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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相似

实质性相似的相关文献在2007年到2022年内共计13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0篇、专利文献11809篇;相关期刊80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实质性相似的相关文献由144位作者贡献,包括卢海君、李旭颖、冯莉婷等。

实质性相似—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0 占比:1.09%

专利文献>

论文:11809 占比:98.91%

总计:11939篇

实质性相似—发文趋势图

实质性相似

-研究学者

  • 卢海君
  • 李旭颖
  • 冯莉婷
  • 初萌
  • 尹靓
  • 朱华全
  • 朱晓雪
  • 杨晓彬
  • 毕文轩
  • 严永和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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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萌
    • 摘要: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由“交互式传播”“作品具备侵权属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三项要件共同界定,因行为方式差异而有直接侵权与教唆、帮助侵权之分。智能时代,算法赋能促进侵权责任的演变、用户参与导致实质性相似界定困难、新技术场景模糊授权与侵权界限,在三者共同作用之下,信息网络传播权边界呈现出模糊化态势。为有效应对这一局面,应当强调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顺应二次创作潮流、强化技术手段运用、打造集中许可市场、构建动态立法机制,是构建高效、合理的信息网络传播治理生态的四个维度。
    • 卢海君; 徐朗; 朱晓宇
    • 摘要: 导航电子地图不等于地图数据的简单相加,而是对地图数据进行选择、取舍、安排、搭配,加入了线条、色彩、造型、声音等元素的科技创作成果,在其产品形式(软件作品)、用户界面(美术作品)、数据来源(图形作品或数据库)等维度都可能产生著作权法保护客体,至少包括软件、美术、文字、图形等多种客体类型。地图作品属于事实作品,对于地图作品的侵权判定,应剔除不受版权保护的因素,采用高度近似(重合、几乎完全一样)标准。对于海量数据和巨大地域幅面,原则上应进行“全面比对”;在客观情况不能实现“全面比对”时,进行“抽样比对”也应遵循统计学原理和“随机”抽样要求,且比对点的数量要与总量相适应。导航电子地图是由多种元素构成的有机整体,若通过比对得出整体侵权结论,则按照整体侵权判赔;反之,赔偿数额应与侵权行为及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 张佳华
    • 摘要: 在涉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认定中,“复制”行为的认定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从法教义学分析,涉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意涵理解与界定有其独特性。尽管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其却成为认定“复制”行为的普遍遵循。因难以取得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司法机关对“接触”的判定多适用推定规则,但应区别于民事案件且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缺乏统一裁判标准。“实质性相似”不限于计算机软件的整体比对,相似的比例应否具有刑事追诉门槛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标准,统一“复制”行为司法认定的裁判尺度,加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事保护。
    • 桂栗丽
    • 摘要: “融梗”是网民的自创词,是指把他人作品中的精彩创意融合进自己作品中的行为。“融梗”与“洗稿”有相似之处,但不能等同。在《著作权法》语境下,“融梗”行为即指文学作品中对情节的套用,讨论“融梗”行为是否侵权,也就是判断文学作品情节相似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对于文学作品中“融梗”行为侵权的认定方法还是遵从“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众多案例中并没有统一的侵权认定方法,仍旧以个案判断为基础。在侵权判断上适用调色盘方法时,要注意对公有领域和特定场景中出现的内容加以剔除。在应对策略方面,司法针对恶意侵权行为要落实新修改《著作权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者可采取版权登记与标注引用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出版商在审核作品时也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 任晴曼
    • 摘要: 随着IP影视的蓬勃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产生的新兴法律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近些年来,以文学作品,尤其是网络文学为主的改编而成的影视剧繁荣兴盛,但由此带来的一些与影视改编权相关的纠纷也随之出现,具有改编权侵权争议的IP影视作品也成为了独创性认定的难点.同时,国外对于独创性的界定对我国著作权立法及司法实践也具有借鉴意义.
    • 叶莉
    • 摘要: 道德的非强制性特点难以有效约束人们的学术行为,因而需要从法律层面对学术剽窃进行强有力的规范。剽窃的核心含义是将他人作品当作自己作品公开发表,其具有非独创性之特征。学术剽窃的认定可从作品事先存在、事前接触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行为人持故意的主观心态四个方面综合判断。鉴于学术剽窃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构建抵制学术剽窃的壁垒。实体法上,将学术剽窃行为犯罪化的主张缺乏正当性,承担私法上的责任也不应以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作为先决条件,行政法规制是最有效的手段。程序法上,重视临时禁令的应用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 王晓明; 陈中山
    • 摘要: 游戏地图兼具美术作品和图形作品的基本特征,近年来成为被“换皮”抄袭的重灾区,如仅按美术作品保护,恐怕力有不逮。在具体纠纷中,要结合游戏地图的特征,区分其中的思想与表达,识别其核心表达,进而合理界定作品类型。对于战术竞技FPS游戏而言,游戏地图虽有一定美感,但主要服务于实用功能,其创作重心和受众关注要点在于内部空间布局结构而非表皮美术,大地图、小地图均可认定为图形作品。游戏地图侵权比对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如整体观感相似,还要对相似部分按照“抽象分离法”进行分析和解构,剔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对剩余部分综合评判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保护游戏地图作者的独创性表达。
    • 杨晓彬
    • 摘要: 改编权是通过改编在先作品,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在网络游戏IP改编案件中,被告是否以改编方式使用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是侵权判定的实质性要求。第一步对原被告作品进行整体对比,筛选两者的相似内容;第二步判断原被告作品相似内容是否包含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最后考察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涉案游戏的基础或者实质内容并做出涉案游戏是否侵犯在先作品改编权的判定。
    • 刘星
    • 摘要: 近年来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凭借巨大的用户流量与市场价值在文娱产业中飞速发展,加强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激励网络游戏产业健康的关键.面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游戏抄袭问题及法院在网络游戏侵权判定理论及实践上不足的问题,文章根据相关的外国判例及国内司法实践,结合2020年《著作权法》的新修改,认为应当根据游戏类型及游戏抄袭方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侵权判定方法,具体来说,应当确定游戏抄袭的对象是计算机软件还是游戏资源库中的素材,再综合考虑游戏的类型,复杂程度以及游戏呈现出来的整体效果结合"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 严永和; 马若昀
    • 摘要: 在新媒体时代,人们的阅读模式有了进一步变化,"听书"逐渐成为一种广受欢迎的"阅读方式".与此同时,因有声读物市场不规范,导致相关侵权事件十分猖獗.为了维护文字著作权人的权益,解决有声读物著作权困局,首先应对有声读物分类规范,具体可将其分类为机器转换型、人工朗读型与广播剧型,并研究各个种类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其中,朗读型有声读物不符合著作权中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也不满足表演的"艺术性"标准,而是一种复制行为.在实践中,可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作为侵权判定的原则性方法,具体可将"整体观感法"与"重合比例统计法"组合套用,为朗读型有声读物的著作权问题侵权判定提供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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