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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性规则

可预见性规则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7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3篇、专利文献464403篇;相关期刊58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等; 可预见性规则的相关文献由79位作者贡献,包括侯顺、张洪亮、徐焕然等。

可预见性规则—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3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464403 占比:99.98%

总计:464476篇

可预见性规则—发文趋势图

可预见性规则

-研究学者

  • 侯顺
  • 张洪亮
  • 徐焕然
  • 李哲
  • 王宇
  • 田珺
  • 石东洋
  • 罗四维
  • 罗慧敏
  • 陈忱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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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年份

    • 张可佳
    • 摘要: CISG(《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合同法的制定模版其意义重大,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其中预期利益并非真实的利益,可能与真实利益相同或不同,但即使不同于真实的盈利,也是合理的。通过案例应用发现,公约只提及“可以预见的损失”并未对其进行解释说明的情况,就会导致法官具有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结论是:损失的预见主体应当是违约一方。违约方的预期时间应当是合同被完全落实或具体之时,在大多情况下视为是合同订立之时。违约程度上,应当将违约者处于合同缔约或者变更完毕之时,以当时的实际情况对违约的价值进行计算。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自己的信誉损失进行补救不可支持。
    • 徐淑敬
    • 摘要: 可得利益问题在合同法领域有着重要地位,因而不同国家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都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保护。目前,虽然我国《民法典》第584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可得利益损失包含在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内,但是在实践中各个法院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较为困难,这主要与可预见规则的判断标准不明确以及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标准要求较高有关。要改变这种困境,需要明确可预见规则的判断标准以及引入合理的确定标准,以降低证明难度,提高我国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 贺光辉
    • 摘要: 两大法系的侵权法领域,均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用于确定并限制侵权人的责任。我国侵权法中引入可预见性规则,在认定侵权人过失、限缩侵权人责任边界、保障行为人行为自由、克服诉讼闸洪现象等方面均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我国已有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决定了我国侵权法中适用可预见性规则具有现实可行性;我国侵权法体系中,应结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明确适用可预见性规则须满足的基本要素,并探寻适用该规则的例外情形,不断丰富和发展该规则的内容。
    • 赵晨伊
    • 摘要: 在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中,可预见性规则合理存续的根据为"意思说",是对善意的双方在合同订立时的意思作的补充解释,是其综合多种因素作出的风险安排.则违约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不符合预想的主观状态,不应再受该规则的保护.从现实预见可能性和便于类型化的目的来看,可预见内容宜认定为损失类型.总体来说,违约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越小、所对应数额的确定性越低,要求的可预见性程度就越高,需要参考的因素就越多.实际损失中的守约方因采取补救措施而另行支付的费用和根据合同类型可得出的典型可得利益损失一般宜认定为可预见,无须考虑具体合同情形;而其余损失则需考虑缔约时的特殊情况,要根据合同目的、双方身份、合同订立时间等因素加以判断.
    • 杜民
    • 摘要: 注意义务起源于普通法系国家,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将注意义务确立为过错侵权的重要概念,成为过失判断的重要抓手.大陆法系国家引入了注意义务的概念,并在立法中确立了一般注意义务和相对注意义务两种模式.我国过错侵权立法中并无关于注意义务之明确规定,但是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系最为基础的注意义务,然强调该一般性注意义务实无必要,我们需要确立相对的一般注意义务的基础地位,进而构建过失侵权的证成体系.
    • 王银
    • 摘要: 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日益盛行,由于项目总承包方所承担的合同义务范围和风险更大,也更容易产生可得利益损失索赔纠纷.但工程总承包合同可得利益损失认定面临着赔偿数额少、法院以鉴代审现象、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标准不统一以及证明标准不确定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当明确可得利益损失索赔构成要件与责任范围认定要件的区别,利用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来认定损失的范围.针对可得利益损失的存在事实和损失数额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证明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数额只需要采取较低的盖然性标准,法院不得以损失数据不确定而拒绝裁判.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法院应该立足个案,以合同约定为先,以其他个人利润率或者行业利润率作为参考依据.
    • 董敏; 王凯悦
    • 摘要: 【裁判要旨】在航次租船合同项下,提供符合约定的适航船舶、在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港并完成交付是出租人的基本义务。一般情况下,出租人故意违约不能排除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对承租人的转运损失可依据可预见性规则加以限制。判断出租人对单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转运损失是否可预见。
    • 徐焕然
    • 摘要: 专利的可预见性规则赋予申请人较严格的特定义务,即将申请专利时可预见的全部专利等同物写进权利要求书的义务,否则事后不得运用等同原则主张将未写入权利要求书的专利等同物纳入保护范围.该规则在其发源地美国经历了被提出、引发热议、最终被搁置的发展历程,这一演变过程值得我们深思,也启示我国对可预见性规则应当采取审慎严谨的态度,以廓清我国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中对可预见性规则的认识迷雾.事实上,可预见性规则限制了等同原则的作用领域,理想化色彩过于浓厚,现实可行性不容乐观,加之可预见性规则与我国当前鼓励创新、鼓励发明的知识产权政策南辕北辙,所以传统的可预见性规则并非我国的正确选择,今后需要对可预见性内容进行适当修整,并结合等同原则,才能为保护知识产权与增进社会整体效益保驾护航.
    • 张家桐
    • 摘要: 损害赔偿是合同违约的重要救济方式,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实际损失利益和预期利益,而可预见规则就是对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一种合理限制方式.对于可预见规则,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着不同的规定和适用,直到CISG第74条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精神和原则,协调了在可预见规则在国际商事贸易合同适用中的法律矛盾.我国的《合同法》第113条也对预期利益的赔偿和限制作出了规定,但是在规则的具体适用以及司法实务中,还存在颇多争议,有待进一步明确.
    • 陈若冰; 王雪琪
    • 摘要: "实践意义上的可预见性"与"理论意义上的可预见性"并非只在虑及损害严重程度、避险成本及谨慎之人行为风险因素下加以区分,可预见性标准本身的理论功能及适用领域亦应区辨.可预见性于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突显出简单性、一致性及公正性等理论制度的优越性,且制造责任的理由也应限制责任.非严格责任条件下,注意义务之违反及责任范围界定均须考虑预见性;严格责任背景下,可预见性间接限制法律因果关系,限制责任范围之重要性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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