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
同人作品的相关文献在2011年到2022年内共计12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5篇、专利文献2447篇;相关期刊82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同人作品的相关文献由133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亚斌、孙玉荣、张译元等。
同人作品
-研究学者
- 刘亚斌
- 孙玉荣
- 张译元
- 李钰
- 林素华
- 王学峰
- 田天
- 程钰
- 虢鼎锡
- 陈雨欣
- 韩沁远
- ACGx1
- 丛立先
- 代启福
- 何政尧
- 何政尧1
- 何知坦
- 刘乾
- 刘凯月
- 刘涵
- 刘涵1
- 刘琴
- 卢大力
- 卢海君
- 史茜雯
- 叶文芳
- 吕思涵
- 吴亚楠
- 周娟丞
- 周安康
- 周庄
- 周庄1
- 姚远
- 孙哲
- 孙山
- 孙永姣
- 崔嘉欣
- 常赵杰
- 庞萌苗
- 廖雨馨
- 张亚飞
- 张伟君
- 张岩威
- 张岩威1
- 张明新
- 张明新1
- 张曦
- 张稷
- 彭韵婕
- 徐丽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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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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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社会,伴随着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同人作品的创作愈发的流行,由此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也逐渐增加。这类纠纷处理的关键在于搞清楚他和原作品的关系以及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在众多这类的侵权纠纷中,争议的焦点核心在于同人作品有没有侵犯原作的著作权、同人作品中借用的原作作品角色能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以及同人作品的作者能否拥有该同人作品的著作权。就目前而言,我国范围内的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不健全的,法律上对此还没有—个确切的规定。同人作品在中国越来越普遍,影响力也在逐步扩大,故将同人作品纳入我国法律的保护框架之内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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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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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探究新媒体环境下的网络趣缘群体情感劳动,以网易LOFTER同人作品创作为例,从大众传播中的受众劳动入手,从用户的情感劳动角度对网易LOFTER平台中的用户群体进行研究。研究发现,LOFTER同人板块中存在三种劳工类型,分别是内容生产者、浏览转发者和“抱群争吵”者。用户的情感性劳动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其不求回报地创作和使用过程中,平台方和原作方都得到了流量和关注,取得了一定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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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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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众群体是指被少数人喜欢或是接受的事情与爱好的人组成的圈子,如hip-hop、二次元、同人等文化圈子。相比于主流文化圈,圈子内的人有着更加新潮的思想与更加强大的接受能力。互联网时代给此类亚文化圈子带来了更多的流量,所以小众群体即使称之为“小众”,但是在圈子受众上依旧有着巨大的体量。自取代百度贴吧成为“CP饭圈”同人作品创作根据地之后,网易LOFTER在新媒体环境下的发展也紧跟潮流。本文以“CP饭圈”为例,从LOFTER本身特性及其流量支持的角度出发,分析LOFTER新媒体平台成为“CP饭圈”小众文化群体主要创作平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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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佩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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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人作品作为文化产业的一类新分支,虽然具有一定的历史悠久度,但在法律上仍缺失明确定位,由此也时常引发与原著作者的利益冲突。同人作品由于其特殊性,传统《著作权法》的适用上困难重重。因此有必要对同人作品进行梳理,以便更好规范同人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和责任,协调作者与原作者之间的关系,减少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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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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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同人作品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迅猛发展,这使其与原作品著作权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凸显.从版权法的角度来看,同人作品可分为演绎同人作品和非演绎同人作品.演绎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著作权冲突较为显著,可能会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非演绎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存在明显的冲突.同人作品是文化多样性和创作自由的产物,尽管其与原作品可能存在冲突,法律亦不应完全否定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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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捷;
代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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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同人作品对在先作品的依附性,以及时下越来越多的同人作者将其作品投入市场营利,同人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并引起了广泛争议.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法律地位方面,同人作品一般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改编作品;在合法性方面,同人创作有可能构成歪曲篡改或剽窃等侵权行为,但也有可能不构成侵权而属于合法创作.基于利益平衡理念,应当通过对著作权法准确解释适用以及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等途径解决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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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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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文化娱乐百花齐放的今天,同人作品已经在我国文化娱乐圈生根发芽,大量的同人作品伴随着原作品的巨大流量指引如雨后春笋般爆发出来。这种同人文化已在全世界广泛分布,并产生了专属于同人文化的“小圈子”,然而这种与原作品有众多相似的同人作品却为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带来了巨大的困扰,长期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同人作品需要为它们自己寻找法律层面的一席之地。同人作品若具备独创性,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与原作品的著作收益权存在冲突的风险时,如何更好地维护同人作品和原作品的利益均衡则是当下应当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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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立先;
刘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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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同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未获授权而使用原作虚拟角色的行为普遍存在.由于虚拟角色能够脱离作品而被单独识别,随着其艺术和经济价值日渐凸显,给予其独立版权保护的呼声不断增强,同人作品使用原作虚拟角色的版权界限争议也愈演愈烈,"金庸诉江南案"的宣判更是将这一问题推上风口浪尖.对于虚拟角色的可版权性,应当回归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对现有的测试方法进行分解与重构,明确版权法应通过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虚拟角色描绘之方式给予虚拟角色间接性的保护,而非直接保护虚拟角色本身;而且,同人作品使用原作中虚拟角色描绘的方式多种多样,被使用的虚拟角色类型和具体使用行为的差异将共同影响相关版权侵权责任的判定;此外,同人作品与原作之间具有一种特殊的利益关系,其在创作者、创作内容与传播市场上的特殊性,致使许多同人作品能够满足转换性使用的要求,或对原作潜在市场价值有正向影响,因而有基于合理使用制度获得版权侵权豁免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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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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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人作品的概念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处于空白区域,同人作品作为一种二次创作成果,既依赖于原作品而存在,又是同人作者创造性活动的结晶,在不违背著作权理念的情形下对同人作品予以保护,能够达到鼓励创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