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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56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59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68140篇;相关期刊371种,包括法学论坛、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2012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与产业发展”国际研讨会、第四届北京人权论坛、第八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等;表达自由的相关文献由542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四新、高荣林、魏景晋等。

表达自由—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59 占比:0.81%

会议论文>

论文:8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68140 占比:99.17%

总计:68707篇

表达自由—发文趋势图

表达自由

-研究学者

  • 王四新
  • 高荣林
  • 魏景晋
  • 吴飞
  • 杨久华
  • 郑涵
  • 侯健
  • 刘武俊
  • 周双娥
  • 朱健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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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黄文婷
    • 摘要: 公共秩序是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其内涵往往需要在个案中才能界定。公共秩序在个案中的适用与表达自由紧密相关,这一概念的界定可从限制表达行为的角度切入,并结合方式、时间、场所三个要素进行分析。具体而言,香港地区为维护公共秩序可限制以下表达行为:一是法律禁止超出和平界限的表达行为,以及法院要求不得在和平界限内行使超出合理范围的表达行为。二是法院允许相称的事前限制以及结合特殊的时间限制表达行为。三是法院禁止在完全开放的场所行使超越合理范围的表达行为,同时可对在具有公共性质的政府大厦或其他场所行使的表达行为施加相称的限制。在个案中,法院根据案情选择需要考虑的相关要素并将之进行重要性排序,最终得出公共秩序的边界。
    • 黄汇; 郑诗婷
    • 摘要: 混剪视频的风靡伴随着著作权困境,其存在与发展受到不当阻碍,基于文化多样性、表达自由和知识创新等的价值考量,著作权法应为混剪视频的发展留有制度空间。对于业余的混剪视频,可通过对合理使用这一公共领域制度的改造为其生存护航,可行的途径是对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进行合理解释,以扩大其适用范围,从而为混剪视频的创作开道;对职业混剪视频,则可通过默示许可制度之再造提高许可使用效率,以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间的利益分享,最终实现互联网时代的知识创新、新技术革命和文明传播的有机统一。
    • 邱晨
    • 摘要: 伴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传播浪潮日益高涨,社交媒体平台作为人们日常接收信息和表达反馈的主要渠道之一,不仅反映出了当下受表达自由理论影响的社会舆论现状,同时也暴露出了“表达自由”在实际应用中展现出的种种问题。通过对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个体以及商业群体发布的信息内容来思考表达自由的合理边界,据此提出个体及商业单位在表达时应遵循和承担的社会责任。新媒体时代,表达自由的含义得以扩散,且在网络世界中发生嬗变,社交媒体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也对表达自由产生了影响。社交媒体平台中的表达自由应由道德、法律和社会企业相互配合、共同治理,形成良好的网络社会环境。
    • 李超
    • 摘要: 消费者评价数据是由消费者、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共同贡献形成的公开型原始数据,利益格局较为复杂。消费者评价数据是平台经营者的基础性资源,平台经营者可控制消费者评价数据收集至使用的全过程,应承认平台经营者享有财产利益,并优先采用法益模式进行保护。消费者评价数据既是消费者表达自由的延伸,又是助推消费者决策和公权干预的重要工具,但消费者对其通常不享有财产利益,且难以控制,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消费者评价信息传播的需要,宜赋予消费者对消费者评价数据的可携带权。消费者评价数据是平台内经营者声誉的重要载体,平台内经营者享有一定的财产利益,但现行法律制度不足以对其提供保护。出于避免“锁定效应”和应对“冷启动”问题的需要,亦宜赋予平台内经营者对消费者评价数据的可携带权。
    • 赵豪
    • 摘要: 国家往往通过控制公民的表达渠道等方式来实现对公民的表达自由的限制,事实上形成了某种对宪法文本的背离。但是“一禁永逸”的封禁行为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只能带来公权力和民众的对立。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政府应该更加理智地面对舆情,从过去一股脑地禁止、屏蔽,改为良性地互动、讨论,从而实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平和、稳定解决问题的理想目标。
    • 彭欣欣
    • 摘要: 新媒体背景下互助式作文教学,本质上是新技术在教学领域的投射与运用,没有背离培养学生核心语文素养的教学目标,只是教学手段的更新,这是高中写作教学必然的趋势。新媒体背景下高中互助式作文教学具有个体表达自觉、自由和便捷的优势;其另一特征则是作文评价的开放性、交互性。互助式作文教学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交流合作、思考探究等多种学习活动,充分体现学生主体地位,培养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将激发学生写作兴趣和提高学生语文素养结合起来,有效解决了学生写作无趣、无法、无效的困境。
    • 彭欣欣
    • 摘要: 新媒体背景下互助式作文教学,本质上是新技术在教学领域的投射与运用,没有背离培养学生核心语文素养的教学目标,只是教学手段的更新,这是高中写作教学必然的趋势.新媒体背景下高中互助式作文教学具有个体表达自觉、自由和便捷的优势;其另一特征则是作文评价的开放性、交互性.互助式作文教学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交流合作、思考探究等多种学习活动,充分体现学生主体地位,培养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将激发学生写作兴趣和提高学生语文素养结合起来,有效解决了学生写作无趣、无法、无效的困境.
    • 许亮
    • 摘要: 《美国兰哈姆法》第2条a款和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在国际公约义务和惯例、立法目的、条文开放性上有相似之处,但在商标注册层面的表达自由和遵循公序良俗边界的认定上差异巨大.表达自由不应逾越遵循公序良俗的国际惯例和国内司法习惯,美国式的完全放开商标注册层面的表达自由不符合我国传统价值观下公众的合理预期.我国在适用"不良影响"条款时需要把握表达自由与遵循公序良俗二者的界限,避免过宽适用"不良影响"条款而吞噬表达自由的空间,应以本土性价值判断克制条款的适用.
    • 汪超
    • 摘要: 2020年12月,香港终审法院作出有关《禁止蒙面规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终审判决。从纵向来说,香港三级法院的判决事实上是对香港《基本法》的同一条文所作的不同解释。而从横向来说,香港终审法院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乃至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反蒙面法和煽动暴力革命的判决都明显显示出公共安全和秩序等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根本性的相对社会重要性。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在分析为何在公众集会和公众游行这两种场合尚未演变为非法集结和未经批准的集结这两种违法情况时就要对蒙面予以限制的必要性时就明确指出了这一法定限制措施所具有的预防性与阻吓性。香港法院对于《禁止蒙面规例》的相关判决给我们的启示不仅限于有关表达自由的宪法边界,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和上诉庭以及终审法院三级法院使用相同的比例原则测试所作出的《禁止蒙面规例》是否符合相称性的不同推理结果,事实上所表现出的是香港法院从普通法的角度去解释和适用《基本法》所带来的局限性。
    • 陈晨;
    • 摘要: 新性感风潮Ludovic de Saint Sernin Alessandra RichGeorges Hobeika Miu Miu后疫情时代的2022年,社交生活基本恢复正常,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装扮热情的回升。人们迫切想要补偿自己那些错失的逍遥时光,而性感服饰恰好是表达自由和人性解放的最佳媒介,大胆放肆的“性感”装束也就成了异常世界中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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