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3年内共计152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06篇、会议论文14篇、专利文献632693篇;相关期刊565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4种,包括“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第四届数字时代出版产业发展与人才培养国际学术研讨会、第三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文献由923位作者贡献,包括本刊编辑部、教育与教学研究编辑部、王迁等。
信息网络传播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32693篇
占比:99.76%
总计:634213篇
信息网络传播权
-研究学者
- 本刊编辑部
- 教育与教学研究编辑部
- 王迁
- 果树资源学报编辑部
-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
- 学园编辑部
- 模具工业编辑部
- 太赫兹科学与电子信息学报编辑部
- 张伟君
-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
- 中国食用菌编辑部
-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
-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
- 上海畜牧兽医通讯编辑部
- 电子质量编辑部
- 秦珂
- 编辑部
- 陈锦川
- 中国钨业编辑部
-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编辑部
- 控制与信息技术编辑部
- 杨加明
- 梅术文
- 肖燕
- 乔生
- 云南农业科技编辑部
- 冯刚
- 冯晓青
- 刘开国
- 刘晶
- 孙晓博
- 山东纺织经济编辑部
- 张今
- 张宇庆
- 曲凌刚
- 林雅宏
- 毛旭
-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编辑部
- 熊琦
- 王军华
- 王小平
- 王爽
- 祝建军
- 肖冬梅
- 陈英群
- 鲁东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编辑部
- 黄国彬
- 丁文玲
- 严剑漪
- 任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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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刊作如下声明:1.作者向本刊投稿,即表明同意将作品的发表权、删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化汇编权、数字化复制权、数字化制品形式(包括光盘、互联网出版物)出版发行权等权利授予本刊,并视同许可本刊官方新媒体免费转载以及与有关数据库的合作(本刊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如不同意以上授权,请在投稿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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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术语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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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凡向本刊所投稿件,一经刊用,稿件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权利即转让给本刊。本刊将一次性支付作者著作权使用报酬(包括印刷版式、光盘版和网络版各种使用方式的报酬)。如作者不同意转让版权,请于来稿时声明。目前本刊已加入的数据库有: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龙源期刊网数据库、中邮阅读网、博看网、超星期刊域出版平台、EBSCO学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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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因其引起的所有纠纷和责任,由文章作者自行承担,本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文责自负,严禁抄袭。如侵犯他人著作权,由作者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凡投本刊的稿件一经录用,本刊即认定作者将该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权利转让给本刊。作者如不同意转让上述权利,请务必在投稿时注明,否则一律视为同意。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或转载本刊之部分或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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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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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播”不是“网络传播”的缩略语,也不包括“网络转播”,而是指通过网络实施的初始非交互式传播。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定义移植自《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不能规制“网播”,当时只能对“网播”适用“兜底权利”。《著作权法》修改后,广播权被改造为涵盖以任何技术手段进行非交互式传播的专有权利,可以规制“网播”。其规制范围不限于传播作品创作完成时的原始形态,还包括传播作品的表演和表演的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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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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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都涉及复制,即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但仍有部分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无须传播者首先复制作品,因此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与复制行为并不重合。作品一经上传,复制行为即告结束,无所谓停止侵权。通过上传侵害复制权造成的损失仅为制作一份复制件应支付的许可费,与网络传播的范围与时间无关,因此仅凭借复制权不足以在网络环境中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版式设计权仅包含复制权,不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不应对未经许可扫描并上传图书、期刊的行为适用版式设计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合同即使不包含对复制权的许可,也应根据合同的目的进行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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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电子质量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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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致本刊作者:来稿(文章)一经使用,作者同意将文章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授权广州市巨流信息科技传媒有限公司《电子质量》编辑部使用,编辑部有权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方合作机构(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使用,本刊稿酬含著作权使用费一次性支付(本刊所收取版面费为与稿酬含著作权使用费对抵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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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投稿者抄袭、模仿他人作品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或者稿件内容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人格权的,由投稿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刊概不负责;禁止一稿多投;来稿一经录用,均视为作者已将该作品全文的数字化方式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子本刊编辑部,任何人如需要转载、摘编本刊已发表的原创作品,均应同时获得本刊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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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玲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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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第五条对网页快照行为侵权及免除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实质性替代"以及"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成为关键.本文认为网页快照构成实质性替代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判断的要件,现阶段网页快照并未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虽然损害了权利人的部分利益,但并未达到不合理地程度,因此,网页快照行为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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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九来
- 《第四届数字时代出版产业发展与人才培养国际学术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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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技术对传统版权保护体系构成根本性挑战."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当下保护版权作品数字传播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但作为一个新型的整合型专有权项,其立法倾向主要还是局限于传统印刷技术条件下的版权保护框架之内,许多具体条款在法理上处于边界模糊不清的窘境,难以应对现实中大量新出现的版权利益纠纷.具体表现在:一是该权利调整的对象与范围及其与其他平行权项的关系等基本权属异于其他传统的版权权项;二是该权利在合理使用时面临适用对象、使用限度等多维度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理性判识数字时代版权边界的变异事实,继承性地创新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平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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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彬
- 《《图书情报工作》杂志社、图书情报工作研究会第21次学术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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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图书馆是图书馆发展中的重要类型,而版权问题又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作者维护自己作品在网络中公开传播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数字图书馆中也充分得到体现.2006年7月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了权利的各项内容,权属归责清晰,是数字图书馆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律依据.本文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几种有效取得方式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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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庆
- 《第九届律师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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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使信息的传播主体方式和效率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网络传播而发生的侵权现象也日趋严重.近年来,网络侵权类纠纷集中爆发.由于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社会争议大,因此在处理类似的纠纷中,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门似平面临着是坚决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是维持宽松的网络传播环境的两难境地.而这种犹豫和反复已经体现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给网络版权保护领域带来了一定的思想混乱.本文试图从当前网络侵权的现状出发,分析原因,寻找解决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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