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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32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21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5163篇;相关期刊193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全国法院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等;管辖权异议的相关文献由326位作者贡献,包括于洋、侯梦凡、俞宏雷等。

管辖权异议—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21 占比:5.85%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5%

专利文献>

论文:5163 占比:94.10%

总计:5487篇

管辖权异议—发文趋势图

管辖权异议

-研究学者

  • 于洋
  • 侯梦凡
  • 俞宏雷
  • 刘安琪
  • 刘根
  • 刘远志
  • 司文
  • 吴鑫
  • 孙南申
  • 廖鹰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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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谢炳城
    • 摘要: 【案情】2015年8月,在山东泰安工作生活的高某入职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并被派遣到泰安市泰山区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高某的工作地点为泰山区,并约定劳动争议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8年2月,劳务派遣公司单方面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高某诉至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劳务派遣公司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劳务派遣公司上诉,泰山市中院认为管辖法院约定有效,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海淀区法院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0年7月3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泰山区法院审理。
    • 摘要: [裁判摘要]一、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的管辖时,可以考虑当事人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磋商时的意愿范围,许可磋商所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授予国及分布比例,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的主要实施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营收来源地、许可磋商地,当事人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等。
    • 焦杰
    • 摘要: 我国设立了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在法院对案件错误管辖时给予当事人救济途径,给予法院纠正错误管辖的机会。该制度本意是对原告的起诉权进行限制,对法院权利进行制衡,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近些年来,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象越来越多,意在实现非法目的,拖延诉讼进程,更有当事人利用该制度毁灭、隐匿证据等,妨害司法的进行。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进行规制,对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适用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对此提出相应的建议,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能。
    • 王译晨
    • 摘要: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能够正确并且合理地使用管辖异议权,那么对于整个案件的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推进作用.然而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出现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最常见的目的是拖延诉讼时间,这样不仅加大了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难度,更重要的是给社会也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加强对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使用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在阐述管辖权异议滥用特征的基础上,对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对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使用提供一定的指导.
    • 倪晋; 陈旭
    • 摘要: 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活动承上启下的关键节点,能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正当.当前我国配套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尚未形成,制约了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些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相对完善,其中以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为两大流派.美国、日本分别是这两大法系国家的代表,两者虽然在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处理方式上存在不同,但其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则是相同的.我国可以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内,结合司法实践,有选择性地借鉴域外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 陈南睿
    • 摘要: 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主要表现为法院拒绝管辖较为审慎、部分案件的说理明显错误或不规范、拒绝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阐述较为模式化以及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后存在“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建议我国法院通过多因素确定可替代法院之存在、改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严苛条件、视情况采纳中止诉讼做法等予以完善,提升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法院的适用质量。
    • 李艳军
    • 摘要: 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是国际商事仲裁涉及的两个核心问题,两者存在着密切关系,贯穿在整个仲裁程序过程中。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适用要依照一定的原则来确立。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后,将其争议按照事先约定由仲裁庭来行使管辖权,排除法院管辖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权管辖原则即仲裁协议管辖原则。瑕疵仲裁协议给仲裁程序带来阻碍但不必然否定仲裁管辖权,经适宜补正仍然可以继续仲裁。
    • 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异议的管辖权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但对裁定不服上诉时,是否应当交纳上诉费,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承办法官在书写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时,未写明关于上诉费的负担,即使个别法官写了上诉费的负担,一审法院的立案庭也不代收该费用,更甚是二审的立案庭也不收取该费用。
    • 摘要: 备受瞩目的金宝怡庭小区停车纠纷一案,在业主递交诉状近半年之后(被告期间曾两度提出法院管辖权异议),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业主台先生和被告广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律师,分别就开发商是否拥有小区车位产权、开发商是否有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调整停车收费标准,月保停车服务是否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停车服务费(部分比例)是否属于物业服务费的内容,是否受物业管理条例限制等焦点,分别向法院递交证据及进行辩论,双方均表示不愿接受调解。法院宣布择日再审。
    • 戴曙
    • 摘要: 【裁判要旨】管辖权异议审查属程序问题,应根据当事人诉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案件管辖权,不宜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含有协议管辖条款的案涉基础合同真实性进行鉴定。为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在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协议管辖可以附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的3种情形,分别针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和其他标的,只考虑了给付之诉的情形。单纯地请求解除合同的形成之诉,其争议标的并非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而是合同法律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不能据此规定来确定合同屣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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