传播”“作品具备侵权属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三项要件共同界定,因行为方式差异而有直接侵权与教唆、帮助侵权之分。智能时代,算法赋能促进侵权责任的演变、用户参与导致实质性相似界定困难、新技术场景模糊授权与侵权界限,在三者共同作用之下,信息网络传播权边界呈现出模糊化态势。为有效应对这一局面,应当强调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顺应二次创作潮流、强化技术手段运用、打造集中许可市场、构建动态立法机制,是构建高效、合理的信息网络传播治理生态的四个维度。
    • 黄汇; 郑诗婷
    • 摘要: 混剪视频的风靡伴随着著作权困境,其存在与发展受到不当阻碍,基于文化多样性、表达自由和知识创新等的价值考量,著作权法应为混剪视频的发展留有制度空间。对于业余的混剪视频,可通过对合理使用这一公共领域制度的改造为其生存护航,可行的途径是对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进行合理解释,以扩大其适用范围,从而为混剪视频的创作开道;对职业混剪视频,则可通过默示许可制度之再造提高许可使用效率,以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间的利益分享,最终实现互联网时代的知识创新、新技术革命和文明传播的有机统一。
    • 杨馥铭
    • 摘要: 当前著作权法理论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之争本质上是权利配置之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决定了任何一种权利配置方案都难以避免“顾此失彼”的尴尬。应当放弃权利配置导向,对“向公众提供”采取平义解释,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同时以利益平衡为导向限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和犯罪的范围。判断某种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犯罪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经权利人许可。权利人明示许可和默示许可均可阻却侵权和犯罪的成立。默示许可的适用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对权利人内心许可意思的推测有足够的依据,二是网络传播行为没有明显违背权利人的意愿或明显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 李涛
    • 摘要: 药品标准必要专利是医药创新发展与提升药品质量标准需求的必然产物。我国明确规定了药品标准制定参与者的专利信息披露义务,并指出未按要求披露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却未具体明晰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兼顾药品专利权保护和标准实施,更好地平衡私权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应对未按要求披露专利信息,拟待其专利与标准实现融合后谋取非法利益的专利权人适用默示许可制度。剥夺其拒绝许可的权利,允许标准实施者继续使用所涉专利,但仍然保留专利权人向标准实施者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 王艳艳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微信已然成为公众沟通、交流和互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微信朋友圈的活跃程度和受欢迎程度自不待言,其中尤以微信朋友圈转发他人作品甚为盛行和备受推崇,随着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我们不禁要思考这些问题: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他人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侵犯哪些著作权,是否有抗辩的理由等。本文试着在理论上对该行为的法律性质予以界定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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