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226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44篇、会议论文24篇、专利文献542篇;相关期刊970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7种,包括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2012北京大学新闻传播伦理与法制国际学术研讨会等;连带责任的相关文献由1991位作者贡献,包括成才之路编辑部、杨立新、山东教育编辑部等。
连带责任
-研究学者
- 成才之路编辑部
- 杨立新
- 山东教育编辑部
- 本刊编辑部
- 彭熙海
- 张铁薇
- 王竹
- 王桂娟
- 谢尊基
- 邱文华
- 金健
- 颜梅生
- 侯雪梅
- 刘志军
- 刘涛
- 刘红
- 刘雪
- 叶名怡
- 夏庆锋
- 宿辉
- 张占文
- 张广玲
- 张莹
- 方龙华
- 李菁
- 李鑫
- 杨垠红
- 杨静毅
- 欧阳恩钱
- 毛卫民
- 焦艳红
- 王红卫
- 王辉
- 缪雨雁
- 胡琴芳
- 蔡睿
- 邓勇
- 邓蕊
- 邱业伟
- 邹健
- 郑小兵
- 阳雪雅
- 陈喜燕
- 黄翠芬
- 于广胜
- 任志华
- 任成印
- 何俊达
- 余寓奡
- 侯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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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因其引起的所有纠纷和责任,由文章作者自行承担,本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文责自负,严禁抄袭。如侵犯他人著作权,由作者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凡投本刊的稿件一经录用,本刊即认定作者将该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权利转让给本刊。作者如不同意转让上述权利,请务必在投稿时注明,否则一律视为同意。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或转载本刊之部分或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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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记录材料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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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单位工作人员成浩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离职,其经手的业务已向单位移交完毕。若相关单位和作者有未尽事项请于4月1日之前与我单位联系,电话:15931221137。本单位同时强调:任何资金往来都必须走单位的对公账号,对于私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本单位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由此带来的所有法律风险及法律后果由涉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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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是公司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与治理有效性的保障。我国于1993年首次颁布《公司法》迄今约20年,历经1999、2004、2005、2013、2018年五次变革。本次修订于2019年启动,2021年12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草案基于整体性、非线性以及包容性等思维,在优化治理模式、强化党组织参与治理、完善公司股权与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权力配置、改善公司社会责任、强化连带责任锁定以及公司设立与退出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系列变革,构建了具有颠覆性的、包容性的公司法律体系,将为深化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带来里程碑意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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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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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和商法共同组成了民商法 ,当前社会中所一般发生的商务合同纠纷和民事财物合同纠纷都一般依靠民商法解决。其中 , 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专业知识覆盖面较广 , 是解决百分之九十以上民生、商业纠纷重要依据 , 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由于时代的变化、发展 , 社会基本意识形态的改变 , 当前部分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内容已经无法满足解决社会中民事、商业纠纷的需求。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变化 , 民商法连带责任出现了一些漏洞 , 导致从法律层面对纠纷事实误判适应 , 对其应用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 , 如何优化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相关内容 , 以满足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 是当前法律领域需要思考并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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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论文作者保证该论文为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涉密和一稿多投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论文作者承担,本刊不负任何连带责任。2.全体作者同意,所投的稿件一经录用,作者即将论文整体以及附属于作品的图、表、摘要及其他可以从论文中提取部分的全部复制传播的权利一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转让给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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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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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担保法》第19条一律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属典型的"商化过度"。《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转而推定为一般保证,又无法体现出对民事保证和商事保证的区分规制。通过对域外立法例的考察可以发现,民事保证以一般保证为原则,商事保证则以连带责任保证为原则。我国应当完善《民法典》有关保证方式推定上的民商区分,实现对民事保证和商事保证合理的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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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峰;
张少波;
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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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检验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单位作为联合体成员相较DBB模式下的法律风险扩张,研究Alpha案例库中筛选所得的30篇裁判案例,得出实际施工人、分包工程承包人等项目参与方诉讼行为对于设计单位法律风险的扩张具有正向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设计单位以紧密型联合体形式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时的法律风险防控建议,即重点关注与联合体成员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参与方风险,并重点关注联合体协议的签署、施工管理、文档与证据管理等,从而在后期可能的争议中减少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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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诚待各界人士踊跃投稿,投稿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文章一般不超过8000字(版面字数,含图、表).标题不宜超过20字。2.投稿请附作者简介,包括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学历,职称、所从事的工作或研究方向、详细通信地址、邮编.电话、E-mail.论文请同时附中文摘要,关键词。3.投稿作品须为作者原创,本刊维护首发权.请勿一稿多投。作者应保证对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本刊不承担由于作者原因产生的著作权纠纷的任何连带责任。如稿件出现一稿多投.剽窃或抄袭,一切后果由作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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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才之路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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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扩大本刊及作者知识信息交流渠道,本刊已被《中国基础教育期刊文献总库》及CNKI系列数据库收录,其作者文章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免费提供作者文章评价统计分析资料。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二、本刊整体版权属成才之路杂志社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选编;本刊善待每一篇来稿,请勿一稿多投,请勿抄袭;文责自负,因作者原稿引起的侵权纠纷,本刊概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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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因其引起的所有纠纷和责任,由文章作者自行承担,本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文责自负,严禁抄袭。如侵犯他人著作权,由作者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凡投本刊的稿件一经录用,本刊即认定作者将该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权利转让给本刊。作者如不同意转让上述权利,请务必在投稿时注明,否则一律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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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琴芳;
张广玲;
寿志钢
- 《第十三届中国营销科学学术年会暨博士生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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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渠道关系中,核心企业应采取何种治理模式对多个渠道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有效控制这一问题已被广泛关注和研究,但关于连带责任的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连带责任是指核心企业对渠道伙伴以小组的形式进行治理,规定小组内所有成员都为其中任一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共同承担责任的一种治理模式.本研究拟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首先在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交易规模、信息和效用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然后基于网络治理视角,深入剖析不同类型连带责任与不同社会机制之间的匹配关系,以及不同社会机制对渠道伙伴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进而从渠道伙伴网络层面探讨影响连带责任治理效果的关键因素.本研究结论有望对渠道关系治理模式研究作出新的贡献,同时也能为核心企业破解渠道伙伴机会主义行为治理难题提供有价值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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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珂丽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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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连带责任保证既可源于约定,也可源于法律推定,其在多方担保模式下的责任承担,也同样受到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包括推定)的影响,并且,约定与法定情形冲突时如何确定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对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关于如何认定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虽然做出了规定,但其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并不完善,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只有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保证为一般保证的,才可万无一失地确定适用一般保证的规定,其余情形则要么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要么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此时保证人均应向对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明显有所疏漏:其侧重了物的担保权益的实现,仅粗略衔接了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二者的受偿顺序,但却未能区分保证的不同方式带来的不同后果,使得连带保证责任弱化,失去了其原有的法定内涵,从而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当约定内容与法定的责任承担冲突了,各方担保人都会选择有利的法定或约定理由予以抗辩,从而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使得连带保证责任弱化,失去了其原有的法定内涵,或者应该说,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对权利自由处分的结果。但这样的结果是否是立法者的原意抑或是疏漏,则应引起学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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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 Lamei;
尹腊梅
- 《第十届全国高校电子商务教育与研究学术研讨会暨第四届网商及电子商务生态学术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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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蓬勃发展的第三方网络支付,时常因交易一方主体或他人的违约、侵权行为而陷入连带责任法律风险.目前,引发第三方支付连带责任法律风险的法律因素主要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界限、电子证据的效力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地位均不明确,而电子错误的处理机制要求与支付指令不可逆转原则又存有冲突.建议第三方支付机构完全按照中立地位设计交易模式,避免使用"担保支付"概念,妥善处理"电子错误",细化"通知与删除"程序条款,并注意保留电子证据与书面证据,以便降低连带责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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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
黄剑;
刘阳
- 《2016年第十三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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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多主体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特殊性、责任形态自身的多样性及考量因素的复杂性,司法审理中决定适用何种责任形态复杂但尤为重要.本文试图以多主体环境侵权行为表现形态的类型化为基础,构建以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为中心,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部分连带责任等非典型责任形态为补充的多主体环境侵权责任形态体系,以期为多主体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提供司法审理思路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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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i;
李轶
- 《2012北京大学新闻传播伦理与法制国际学术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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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告侵权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推荐者,应当增加推荐广告的个人作为广告侵权连带责任的主体;广告侵权应当有一个统一的归责原则,以推定过错责任为宜;与其他侵权中的损害不同的是,广告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主要是购买商品的花费,有时也包括购买商品所带来的固有利益的损失和固有利益损失带来的精神损害.广告侵权责任不适宜建立惩罚性赔偿;在广告侵权连带责任的内部关系上,广告主是最终的赔偿义务人,在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时,应当替代广告主承担最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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