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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上海知识产权论坛

2002上海知识产权论坛

  • 召开年:2002
  • 召开地:上海
  • 出版时间: 2002-04-26

主办单位: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大学

会议文集:上海知识产权论坛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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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商品外观是指商品的整个形象和全部的外部面貌,以及可以包括的特征,诸如尺寸、形状、颜色的组合、纹理、蚀刻图纹等.世界各国对于商品外观的法律保护方式,有版权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保护等不同的做法.本文在介绍了美国对商品外观商标法保护的新判例之后,分析了与商业外观有关的几个商标法理论问题,最后讨论了商品外观在我国的商标保护问题.
  •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关于地理标识的国际保护体系和各国对地理标识的法律保护形式,然后立足于我国对地理标识的保护现状,分析了我国地理标识现行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应进一步重视对地理标识权益的保护,尽快完善我国地理标识保护法律体系,积极参与WTO新一轮谈判.
  • 摘要:特许经营发端于20世纪50、60年代的美国,在今天,它已显示了极大的生命力.它被作为商业扩张的利器、21世纪主导的商业模式而备受青睐.所谓特许经营是指围绕着特许权的许可而在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许权是指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一揽子知识产权的许可,它将特许人和受许人联系起来,并进而形成特许经营体系,从而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权是特许合同的核心,特许权主要是为知识产权的许可,但又不简单等同于知识产权的许可,它还包括经营模式等的许可.因此,对于特许权的保护除了可以适用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之外,还可以结合特许经营自身的特点进行专项立法保护.这在美国、欧盟等国都可以找到例证.事实表明,对特许权的保护越是完善,特许经营在该国的发展就越是充满生机. 我国的特许经营活动始于20世纪的80、90年代,相对而言起步较晚,但伴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我国市场的巨大潜力,特许经营在我国将会有长足的发展,但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保护却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如何建立健全我国的特许经营立法就显得更为迫切和紧要,这既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又要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并且,在特许经营的保护中,既要保护特许权,又要平衡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利益,并进而促进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由于特许权不简单地等同于知识产权,因此对特许权的保护既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同的一面,又有其独有的特性,比如在传统知识产权的利用过程中某些可能被视为权利滥用以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特许经营的开展中却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特许经营的专项立法就显得尤为必要,而我国的此类专项立法更显空白.所以,能否针对我国的现状,学习国外的有益经验,加强立法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
  • 摘要:从"彬彬"与"杉杉","罗蒙"、"培罗成"与"培罗蒙"以及三条"鳄鱼"等案例中,引发出一个颇有趣味的法律问题,即后发使用商标作为与在前使用商标原本不易区别、易生混淆的近似商标,因其长期与在前使用商标对比性共同使用,取得了显著性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之后,该后发使用取得显著性之商标是否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面对众说纷纭的各种观点,本文认为,如果在前使用商标权利人知道后发使用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情况,但在一定期间内怠于行使权利,而后发使用商标又在此期间取得了显著性,那么无论从商标保护目的、反不正当竞争、商标权利限制、商标权利内容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理论视角上,还是从TRIPS和我国商标法等法律依据上,都可以得出应当给予后发使用取得显著性之商标以法律保护的结论.
  • 摘要:黄浦区知识产权局挂牌一年多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知识产权局的悉心指导下,在专家们的热情帮助下,在各兄弟职能部门的积极支持下,紧贴经济工作中心,突出中心城区特色,统筹协调各方资源,优化政府服务职能,积极营造和形成创造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积极拓展辐射面、影响力和渗透力,提高知识产权的综合能力,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优质服务,为区域核心竞争力提高贡献了我们自己的力量.一年多的工作实践使我们深深体会到,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工作,认识是基础,创新是核心,环境是保障,服务是手段.本文从四方面向各位领导、专家就我区的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做一个汇报。
  • 摘要:竞业禁止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各国立法都在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点.该制度是建立在侵权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经济学等理论基础之上的,有其独特的双重临界标准.利益平衡原则是规制该制度的基本原则.竞业禁止以合理限制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体现在保护对象、期限、地域范围等具体问题上.美国在近年的司法判例中提出了确认合理性的三原则.
  • 摘要:数据库已经成为信息社会的支柱性产业,数据库产品质量问题已经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数据库产品质量标准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行性和合法性;数据库产品责任包括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前者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后者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探讨数据库产品责任可以为探讨一般信息产品的责任打下基础,提供借鉴.
  • 摘要:数据库法律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已引起欧盟、美国、WTO等国际组织或国家的高度重视.本文在分析指出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权利等对数据库的各种保护方式的缺陷,以及介绍WIPO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保护方式和立法模式的讨论,德国、美国的数据库法律保护立法情况的基础上,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分析指出我国对数据库保护立法虽具有必要性但不具紧迫性,进而提出我国数据库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试图建立既适应我国信息产业发展,又顺应国际趋势的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
  • 摘要:上反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出发,通过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的法律背景的梳理,比较WIPO两个版权条约中的"向公众传播权"的产生背景与立法精神以及美国、欧盟等国家国际组织新修订的版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及权利特点进行理论上的评介与定位.笔者认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网络内容服务商(ICP)、网络信息服务商(ISP)和接收与传播信息的广大用户应当根据其扮演的不同角色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从而在计算损害赔偿时才能得到合理的分担.笔者在对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剖析之后,尝试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概念缺陷,及侵权责任、侵权救济等方面该如何立法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法律思考和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正在加紧进行的相关立法调研及起草活动表示出自己的关注和适当的努力.">因应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总体趋势,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修改并通过了新的《著作权法>.在该法第12条之第1款第12项明确作出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我国除了在该条款中确立这一权利之外,没有在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中进行更详细的规定.而网络环境下,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著作权人权利得以更广泛实现的主要渠道,甚至有取代传统媒体之势;而且自20世纪90年代网络技术在我国广泛运用以来,伴随而来的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可谓连续不断,层出不穷.在我国现实的法律环境下作出此项规定有无明确的法律定位?面对纷繁复杂的侵权行为,这一权利的规定是否足以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涉及该项权利的侵权主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 本文正是从国际著作权保护在网络技术的冲击下所增设的一种新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上反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出发,通过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的法律背景的梳理,比较WIPO两个版权条约中的"向公众传播权"的产生背景与立法精神以及美国、欧盟等国家国际组织新修订的版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及权利特点进行理论上的评介与定位.笔者认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网络内容服务商(ICP)、网络信息服务商(ISP)和接收与传播信息的广大用户应当根据其扮演的不同角色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从而在计算损害赔偿时才能得到合理的分担.笔者在对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剖析之后,尝试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概念缺陷,及侵权责任、侵权救济等方面该如何立法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法律思考和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正在加紧进行的相关立法调研及起草活动表示出自己的关注和适当的努力.
  • 摘要:如果把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理解为权利人对智力成果的一种独占性支配权,这只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具有准物权性质的财产权的本身属性,而并非其特征,也不是其垄断性的表现.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和易受侵害,世界上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趋于强化的,淡化知识产权的专有属性无异于否定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法是在反对垄断和特权的背景下产生的,知识产权本身从来不是反垄断的目标;说"知识产权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也不确切.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而不是法定的垄断权,知识产权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只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合理地限制竞争或者谋求垄断的时候,才会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
  • 摘要:对于平行进口问题,知识产权理论界已讨论多年,并且争论激烈,但直到现在还没有定论,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日渐加强的今天,也没有任何一个国际公约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笔者通过对现有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结合相关案例,从平行进口的概念界定出发,对现今研究平行进口的诸多理论进行了分析,对其在平行进口中的适用进行了重新认识,进而提出了平行进口的分类规制方法,对不同类型的平行进口适用不同的理论进行规制,在具体类型的案件中表明禁止或允许平行进口的立场.
  • 摘要:在经济、政治、科技等因素的交互影响和综合作用下,知识产权法因应时代之变迁,在其权利客体、权利归属、权利内容、权利限制、制度融合、国际合作等方面,开始呈现出一些令人瞩目的发展态势,比如知识产权的客体逐渐远离传统的创造性或识别性特征,知识产权法激励创造者的目标逐渐转向激励投资者,知识产权法在整体上有向无形财产法演进的趋势,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全球趋同进程中的自主选择性严重削弱等等.
  • 摘要:人民法院在处理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案件中的司法实践,虽然开始形成共识,但意见并不完全统一.本文首先讨论了司法处理在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中的独立趋势,并在分析了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在行政处理中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原因后,阐明了司法处理的必要性.其次,本文认为法院在判决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案件时,就侵权的企业名称或其字号,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既可以判令侵权人对该企业名称或其字号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作出限制,也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使用并责令变更其企业名称或字号。
  • 摘要:本文以维普公司被诉侵犯著作权一案为引子,指出了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制作者所面临的难以取得海量著作权许可的法律困扰.然后,就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制作者为克服著作权困扰,而可能采取的各种选择,逐一分析其合法性,发现现有的解决途径都欠缺或者不完全具有合法性.有鉴于此,为消除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面临的著作权难题,本文提出了改革法律的建议,即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或特许性法定许可制度.
  • 摘要: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在解释艺术作品中的引用时,必须重视基本法第5条第3款对艺术自由的特别保护。这种特别保护,要求确认被引用的片段和引用人的思想和思考结合(可以)超出单纯的例证作用,“引用自由”为艺术作品的规定适用范围,比为其他非艺术的语言作品规定的适用范围要更宽广。
  • 摘要:原承担博达公司X.25智能网卡系统开发任务并签有保密协议的骨干研究开发人员孙巍于1981年7月辞职离开博达公司,跳槽至以其母亲为法定代表人的新建立的深谊公司;在孙巍主导下深谊公司生产、销售与博达公司相同功能的X.25智能网卡产品。本文讨论这起商业(技术)秘密侵权诉讼案例。
  • 摘要:有形载体和存在是发行权和版权穷竭制度建立的基础,当"有形"变成"无形"的"数字时代"到来时,版权穷竭制度便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传播技术也与版权穷竭制度的适用范围密切相关.在发行是传播作品的惟一手段的"印刷时代",版权穷竭制度的适用范围几乎是不受限制的;但广播电视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出现,却先后宣告了版权穷竭制度本身的"穷竭".
  • 摘要:网络时代,版权制度应该如何调整,实现私权和公众利益间的平衡是笔者要讨论的主要问题,也是版权制度面临网络技术的挑战所必须应对的问题.本文中,笔者通过分析各种与网络有关的技术所带来的纠纷、问题,寻求可能的解决方式,综合以上,引入两个经济学模型,建立新的平衡体系,以期重构版权的利益平衡体系,最后对我国网络版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构思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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