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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文献在2008年到2022年内共计7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运动与组织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0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39095篇;相关期刊55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首届两岸青年法律学者学术研讨会等;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文献由84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乃梁、刘秀丽、曹韶山等。

纵向垄断协议—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0 占比:0.18%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39095 占比:99.82%

总计:39167篇

纵向垄断协议—发文趋势图

纵向垄断协议

-研究学者

  • 刘乃梁
  • 刘秀丽
  • 曹韶山
  • 朴光熙
  • Yuan Bo
  • Yuan Jia
  • Zhang Baodan
  • 丁国民
  • 丁茂中
  • 丁茂中1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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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张巍
    • 摘要: 对于排他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尚未确立竞争损害的实质分析规则,也未提供竞争损害分析的具体方法,这给反垄断执法实践带来了困难。在域外,无论是欧盟模式还是美国模式,都逐渐倾向于采取实质分析的进路,并发展出了多种具体分析方法,这些方法可为我国的规则完善提供借鉴。在我国,采取实质分析规则同样是可取的:一方面,对于可能引发竞争损害和提高竞争效率的排他行为,实质分析有助于衡量其净影响,避免过度执法或执法不足;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具备实质分析的制度基础。在具体方法上,我国应当以消费者福利测试作为竞争损害的主要判断标准,以市场封锁标准、同等效率竞争者测试、利润牺牲测试、无经济意义测试、提高竞争对手交易成本理论等分析方法作为辅助标准。
    • 曹汇
    • 摘要: 专利主张实体(PAE)在促进专利二级市场流通、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逐渐呈现出反竞争的苗头,有必要以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反垄断法规制PAE的难点在于规制专利私掠行为。现行法下,认定为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及纵向垄断协议均存在困境。理想的方案是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细化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要件,同时将特定对赌性协议界定为转售价格维持。
    • 潘雯雯
    • 摘要: 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两种类型。这样的设置有其特定的背景及合理性,但也带来了规范类型失调和缺漏的问题。市场竞争中的垄断协议并不总是仅以横向或纵向的形式存在,更常见的是以纵向和横向交错的形态存在,即轴辐协议。除此之外,实践中很多纵向垄断协议也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竞合。这就造成了执法和司法中对于纵向垄断协议条款的适用困境。因此,在《反垄断法》修法的背景下,试图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重新构建本法中纵向垄断协议条款,将部分纵向协议定性为横向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予以处罚,其他纵向协议行为则由《反垄断法》的第14条作出规定。
    • 刘燕南
    • 摘要: 对于垄断协议的规制是《反垄断法》规制的核心内容之一,垄断协议可以进一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与《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特别是核心卡特尔)持严格禁止的态度不同,《反垄断法》对具有上下游关系的企业间作出的商业安排或协议在很多时候都是持许可态度的。不论是修正以前还是修正以后,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主要是两类转售价格维持协议。
    • 徐颖; 郭学兰
    • 摘要: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于2022年8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回应了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数字经济的新趋势,拓展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反垄断目标的实现路径,努力推进公平竞争政策的全面实施。此次修法有诸多亮点,其中“安全港”制度的确立是重要体现。有关“安全港”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在适用“安全港”制度时对相关市场的合理界定及合理准确计算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等问题均与“安全港”制度的适用密切相关。
    • 郜庆; 胡欣宇
    • 摘要: 供应商与销售商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会在交易中达成独家交易的协议,如划定销售商的销售区域等,此类协议在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都较为普遍。独家交易协议既会产生积极竞争效果,也会产生消极竞争效果,当其消极竞争效果大于积极竞争效果时则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反垄断法为独家交易提供了三种规制路径,不同规制路径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责任差异明显。实践中,独家交易的反垄断规制存在适用逻辑混乱的情形,通过对独家协议的类型化分析,可以较为清晰地解决法律适用的困境问题。
    • 郭闿铉
    • 摘要: 从实践层面来看,我国在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分析路径的选择上存在分歧,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认定相关行为违法起到何种作用尚不明晰,反竞争效果分析和反竞争效果推定两条不同的路径并行可能导致不同主体对类似行为作出相反的判断,而这与我国过去立法不完善致使留给各主体的解释空间较大密切相关。《反垄断法》的修改以法条形式固定了实践经验,一定程度上为原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指引,但其在推定违法的基础上给予效果抗辩机会的规定与豁免条款在适用时易相混淆。结合现有立法,明确各条文之间的关系和具体适用情形,厘清反竞争效果的作用发挥路径和条文适用顺序是正确应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问题的必经之路。
    • 张晨颖; 李希梁
    • 摘要: 排他性交易作为一种跨类型化行为,在反垄断法框架下面临适法难题:纵向协议"兜底条款"的可适用性及其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关系.不同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具有"同质性"与"异质性".我国在实务中一概采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规范排他性交易,高门槛与事后性使得单一路径模式不足以防范潜在的反竞争风险.美国和欧盟均采用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双重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不同路径的分析框架虽有差异,但却殊途同归.我国对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应采双重路径模式,将排他性交易纳入纵向垄断协议的列举性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高门槛+弱效果审查"与纵向协议的"低门槛+强效果审查"互为补充,同时,在合意、竞合关系认定上加以完善与协调,保证豁免/抗辩、法律责任的一致性,形成逻辑周延的规制路径体系.
    • 王怡冉
    • 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原则存在分歧,司法案例选择适用合理原则,然则执法机关坚持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案例总结,欧美发达国家的发展演变,我国理论实务界关于此问题的争论,分析并进行研究展望。
    • 江山
    • 摘要: 市场竞争中的垄断协议并不总是以单线条的横向或纵向的形式存在,纵横交错的协议结构亦是其常态.形式上的纵横交错,容易遮蔽垄断协议的实质,造成规制方法上的迷失.厘清混合协议中的纵横关系可知,对于存在横向关系的纵向协议,应当直接从纵向切入予以规制;而存在纵向关系的横向协议则与轴辐协议存在交集,应进一步考察分析.深入考察轴辐协议的"中心-边缘"结构和运行机理,可明了其仅作为一种经验类型的意义,而作为独立规范类型则不成立.规制轴辐协议应当回归横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明确本身违法作为其分析模式,于证据的发现与认定上聚焦于轴心-轮辐-轮辋三大构件,并以其A-B-C型协同结构为基础,厘清信息传递机制和确立横向意思一致的推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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