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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性使用

转换性使用的相关文献在2014年到2022年内共计9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3篇、专利文献989248篇;相关期刊66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转换性使用的相关文献由107位作者贡献,包括华劼、袁锋、刘银燕等。

转换性使用—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3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989248 占比:99.99%

总计:989341篇

转换性使用—发文趋势图

转换性使用

-研究学者

  • 华劼
  • 袁锋
  • 刘银燕
  • 周玲玲
  • 孙松
  • 巫慧
  • 张萌
  • 林楠
  • 梅术文
  • 罗祥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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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韩雨柔
    • 摘要: 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多样,不具有统一的分类标准,现有分类下不同类型之间多有重合,不宜采用类型化的认定方法。本文经研究认为,宜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二创短视频合理使用认定,在“三步检验法”的基础上,首先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判断,针对不符合列举的具体情形,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其界限,引入转换性使用作为判断因素,结合引用在先作品的比例和必要性等因素综合判断。通过严格的标准限制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突破现有具体列举情形进而一定程度上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发展进步。
    • 袁锋
    • 摘要: 元宇宙本质上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围绕文本和数据挖掘、网络短视频、网络游戏直播等产生的新型著作权纠纷是元宇宙空间数字化利用作品的折射和反映。转换性使用理论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但关键在于如何对转换性使用进行界定和适用。转换性使用的本质内涵为"目的性转换"而非"内容性转换"。在转换性使用的界定中要考量以下因素:转换性使用是一种客观目的或功能的转换、"目的性转换"的两种类型、结合公共利益的实现来对转换程度进行判断、明晰转换性使用与原作市场的关系。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结合著作权法第24条第(2)项和第(13)项的规定,对转换性使用规则进行本土化适用,以有效解决新技术环境下的著作权难题。
    • 王晓君; 李达
    • 摘要: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网络游戏市场得到不断开发,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市场需求也随之扩大。网络游戏市场的扩张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其中网络游戏的可版权性逐渐得到实务界与理论界的认可。但是,网络游戏主播对游戏的使用应属于侵权行为还是合理使用行为一直处于争议之中。通过对网络游戏直播行为进行分析,可以断定游戏主播对游戏的利用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理价值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对游戏作品的转换性使用,具有合理使用的正当性理由;游戏直播与游戏上游产业之间属于一种互利互惠的市场模式,主播的使用行为很少对游戏的上游产业产生损害;相反,游戏主播的合理利用行为会促进游戏市场的健康发展,游戏主播对游戏的使用理应落入合理使用制度的范畴。
    • 朱雪忠; 安笑辉
    • 摘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美国司法审判中有关软件转换性使用的案例共计16件,通过归纳分析可知,当软件开发者以开发不同功能的新软件为目的、主张对原软件合理使用时,美国法院有可能认定其行为属于转换性使用,从而打破了合理使用“四要素”的判断方法。我国软件企业进入美国市场时,应当关注诉讼成本、版权注册、软件类型、地方保护等因素。考虑到我国的软件行业发展现状和法律体系与美国的差异,我国现阶段不宜引入软件转换性使用规则。
    • 朱文玉; 姜彬彬
    • 摘要: 短视频领域内作品二次创作侵权的现象频频引发学界关注,作品权利人与公众合理使用之间的冲突问题不断显现。目前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有关二次创作短视频案件多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进行侵权认定,但明显暴露出利用“三步检验法”对二次创作作品进行判断不能满足公众对于原作品合理使用的需求,而若将“转换性使用”作为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考量要素则有助于二创短视频合法性的判定,且具备法律、理论及现实基础。在此之上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延伸性解释,将“转换性使用”规则融入“三步检验法”中,来判断二创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适用,同时明确转换性使用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之标准,以促进视听行业内著作权私权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平衡发展。
    • 孟子琪
    • 摘要: 随着新技术时代的到来,新型使用技术和手段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过去所保证的使用方式已不能满足日益进步的新型作品,因此,作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判断标准和技术手段已不能满足时代发展需要。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典型性案例的争议焦点出发,从著作权人、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冲突等方面分析我国需要在著作权转换性使用方面合理运用并进行相关规制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国外对于转换性使用司法实践的应用方式,找寻出一条能够适用于我国转换性使用的适用途径,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断走向成熟,进而激励创作,以求更好的保护著作权环境。
    • 唐艳
    • 摘要: 数字时代,随着原始创作激励与二次创作自由矛盾的加剧,演绎权的存废抑或调整已成为争议问题。考察演绎权的制度生成史及内在机理,演绎权从复制权中独立出来具有历史原因,且在版权激励、消费者福利、排除不当得利等方面具有正当性,但因对后续创新、言论自由、符号民主等具有抑制性,需对其施加适当限制。美国、英国和德国的演绎权制度代表了三种不同的制度模式,在平衡原始创作与二次创作关系上具有可借鉴性。我国的演绎权制度在加强原始创作激励和减少二次创作抑制这两个维度都存在不足,需要在反思和借鉴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变革。建议将演绎权控制的范围延及对演绎作品的利用行为,对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赋予著作权法消极保护,打破停止侵害救济的绝对适用,确立适用停止侵害救济的考量因素及不适用停止侵害的替代措施,将转换性使用分别结合其他的考量因素、构成要件纳入到停止侵害的适用和合理使用制度中。
    • 贺文奕
    • 摘要: 中美两国版权法均将新闻报道作为合理使用的重要事由之一,美国司法实践在遵循合理使用“四要素”判断标准的前提下,针对新闻报道形成一些特殊规则。关于使用的目的与性质,区分了“被使用作品本身构成被报道对象”以及“被使用作品辅助说明报道内容”两种类型,前者更有利于合理使用的认定,而后者则要考虑“融合性”要件。关于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则关注作品的独创性和是否已经发表,特别是在作者发表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关于作品使用的程度,则从定量评估和定性分析两个视角加以考量。关于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则从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两方面加以分析。我国著作权法针对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规则有诸多模糊之处,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标准,美国现已形成的判断规则对我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 范闻洁
    • 摘要: 二次创作是近些年来非常火热的一种创作方式。由于我国立法存在缺失,所以二次创作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直没有定论。我们可以在美国的“四要素检验法”的基础上提出一套适合于中国司法实践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二次创作首先必须构成转换性使用,其次不能对原作品的市场产生替代性效果。引用数量只需与使用目的相适应即可。此外使用性质的非商业性无需成为必要条件。
    • 钱俊涛; 葛章志
    • 摘要: 数字环境对合理使用的开放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法院参考美国转换性使用标准的判决对合理使用的封闭体系产生冲击,美国转换性使用的司法实践经历了从混乱扩张到理性回归的转型,其丰富的司法实践对我国转换性使用的本土化具有借鉴意义。转换性使用的适用可从技术发展引发的司法治理困境、提升经济效率,以及本土版权法价值目标三个方面进行理论证成。立法上需要确立开放式的合理使用一般规范,司法上需要建立综合权重判断体系。新《著作权法》增设的兜底式条款为突破现有框架的封闭性提供了途径,在短期内再修法可能性较低的情况下,讨论转换性使用与兜底条款的衔接不仅有现实紧迫性,也同时为开放式一般规范的确立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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